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儿童发展权保障的国家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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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儿童发展权保障的国家政策

2023-10-10 11: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我国政府于1990年签署了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承诺保护和保障《儿童权利公约》中所规定的各项儿童权利,这充分表明我国政府对儿童权利保护的高度重视。除了在国际上签署重要文件确立和保护儿童权利外,我国政府还通过立法和制定一系列政策法规,促进儿童发展权的充分实现。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我国儿童发展权保障的法治化水平不断提升,政策措施逐渐完善。

  1.完善法律体系

我国逐渐建立了较为完备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为实现儿童的发展权提供法律保障。宪法以国家根本法的形式全方位确立和保障发展权。《宪法》第4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第19条规定:“国家举办各种学校,普及初等义务教育,发展中等教育、职业教育和高等教育,并且发展学前教育。”第4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第4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宪法中关于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条款从多方面明确了包括儿童在内的公民享有的全面发展的权利。

我国制定并实施了一系列专门性的权利保障法律法规,保障儿童的发展权。1991年我国专门制定了《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未成年人保护法》还规定各类文化机构或场所应向儿童免费或优惠开放;要保证儿童必要的娱乐时间,等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1999年通过,2012年修正)对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未成年人不良行为的预防、未成年人严重不良行为的矫正、未成年人对犯罪的自我防范、未成年人重新犯罪的预防及法律责任等方面作了详细规定,是保护未成年人免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的专门法。

教育是促进人的全面发展的根本途径。《教育法》(1995年颁布,2015年第二次修正)和《义务教育法》(1986年颁布,2015年修正)对儿童享有平等的教育权及免费的义务教育进行了专门保障。《教育法》第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第18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法》第5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民办教育促进法》(2002年颁布,2016年第二次修正)确定了发展民办教育的合法性,为拓宽儿童接受教育的途径提供了法律保障。《残疾人保障法》(2008年修订)《残疾人教育条例》(1994年颁布,2017年修订)提出优先发展融合教育,保障残疾儿童平等的受教育权,禁止任何基于残疾的教育歧视。

文化对人的全面发展有潜移默化的影响,有关文学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体育的法律法规保障了儿童的发展权。《科学技术普及法》(2002年)《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2016年)、《电影产业促进法》(2016年)和《公共图书馆法》(2017年)对于丰富公共文化服务内容、加强科学技术普及等做出明确规定,保障儿童的文化权益。《体育法》(1995年通过,2016年修改)规定要对儿童的体育活动给予特别保障,增进儿童的身心健康,并对学校体育做出了明确规定。此外,《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2003年)、《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年通过,2016年修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年发布,2016年第二次修订),对文化体育场所、设施作出了规定,《音像制品内容审查办法》(1996年)、《出版管理条例》(2002年)、《广播电视台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等法规、条例对文化出版物的内容作出了规定,从各个层面保证了儿童文化权实现的良好环境。2018年8月,国家广播电视总局起草的《未成年人节目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将未成年人节目管理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儿童的信息权和上网安全也得到了法律的保障。《网络安全法》(2016年)明确规定,“国家支持研究开发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网络产品和服务,依法惩治利用网络从事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活动,为未成年人提供安全、健康的网络环境”。2017年1月,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发布《未成年人网络保护条例(送审稿)》,就未成年人网络保护的相关问题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以专门立法的方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网络权益。

  2.制定发展规划

我国政府制定了一些专项规划落实儿童的发展权。从1992年起,每10年制定一个儿童发展纲要,1992年制定发布了《九十年代中国儿童发展规划纲要》,2001年发布《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01-2010年)》,2011年又颁布了《中国儿童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从儿童健康、教育、法律保护和环境四个领域提出了儿童发展的主要目标和策略措施。针对贫困地区儿童发展,2014年发布了《国家贫困地区儿童发展规划(2014-2020年)》,切实保障集中连片特殊困难地区680个县农村儿童的生存和发展权益。

教育领域制定了大量规划或指导纲要,来保障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国家层面,从1993年颁布《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到2010年制定《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我国政府始终把教育摆在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把育人为本作为教育工作的根本要求,把改革创新作为教育发展的强大动力,把促进公平作为国家基本教育政策,把提高质量作为教育改革发展的核心任务,确保全体公民尤其是儿童享有公平、优质、促进全面发展的教育。教育部层面制定了各种更具体的规划,如2011年《基础教育课程改革纲要》、2014年《完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指导纲要》,等等。2016年,教育部等六部门印发《教育脱贫攻坚“十三五”规划》,精确瞄准教育最薄弱领域和最贫困群体,采取超常规政策举措,实现“人人有学上、个个有技能、家家有希望、县县有帮扶”。作为部门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这些发展规划从各个不同方面保障儿童受教育权的实现。

此外,教育部、文化部、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科技部、国家体育总局等国家部委,每5年制定一个具体领域的国家发展计划或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或规划相衔接,有计划、分阶段地推进具体领域发展权的实现。在这些发展规划中,儿童往往被作为重点群体、特殊群体加以强调,确保他们在这些领域的发展权得到更好的保障。

  3.实施专项行动

我国政府还制定了教育发展、人口素质提升、加强体育锻炼等多种专项行动计划,落实儿童发展权。比如,教育部1999年印发《面向21世纪教育振兴行动计划》对跨世纪教育改革和发展做出部署,明确了全面普及九年义务教育的目标任务,启动实施跨世纪素质教育工程,提高国民素质;连续实施3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重构我国的学前教育体系;印发《高中阶段教育普及攻坚计划(2017-2020年)》,使越来越多的适龄儿童能够接受到高中阶段教育。实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公开招聘高校毕业生到“两基”攻坚县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任教,加强农村义务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实施教师教育振兴行动计划(2018-2022),打造高素质专业化创新型教师队伍;实施乡村教师支持计划(2015—2020年),全面部署乡村教师队伍建设工作;实施西部教学改革支持计划、援藏援疆万名教师支教计划,提升中西部地区教育质量;实施全国亿万学生阳光体育运动,切实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确保每天锻炼一小时;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门实施青少年体育活动促进计划,吸引更广泛的青少年参与体育活动,促进青少年身心健康、体魄强健;实施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2006—2010—2020年),着力提升未成年人的科学素质,并以此带动全民科学素质的整体提高。

针对落实特殊儿童群体的发展权,我国政府也制定了专项计划。比如,教育部等部门连续印发《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第二期特殊教育学校提升计划(2017-2020年)》,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实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促进寄宿制学校合理分布,提高农村留守儿童入住率;实施春蕾计划,救助贫困地区失学女童重返校园等,针对不同儿童群体发展的重点难点问题,精准发力,使他们能够同步发展。

(原载《少年儿童研究》2019年第2期)

赵霞: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副研究员

责任编辑:赵霞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少年儿童研究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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