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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格式(规范)
处方格式由三部分组成,即前记(包括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名称,处方编号,费别, 患者姓名、 性别、 年龄, 门诊或住院病历号, 科别或病室和床位号, 临床诊断, 开具日期等, 并可添列专科要求的项目) 、正文(以 Rp 或 R 标示,分列药品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 量) 、后记(医师签名或加盖专用签章,药品金额以及审核、调配、核对、发药的药学专业 技术人员签名) 。
规则: 处方记载的患者一般项目应清晰、 完整,并与病历记载相一致; 每张处方只限于 一名患者的用药;处方字迹应当清楚,不得涂改。 如有修改, 必须在修改处签名及注明修改 日期;处方一律用规范的中文或英文名称书写。
处方一般项目如科别、姓名、性别、年龄、日期等,必须填写完整,字迹整洁、工整。 处方诊断不要太笼统和简单,比如外伤。地址要写到单位、住宅小区、村或街道,不能只写 到乡镇、城市、省份。不写地址可写电话号码(手机) 。药品名称、药物剂型、规格、剂量 和用法,必须书写正确、清楚,可使用通用代码、代号或缩写,但不得使用自创代码、代号 或缩写。 剧毒药写全名, 普通药可用缩写, 不得使用未经批准的药品别名。 用法应写明口服、 皮下注射、肌肉注射、静脉注射、静脉滴注或外用,以及每次剂量和每日用药次数,不能写 按医嘱。特殊情况处方须经主管部门批准。
在医疗之中医师不得为自己开写处方。 特殊药品的专用处方应加上疾病诊断。 麻醉药品 应依照麻醉药品管理法规, 只限有麻醉处方权的医师开写, 并使用专用处方; 精神药品应依 照麻醉药品管理法规,并使用专用处方。医师、药剂调配员必须签全名,签名要工整规范。
门诊处方三日有效
。按照规定,药剂调配员不得擅自修改处方,如处方有错误应通知 医师更改后方能配药。凡不符合规定的处方,药剂调配员有权拒绝调配。有关毒、麻、限、 剧药处方,应遵照“毒、限、剧药管理制度”及国家有关麻醉药品的管理规定办理。门诊处 方以 3 日量为限, 对于某些慢性病或特殊情况可酌情适当延长。 急诊处方当日有效、 门诊处 方三日有效,超过期限医师应更改日期, 重新签名方可有效。 一般处方保存一年。 收费金额 与收费凭章应清晰可辨。
格式:
1 .标准处方格式
Rp :药品名(剂型)
单位剂量 * 总量
Sig. 单位剂量
用法
每日次数
例: Rp : Inj.Penicilini 80 万 U*6 支
Sig. 80 万 U i.m. B.i.d (皮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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