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2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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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无人机管理规定
一、 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 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 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 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 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三、 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 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 安全。
四、 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 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划设民航无人机临时飞行空域 时,应当避免与其它载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
五、 由于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无执行任务机长,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由无人机 操控人员承担规定的机长权利和责任,并应当在飞行计划申请时明确无人机操控 人员。
六、 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监控或者掌握其无人 机飞行动态的手段,同时在飞行活动过程中与相关管制单位建立可靠的通信联 系,及时通报情况,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发生无人机飞行活动不正常情况,并且 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时,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 立刻向相关管制单位报告。
七、 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由从事民用无人机飞行活 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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