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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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2024-07-07 05:4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令 第 208 号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CCAR-139-II-R1)已经2011年7月4日中国民用航空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9日起施行。                          局 长  李家祥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管理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工作,有效应对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避免或者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尽快恢复机场正常运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民用运输机场(包括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以下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处置和相关的应急救援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规则所指民用运输机场突发事件(以下简称突发事件)是指在机场及其邻近区域内,航空器或者机场设施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严重损坏以及其他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严重损失的情况。   本规则所称机场及其邻近区域是指机场围界以内以及距机场每条跑道中心点8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负责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相关规章、标准的制定和对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进行总体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E以上(含4E)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机场应急救援管理工作的日常监督检查,并按照《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的要求,负责飞行区等级指标为4D以下(含4D)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的审批工作。   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和本规则的要求,制定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负责机场应急救援工作的统筹协调和管理。使用该机场的航空器营运人和其他驻场单位应当根据在应急救援中承担的职责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并与机场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相协调,送机场管理机构备案。   机场应急救援工作应当接受机场所在地人民政府(以下统称地方人民政府)的领导和监督。   本规则所称地方人民政府是指机场所在地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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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 ·民用运输机场供用电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中国民用航空局(2012-5-25)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务院办公厅(2013-10-25) ·运输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 / 交通运输部(2018-11-16) =============================== 声明:本法规由《法律图书馆》网站(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手机法律图书馆>>导航>>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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