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逻辑学角度探索裁判文书的“脉络性”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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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逻辑学角度探索裁判文书的“脉络性”说理

2024-07-06 15: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论文提要:裁判文书是司法活动的重要一环,既是对整个审判活动的总结,也是对案件的重新审视。对既有的刑事裁判文书书写规则进行总结归纳,并加入一种新的论证规则完善说理,使得裁判文书的脉络更丰富、更具层次性,据此提出“脉络性”说理的概念。“脉络性”说理在内容和形式两个方面实现裁判文书标准化的要求。明确“脉络性”说理有助提高案件裁判水准和法官司法水平,防止裁判擅断以及革除司法文书之粗陋。本文以法律逻辑学相关概念为分析工具,以刑事裁判文书为分析样本,梳理构建裁判文书脉络。刑事裁判文书说理主要有三条脉络。脉络一是以力证有罪或无罪作为切入点,建立说理的整体框架。脉络二是对多个焦点的论证,每个焦点都按事件发展顺序叙述。脉络三是较深层次的论证规则,蕴含着证据链的合成过程。为帮助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证据部分说理中提出反向证据推导规则。确立“脉络性”说理的保障措施主要从内部外部着手。内部措施主要是针对文书说理本身,以明确繁简分流为前提,以确立规则为重点;外部措施主要是涉及配套措施,从制度、技术、规则等规范化角度提出建议。通过对裁判文书内在脉络说理的总结,最终确立明确的说理规则,达到标准化设计的目标。

  关键词:刑事 脉络 说理

  裁判文书的说理既有权威文件精神上的引导以及具体规则的指导,也有司法实践中的经验教训。在裁判文书说理的演化过程中,潜移默化地形成了特有制式,但只存在于一部分裁判文书(如评选的优秀裁判文书)中,或者是少数法官的思想意识和制作习惯里。将这种特有制式定义为“脉络性”说理,一是探究裁判文书的规范化制式,二是以刑事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其中逻辑,并加入一种新的论证规则完善说理,使其脉络更丰富,更具层次性。“脉络性”说理作为一种裁判文书的制作规则固定下来,可以成为法官制作裁判文书遵循的规则,也能增强法官充分说理的义务性。

  一、裁判文书“脉络性”说理概念的提出

  (一)“脉络性”说理

  脉络从含义上来讲指条理、头绪,形象地讲就如同人身体的经脉,看起来毫无规律可循,却有自己的走向和使命,按部就班地达成既定任务,不仅有序且准确无误。“脉络性”说理就是要将裁判文书中的外在层次和内在逻辑勾勒出来,使裁判文书既丰富又条理清晰,这就需要以法逻辑学为视角进行分析。

  法律逻辑学以法律论证即法律实践作为导向[1],据此可与其他学科的逻辑学区分开来,探究裁判文书说理存在的内在逻辑,需要以法逻辑学的相关概念为工具。裁判文书在法律实践过程中形成,并有逻辑、有层次地固定下来,不仅符合法律文书的外在逻辑,也显性或隐性地蕴含其内在逻辑。在具体案件的论证说理中需要事实推理和法律推理,事实推理体现在裁判文书的事实和证据部分[2],法律推理贯穿全文,追求“似真”,随着事实推理的过程,改变或维持之前的结论,得出最终判决结果。根据逻辑路径,就可以分析裁判文书的内外在脉络,形成可借鉴、有形的思路。

  (二)司法背景

  裁判说理是司法向社会展示其独特价值和权威的载体,也是法官向社会公众展现法律精神、理性和逻辑的途径。裁判文书的改革属于司改的技术范畴,一是针对格式的规范和改进,二是裁判文书的充分说理,即对案件事实和相关法律进行说理,这是裁判文书甚至是审判中最关键、最能体现法律精神和司法权威的内容。

  不论在学界还是司法界,加强裁判文书说理的呼声从未停止。在人民法院改革纲要中曾四次在不同的角度提及裁判文书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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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法院改革纲要多次提及裁判文书说理,足见其对体现司法水平的重要性。但现今我们大量的裁判文书还未摒除粗陋风格,如湖南永州东安县人民法院的一份裁判文书一页纸竟出现7处错误,即使是个别现象,我们也不可否认部分裁判文书的质量远没有达到应有的标准,尤其是说理方面还有所欠缺。按照“五五纲要”提出的规范化、标准化的要求,应该深层挖掘剖析裁判文书充分说理的内在逻辑,探索是否可以依规则或脉络将这种逻辑思维程式化,使充分说理有一个可视化的标准,即通过裁判文书的“脉络性”说理达到最后充分说理的目标。

  (三)裁判文书“脉络性”说理的必要性

  上文所提到的司法背景以及一系列文件的出台足以证明裁判文书充分说理的重要性,从司法运行规则和司法所达到的社会效果的角度来讲,确有其必要性。

  1.裁判文书“脉络性”充分说理有助提高案件裁判水准和法官司法水平

  法治观念已深入人心,人们不再满足仅以一个裁判结论来衡量司法是否公平正义、裁判之“好坏”,他们更多追求的是对裁判结果的“心服口服”。所以,对于一个案件裁判水平的评价,不仅取决于结论是否正确,更在于法官在整个案件裁判过程的说理是否充分、准确。案件结论是否正确与裁判水平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结论错误,无论是事实认定上的错误还是法律适用不准确,都意味着是错案,低水平的裁判。同样,法官的裁判过程和充分说理性与裁判水平之间也是正相关关系。正确且充分的说理意味着整个案件的高水平裁判,而粗陋不合逻辑的说理反映出裁判的低水准。裁判充分说理还是对整个案件过程以及结论的梳理和有效验证,确保裁判结论的正确性。

  2.裁判文书“脉络性”充分说理能有效防止裁判擅断

  无论从现代司法理念来看,还是从司法本身所具有的公平正义的属性看,在司法中掺杂主观擅断都是不被接受的。但由人所主导的司法运作过程不可避免会有个人主观思维和判断逻辑,不可能像机器似的自动运作,单纯靠法官的理性抑制擅断也不现实。运用说理的内在规则和逻辑约束法官的心证过程,检验裁判结论可以有效防止和规正裁判擅断。将个案的裁判文书“脉络性”充分说理作为对法官的一项硬性规定,可以使整个裁判流程以及结论通过可视化的形式展现出来。从正面讲,可以督促法官作尽可能详尽的说理和论证,使整个司法过程免于恣意。反面来讲,主观上使得法官的恣意发挥更为困难,客观上让擅断具有预见性从而避免擅断,社会公众或监督机关可以更好地作出评判。

  3.裁判文书“脉络性”充分说理有利于革除司法文书之粗陋

  实践中,裁判文书采用的格式多是“原告诉称;被告辩称;本院经审理查明;根据某法律某条款规定判决如下”,从形式要件上看似乎是比较完备,但在内容上往往忽略了具体案件背后的多元价值以及涉及的法律意义,这就需要依法理和逻辑作细致说理和论证。粗陋的说理会有很多不利后果。一是会隐藏法官作出裁判的真实想法,结论妥当与否难以估量,并对后续上诉程序产生影响。“普遍的规则是,在不需要理性意见的地方,也就不会提供上诉审查。因为,上诉预示着批评和指责其反对的行为,而当行为未提供理由和说明时,这几乎是不可能的。”[7]7)二是缺少对有利或不利后果法律层面的全面细致分析,使裁判更具主观色彩,从而削减当事人对裁判的接受度。所以,对裁判充分说理作出规则性的格式和义务性的要求是提高裁判文书质量,提升个案裁判水平的根本途径,否则只是形式上、表面上的改变。

  二、从法逻辑学角度探索“脉络性”说理规则

  裁判结论的证成过程就是本文要建构的“脉络性”说理。在论证过程中需要借助法律逻辑学中的概念作为分析工具,对刑事裁判文书中的脉络进行梳理,总结出可借鉴的规则。为了使刑事裁判文书中的说理更完整,对其证据部分的说理加入一种新的规则,即反向证据推导规则,一种以口供为证据推导初始点和印证参照点最终形成证据链的逻辑思路。

  (一)法律逻辑学相关概念

  法律逻辑学以法律思维[8]思考和研究法律概念、体系及其他理论问题,其延伸出两个研究方向,一是在理论上解决立法中的法律架构和体系,二是在实践中解决司法运行过程中法律事实、诉讼主张及裁判结论的论证[9],这也是裁判文书要体现的精髓之处。在法律逻辑学中,多是以法律推理和论证为研究对象,但以法律思维为集合却是不充分的。就内容来说,以两者为基础的法逻辑学是不充分的,就体系来说,以两者为枝干的法逻辑学也是不完整的。一份充分且完整的裁判文书说理需要法律推理和论证,更需要将法律事实与规则高度契合的说理过程,这就是法逻辑学融汇贯通于裁判文书的结果。

  1.推理和论证。两者紧密联系又差别显著。推理即前提推结论;论证即结论推证明过程。在逻辑关系上,推理通过一命题推另一命题,不要求两个命题的真实性,结合裁判文书说理,有事实推理和法律推理,具体方法有类比、归纳、演绎推理等;论证是通过一个真的命题(结论)来证明另一命题的真实性,所以必须确保结论和论证过程的准确无误。三段论是典型的论证图式,根据分类标准不同,有概括的内部和外部论证,也有直接和间接论证,演绎和归纳论证。

  2.三段论。三段论指以两个具有共同项的命题为前提推出一个新的命题作为结论。简而言之,就是大前提、小前提、结论。正如贝卡里亚所说:“法官对任何案件都应进行三段论式的逻辑推理。大前提是一般法律,小前提是行为是否符合法律,结论是自由或者刑罚。”[10]具体到司法运行过程中就是确认事实、寻找法律、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判决。其中,法官要运用三种推理即事实推理、法律推理和判决推理完成对整个案件的说理和论证。

  3.事实推理。在大部分的案件中,法官是可以根据现有查实的证据认定事实,即使有些案件在证据不足、不能达到证明标准的情况下也可以根据举证责任分配、无罪推定等法律原则作出事实认定,但法官还是需要运用推理手段确定案件事实,即根据已查实的事实推出另一事实,在没有相反证据的前提下,可以认定其真实性而作出裁判。

  4.法律推理。法律推理是以法律规范为基础检验行为正当性的过程,是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运用的基本逻辑演绎模式。比较常用的推理方法有演绎、归纳和类比推理。法律推理贯穿于法律运用过程中,或者就是法律运行过程。很多学者将法律推理的本质归结为法理学中最直接争论的问题。[11]法律推理是裁判文书说理的主体部分,法律推理运用不足在司法实践中体现在,法官先确定判决结果,再去寻找事实和法律依据,整个过程被倒置。更有甚者,通过“根据……经查明……”直接将推理过程省略。

  5.内部论证和外部论证。在法官充分说理的过程中,都会运用两种论证方式:内部论证和外部论证,才会形成一个完整的论证链条。[12]内部论证主要实现的是形式上的论证,保证从事实、法律再到结论符合逻辑规则,没有逻辑上的冲突和矛盾。最典型的就是三段论在裁判文书中的运用。内部论证有其局限性,对事实框架的构建、法律规定的冲突与选择以及最后的结论正确性,内部论证无法实现的,必须依靠其他方式论证。外部论证正好弥补内部论证的不足,更多涉及的是司法裁判中的实质性问题,能够反映法官在处理案件过程中对各种因素的考量和决策过程。具体而言,法律规范的选择适用,常用的是法律解释尤其是论理性解释;案件事实的认定能达到法官确信的标准;最终的裁判结论除了本身正确性外更会有诸多考量:比如情感因素、社会价值观、公众认可度等。

  内部论证和外部论证两者相互联系,密不可分。内部论证规制了司法“能动”性的范围,在一定的空间内或者说依据特有的规则发挥外部论证的“能动”性,否则就成了“乱动”;外部论证肩负衡量案件裁判水平、平衡各种利益冲突的重任,一旦有疏漏会使整个案件沦为失败案例,这时内部论证也就失去被提及的价值。

  (二)以刑事优秀裁判文书为样本分析说理规则

  存在“脉络性”说理的个案裁判文书,一般是案件情节、法律关系等存在一定的复杂性,这样才有分析和说理的空间,正如“四五纲要”中界定的:“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所以,在选取裁判文书理由上不再赘述。以下将分类对裁判文书进行分析。[13]无论是何种类型的个案裁判文书,首先确保满足充分说理的外在形式,即作合理的内部论证,再从外部论证的角度分析深层次的说理规则。

  刑事案件具体分析林森浩故意杀人案,二审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相同,主要从三个争议焦点上进行论证。

  

图一:林森浩故意杀人案说理“脉络”示意图

  脉络一(焦点的总结):林森浩故意杀人案裁判文书总结的三个焦点,是根据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从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角度着手,从犯罪构成要件中提取要素总结出来的。当然,此脉络在不同的案件中会有不同的表现形式,但焦点的总结概括也是依据一定的脉络和逻辑进行的。脉络二(论证顺序):每一个焦点都需要有几个事实和证据加以证明。在符合内部论证的逻辑下,在外部论证上也有其论证脉络。事件发展顺序是比较清晰和有条理的。此脉络在不同的案件法官出于论证目的会有所不同。脉络三:不论是对每一个焦点还是作为证明焦点的分论点,一事一证,排除其他可能性,确定唯一性,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是刑事案件裁判文书说理标准化最不可或缺的脉络和规则。

  为了使“脉络性”说理更加清晰,总结出的规则更有可借鉴性,可以通过对多个刑事案件裁判文书中的说理规则进行分析。

  表二:具体案件裁判文书说理的脉络剖析[14]

案  件

脉络一

(焦点的总结)

脉络二

(论证的顺序)

脉络三

(证据链的合成)

林伟故意伤害罪案

直接从证据入手

暗含事件发展顺序

直接作为单独的分析点支撑结论。

张宏伟受贿罪案

上诉理由、辩护意见

事件发展顺序(如:侦查、一审、二审)

多证据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

王志忠受贿罪案

从犯罪事实入手

事件发展顺序(受贿行为发生顺序)

多个证据印证一个事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张胜利、蔚茂文集资诈骗罪案

非法集资犯罪的构成要件、辩护意见

非法集资过程

焦点的分论点之间相互印证,焦点之间相互印证,大证据链下又有小证据链。

李正林交通肇事罪案

从证据入手

肇事逃逸的过程

证据证明力不够,证据链条不完整导致改判。

何云等贩卖毒品罪案

从犯罪行为入手

贩卖毒品的时间顺序

一事一证,有多个证据共同证明一事实,并排除证据的非法取得。

菲利普故意杀人罪案

故意杀人的犯罪构成要件、上诉理由

作案顺序

证据之间相互印证。

旷议、吴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

辩护意见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事实和证据穿插论证,相互印证。

  在以上分析的刑事案件中,包含一审、二审,相同罪名和不同罪名以及有罪和无罪判决的等不同类型的裁判文书的说理脉络。从整篇裁判文书看,有先罗列证据,后分析查明认定事实;也有认定事实和证据同时进行分析得出结论。无论是采取何种结构,其中的脉络都是有规则可循的。在框架上由大到小的顺序来看,就是三条脉络。脉络一奠定了说理部分的整体框架,具体案件选取的角度有不同,但都有一个相同的出发点,就是力证有罪或无罪。脉络二是每个焦点之下都会总结出几个分论点,每个分论点得出各自的结论,并共同论证最终结论的正确性,其中分论点的叙述都是以事件发展顺序进行(有明显的时间顺序或暗含的司法流程等)。脉络三就是比较深层次的论证规则,不论是大框架的论述,还是对每一个事实的论证都蕴含着证据链的合成过程,有明写的相互印证,也有暗含的事实与证据,证据之间的相互印证,更考验法官的思维清晰和逻辑紧密。

反向证据推导规则

  在刑事裁判文书中,证据部分的说理论证直接关系到案件结果,建立一种新的论证规则,即反向证据推导规则,既可以作为一种论证选择,也可以在有些案件中作为一种补充论证。反向证据推导规则,在排除以非法手段获取口供的前提下为口供证据正名,以口供为初始点反向推导其它证据并侦查核实且与先前采集的证据相互印证。这种规则以排除合理怀疑为保证,以相互印证为结果,最终形成一个完整、无缺漏的证据链。这与普通意义上证据链形成过程相向而行,达到共同的目标。这种推导规则可作为证据分析的总结部分,也可以是分析的过程部分,都有助于建立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桥梁,使证据的采信与否更具有说服力。

  三、裁判文书“脉络性”说理的保障措施

  保障裁判文书说理沿脉络而行,达到充分说理的目的,现已有一些不错的尝试,主要有两种。[15]一是通过指导、引导、培训等正面的方式,如发布指导性案例,评选优秀裁判文书等。二是通过外部监督的方式加强法官自我约束。下面从内部外部两个角度提出改善措施。

  (一)裁判文书“脉络性”说理规则的确立

  1.以明确案件繁简分流为基础

  此处的繁简分流并不是常规意义上根据案件类型、诉讼程序等将案件进行分类,而以事实的认定和适用法律的选择作为标准分类。“四五纲要”中界定的几种案件类型,根据其复杂性进行详细说理,但这种分类并不绝对,有一些标的额较大或涉及较多被告人的案件,事实认定比较清楚,法律适用没有异议,就可依“简”对待。简化的裁判文书说理应该有保障性措施,以免将“简说理”变为“去说理”。比如设立备忘录制度,在裁判说理之余,将法官心证过程记录下来,不对外公布,相当于对审判活动的实时记录,既是对简单案件裁判说理的保证,也不会给法官额外的压力。而针对疑难复杂或有影响力、参考价值的案件就要秉持“脉络性”说理规则,说理要结构清晰、层次分明、全面充分,使之发挥应有的司法价值和社会价值。司法实践中,除了案件客观上反映出的“繁”或“简”(如辩护人与公诉机关的对抗,被告人的自我供述等),也有法官的认定即心证,这从裁判文书的制作中也能体现出来。以繁简分流为基础区别对待案件,使法官更有时间和精力完成疑难复杂、有参考价值案件的说理论证过程,提高裁判文书质量。

  2.以确定说理规则为重点

  在结构上将裁判理由单列。将说理过程形成一个完整的结构,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贯彻清晰的脉络说理,证据链形成过程、事实认定、法律根据、论证过程合为一体,走脉络、形层次、成结构,使裁判理由更加体现法官一气呵成、一以贯之的裁判思路。

  在内容上避免简单化、碎片化。抓住案件核心,从内到外,分析所涉及的深层次法律问题、法律原则。面对证据分析,如果证据不能证明事实,应说明证据不能采纳的理由,不能简单以“上述证据不能证明案件事实,不予采纳”一笔带过。

  在细节上要充分全面。重点是对证据和裁判理由的阐述。公诉机关和被告人所提出的证据是否被采信是双方最为关心的问题,这不仅直接影响最终的定罪量刑、判决结果,也是导致被告人及其家属上诉上访的主要理由。证据方面,除了传统意义上对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证明的事实以及是否采信等要详细列举,不得遗漏,关键证据还要在双方质证的基础上,以证据规则为依据,逐一作出论证,让某项证据是否采信得到力证。判决理由方面,要符合逻辑规则,由浅及深、层层推进,得出结论。具体来讲,一是全面,既包括法律层面的问题,也囊括社会道德伦理内容;二是充分,控辩意见都要针对性作出评析,准确概括双方观点,作出明确结论。

  “脉络性”说理是集结构和内容规范于一体的说理模式,如果法官的论证意识、习惯都已具备,制作裁判文书时必将对文书写作潜移默化产生影响,是否以“脉络性”说理加以冠名,并明文强制规定这种规则意义并不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将这种说理规则以相关法律文件的形式确立下来,明确为法官的义务,使之具有强制力,倒逼法官形成意识和习惯,在这一点上,也有域外的经验可借鉴参考。[16]

  (二)完善配套措施

  1.明确不说理的法律后果

  这一法律后果既包括对裁判者个人,也包括对裁判本身的。就是要明确裁判文书不说理时法官个人承担的责任,也要规定出对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发现一审或者原审法院的裁判文书不说理或者说理不充分引发的后果。目前,现有法律文件对这两方面都没有规定,可以建立相关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比如在《刑事诉讼法》中规定,“裁判文书应当写明认定的事实、适用的法律依据及其足以认证的理由”。另一方面,秉持“罪刑法定”的基本法治精神,明确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中的责任范围。具体来说,除了越权说理、错误说理、失实说理外,法官的裁判文书不受检察院抗诉、当事人缠诉闹访、舆论压力而承担多余的责任。

  2.明确规范支撑和技术加持

  裁判文书说理离不开裁判文书的制作、引用法律、语言运用等的规范,也需要辅助论据、附件和修辞等技能方法的合理运用。裁判文书本质上属于公文,应具有统一的文书样式和规范标准。最高院下发的《关于加强和规范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指导意见》对这些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诉讼文书样式和文书制作规范等为裁判文书事实认定和说理部分的体例结构提供了基本遵循,是形式和内容的关系。也要注意,法官可以在遵循裁判文书基本样式、逻辑推理规则等基础上,能够发挥主观能动性,展现出个性化内容。裁判文书语言要求“规范、准确、清楚”,做到逻辑严密、论证充分,即符合本文提到的“脉络性”说理的要义。这些规范性要求都为“脉络性”说理搭建了框架,让说理更加规范、有说服力。

  3.建立健全的说理奖励机制

  对裁判文书说理的规制和利导机制对调动法官积极性非常重要。实践中,大部分法院更加重视办案数量、上诉案件数量,有无发改重审、信访案件。对裁判文书说理的质和量不够重视,缺乏具体的奖励措施,法官的趋利避害心理造成文书说理效果不好。法院内部可以建立优秀裁判文书展示制度,提高法官对裁判说理的关注,让法官愿意投入精力说理,在法官之间形成写作优秀文书的良性循环。建立裁判文书评查制度,审管办将裁判文书的说理部分纳入考核,[17]作为案件评查的重要部分,促使法官重视裁判文书说理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固化于制。

  结  语

  “一份缺乏充分说理和论证的判决书,是法官在职业尊严上“自绝于民”的表现”[18]。从法逻辑学角度探讨出的裁判文书“脉络性”说理规则,能帮助法官搭建出合理的说理框架和逻辑脉络,帮助法官形成自己的内心确信,最大限度做好说理这件事,让说理在规制内发挥它的价值,让人民群众感受到真切的公平正义。

  [1]王洪:《法律逻辑研究的主要趋向》,载《哲学动态》2009年第3期,第43页。

  [2]孙万怀:《公开固然重要,说理更显公正——“公开三大平台”中刑事裁判文书公开之局限》,载《现代法学》2014年第2期,第42~53页。

  [3] 原文:“13.加快裁判文书的改革步伐,提高裁判文书的质量。改革的重点是加强对质证中有争议证据的分析、认证,增强判决的说理性;通过裁判文书,不仅记录裁判过程,而且公开裁判理由,使裁判文书成为向社会公众展示司法公正形象的载体,进行法制教育的生动教材。”

  [4] 原文:“25.加强和完善审判与执行公开制度。继续推进审判和执行公开制度改革,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大力推动司法民主化进程。完善庭审旁听制度,规范庭审直播和转播。完善公开听证制度。研究建立裁判文书网上发布制度和执行案件信息的网上查询制度。”

  [5] 原文:“34.推动裁判文书说理改革。根据不同审计和案件类型,实现裁判文书的繁简分流。加强对当事人争议较大、法律关系复杂、社会关注度较高的一审案件、以及所有二审案件、再审案件、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案件裁判文书的说理性。……完善裁判文书说理的刚性约束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裁判文书的评价体系,将裁判文书的说理水平作为法官业绩评价和晋升、选升的重要因素。”

  [6] 原文:“16.深入推进裁判文书、庭审活动、审判流程、执行工作、诉讼服务、司法改革、司法行政事务等方面信息公开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

  [7][意]皮罗·克拉玛德雷:《程序与民主》,翟小波、刘刚译,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版,第41页。

  [8]美国法学家富勒认为:“教授法律知识的院校,除了对学生进行实在律令与法律程序方面的基础训练以外,还必须教导他们像法律工作者一样去考虑问题、掌握法律论证与推理的复杂艺术。”转[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及其方法》,邓正来等译,华夏出版社1987年版,第492页。

  [9]德国法学家布赫瓦尔德认为,法律思维有法律概念和体系的建构、法律的获取、判决的证成三个关键领域。在本文中主要涉及的就是判决的证成。

  [10] [意]贝卡里亚:《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版,第13页。

  [11] 转引自解兴权:《通向正义之路》,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

  [12][德]罗伯特·阿列克西:《法律论证理论——作为法律证立理论的理性论辩理论》,舒国滢译,上海:商务印书馆2002年版,第273~287页。

  [13]分析的裁判文书样本均来自《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法律出版社2017年9月第1版。

  [14]除了选取的表格中的案例进行分析外,还有林森浩故意杀人罪案、王三平受贿罪案、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案、高海东故意伤害罪案、陈永洲、卓志强损害商业信誉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案、李友平等故意伤害罪案、黄晔、邵震捷受贿罪案、李泽明等贩卖毒品罪案、黄婉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程润社私分国有资产、贪污罪案。

  [15]凌斌:《法官如何说理:中国经验与普遍原理》,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5期,第113~114页。

  [16]有的国家以明文规定形式确立了裁判说理,如《荷兰宪法》规定一个合法的判决必须明示判决理由;《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裁决必须包括依据的法律条款、案件事实及判决理由。还有的国家虽未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对此义务作出了肯定。

  [17]顾培东:《人民法院内部审判运行机制的构建》,载《法学研究》2011年第4期,第19~20页。

  [18]田成有:《仅有宣判是不够的,必须说理》,《云南法制报》2009年6月14日,第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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