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仁中院举办第七期梵净司法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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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中院举办第七期梵净司法沙龙

2024-07-11 03: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编者按

裁判文书是审判过程和结果的重要载体,是公众监督法院的重要渠道,裁判文书质量关系到人民群众是否在每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为切实提升全市法院裁判文书制作水平,本期司法沙龙特邀相关业务专家进行裁判文书写作讲座。

10月26日,铜仁中院举办第七期梵净司法沙龙,沙龙由铜仁中院副院长杨锐主持,铜仁中院党组成员何永佳出席。各基层法院分管副院长和民商事审判负责人、业务骨干及铜仁中院民商事审判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在主会场参会。各基层法院民商事审判员额法官、法官助理和书记员通过视频会议在分会场参会。法学博士、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贵州省高院民一庭庭长杨方程,法学博士、贵州大学法学院教授陈绍松应邀主讲。

一、主旨演讲

法学博士、全国审判业务专家、贵州省高院民一庭庭长杨方程以铜仁民商事裁判文书为例讲授裁判文书制作方法和技巧,详细阐述了铜仁裁判文书写作现状、合格文书基本要求、高质量文书制作技巧和方法三个方面的内容,明确裁判文书是依法裁判的重要形式,也是公正司法的必然要求。为提升裁判文书的制作水平,主要对照裁判文书写作中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分析原因、查找弱项,努力研习,切实提高。随后,杨庭长从合格文书和优秀文书进行条分缕析,并逐项举例阐述,手把手教导如何制作高质量文书。

合格文书的基本要求:一是不应存在低级错误,造成文书硬伤。常见低级错误有引用的法律或司法解释不存在、引用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已失效、文书落款署名不规范、地名表述错误、当事人诉讼地位错误、当事人姓名前后不一致、落款时间晚于字号时间、文书标题与文书内容不一致、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名称错误、港澳台地区行政区划表述不规范、错字别字等。文书常见错误情形体现在标题与案号、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代理人、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事实部分、裁判说理与依据、裁判主文、落款等部分内容,避免出现低级错误应强化责任心、注重工作细节、利用现代科技辅助(文书校对系统)认真校对。

高质量文书的具体体现:格式规范,结构合理,要素齐全;充分听取当事人和代理人意见,并在文书中作出回应;充分阐释判决背后所依据的法理;文字运用恰当、归纳概括精准;案件裁判结果有较强的典型性和示范性等共性特征。制作高质量文书基础工作包含研透案卷卷宗、用好庭审笔录、熟悉法律法规、坚持公平公正、培养逻辑思维、提升文字驾驭力等方面。具体到民商事审判案件,制作高质量民商事裁判文书应做到统筹安排时间,合理分配制作裁判文书时间;加强学习,提高民事裁判能力;注重繁简分流,简单和复杂案情案件采取不同的证据认证、事实认定、说理释法方法,提升裁判文书写作效率。

杨庭长强调,应注意事实认定与裁判说理之间的逻辑关系,事实认定与说理相呼应,凡说理需有事实基础。好的文书需承办法官精心构思、冷静思考打磨,客观、全面回应当事人的诉求和主张。一份优秀文书的背后体现法官扎实的理论素养,优良的工作作风,司法为民的情怀。裁判文书展示法官和人民法院的形象,希望大家不懈努力,写出越来越多的优秀文书。

贵州大学陈绍松教授主旨讲演:民事裁判如何说理。从“裁判说理”价值约束角度,指出裁判说理只是裁判过程中的一种手段,目的正当是裁判说理的价值追求。

一、裁判说理与裁判文书释法说理的关系。裁判说理的场域,裁判结果的获得是基于法律推理。法院在法治社会争端解决中的作用,在于它是一个供人“讲理”的场所和中立机关。说明义务被高度规范化,庭审参与人的推理形成一种互动关系,彼此在努力影响对方的同时受到对方的影响,判决结果产生这种相互作用的合力。

二、裁判说理的原则。一是累积式的方法运用,将相关的论证模型均纳入视野,确保不会让某一规则发挥绝对化的作用。二是方法上的透明性。将相互冲突的论证模型,也即引述显见的相反论据并加以驳斥。三是元方法:论证模型的权衡和检验步骤。即“运用方法的方法”,需要在具体案件中权衡各种论据,合理地论证,何为在法律上最有说服力的解决方案。

三、裁判说理:路径与方法。强调裁判说理,不仅是强调裁判文书说理,也应当强调裁判全过程的说理。裁判过程中法官如何与当事人交往,如何以恰当的语言说理,引领当事人对诉争案件的认知,既是一个法律职业伦理的问题,也是确保基于审判生成的裁判结论有充分说服力,进而维护司法良好的效果和司法权威的选择。一是要锁定裁判争点;二是准确认定裁判的事实;三是充分运用法理,逻辑严密进行论述;四是针对诉求与请求权。

四、裁判说理制度安置的特殊问题。一是道德或价值判断问题。如何说清情理,裁判要顾及法律之外的道德、政治、民族、外交、民意与舆情、国民常识与情感等因素;二是政治与社会问题,围绕制度环境进行说理。强调民事案件的判决应遵从价值选择的普遍化,能够满足大多数民众的朴素价值观念,民事案件说理应转变观念,致力于向当事人进行说理,并非进行纯粹法律说理。

五、以“好意施惠”民事案件作实例阐述:一是如何以说理克服“自利者”的自我证成。裁判者应关注诉权和诉求的分离,法官在作出判决过程中应该在结论的衡平性与法律适用的规范性之间进行权衡,在对事实的认定,诉求的实现,法律规则的应用三个方向性问题上,尽可获得符合实际并对双方当事人都有说服力的结论。二是如何通过说理实现“利益衡量”。裁判结论还需要考虑裁判的社会效果,从而需要通过利益衡量进行调适。利益衡量的关键是说清法理。三是如何实现法理与事理的融贯。以正确的法律适用对诉争案件事实作恰当的定性,以妥善的裁判结论对可能生活产生正面的引导。

二、课程交流

松桃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孙仁阔:关于裁判文书中加盖的“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这个印章中的原件是否是指签发稿?加盖该印章是不是书记员的文字核对职责?

省法院民一庭庭长杨方程:原件是指签发稿,该印章意思是说明与签发稿核对无异了,并非完全是书记员的校对职责。

松桃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孙仁阔:给付金额诉讼请求中,法院没有全部支持,只支持一部分,主文中要不要加“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省法院民一庭庭长杨方程:需要加“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铜仁中院民一庭员额法官熊健:二审诉讼中,有多方当事人上诉,仅支持部分当事人上诉请求,或当事人部分上诉请求,判决书主文是否需要判决驳回其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或驳回当事人的其余上诉请求?

省法院民一庭庭长杨方程:在判决主文明确驳回其他上诉人的上诉请求较为严谨一点。另外,二审改判应当将一审判决驳回当事人的其余诉讼请求判项一并撤销,另行判决驳回一审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才符合逻辑。

铜仁中院审监庭庭长陈天华:对已经过一、二审审理作出的生效判决,后因当事人申请再审,被上级法院指令再审后,二审法院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现一审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后,当事人仍不服提起的上诉的案件 ,在裁判文书制作时,如何做到既将历次审理情况叙述清楚,又做到裁判文书详略得当、说理充分?

省法院民一庭庭长杨方程:对于再审发回重审的案件,可以参照最新版的《民事诉讼文书样式》制作裁判文书,在进行案件事实查明叙述时,对于一、二审和再审查明的事实相同的部分,应当作简明叙述,确保裁判文书规范制作。

供稿:汪小凤

原标题:《铜仁中院举办第七期梵净司法沙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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