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析“资产处置损益”的确认与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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辨析“资产处置损益”的确认与列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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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的核心要义在于其能够给企业带来现金流入并获取经济效益,在市场经济的大环境下,在不确定性和市场主体间激烈竞争的合力驱使下,资产处置是企业无法彻底避开的挑战和课题。从长期的实践中人们已经发现,长期资产的处置通常需要较长时间,出现跨会计年度的处置活动也较普遍。伴随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的不断变革与完善,我国于2017年发布了《企业会计准则第42号—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和终止经营》(以下简称42号准则),42号准则的指南专门设置了“资产处置损益”会计科目,官方确立的最新利润表格式中也对应地单独设置了“资产处置收益”项目。究竟哪些资产的处置应纳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来予以核算,资产处置的具体方式究竟有哪些,如何看待“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在利润表中列报类别的归属,分析营业利润时应如何与时俱进地加以应对,本文拟分别加以辨析。

一、究竟哪些资产、哪些路径的资产处置行为应纳入“资产处置损益”科目予以核算

在长期的会计理论与实务中,资产被划分为流动资产和长期资产(非流动资产)两大类别,其中,流动资产周转而形成的损益通常被纳入营业利润范畴予以确认、计量与列报,除金融行业外,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的行为通常被描述为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各会计期间具有同质性和可循环性。与此相对应,长期资产的销售则习惯被称为资产处置行为,由于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属于劳动手段,且通常可在多各会计期间受益,固定资产的销售则不被视为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

需要指出的是,与存货销售相比较,固定资产的销售通常会历时更长的时间,出现跨会计年度的现象也不鲜见。在固定资产停止正常使用直至销售行为完毕的期间内,该项(该类)资产实质上已经不再具有固定资产的属性和功能。在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不断完善的进程中,伴随42号准则的发布,“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概念便浮出了水面。为了更加准确地反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的处置过程及其结果,42准则指南中特别设置了“资产处置损益”会计科目。需要引起注意的是,“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是否仅仅反映“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处置组”的处置损益呢?

梳理“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核算内容不难获知,纳入该科目核算的内容包括:第一,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的处置损益,但不含金融工具、长期股权投资和投资性房地产(笔者注:被排除的这三类项目均具有金融资产的属性,其处置损益通常应纳入“投资收益”科目予以核算);第二,处置组的处置损益,但不含子公司和业务(笔者注:被排除的这两类项目属于金融工具投资的范畴,其处置损益应纳入“投资收益”科目予以核算);第三,未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生产性生物资产及无形资产的处置损益(笔者注:这四类均属于非融资性投资的长期资产);第四,债务人在债务重组中以非流动资产抵偿债务而发生的资产处置损益(笔者注:此情形下的非流动资产处置,不属于以换取货币资金为目标的正常资产处置模式);第五,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中因换出非流动资产而发生的资产处置损益(笔者注:此情形下的非流动资产处置,不属于以换取货币资金为目标的正常资产处置模式)。

通览上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的核算内容,我们可以看到,“资产处置损益”科目核算的是企业处置非金融性投资而形成的各类长期资产的处置损益,包括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在建工程以及生产性生物资产的处置损益(以下并称为四类资产);四类资产的处置路径包括划分为持有待售、划分为处置组、纳入债务重组、纳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直接获取货币资产五种模式。一言以蔽之,就是四类资产五种模式的处置损益。

二、究竟如何看待“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在利润表中列报类别的归属

在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的市场主体地位是缺失的,企业所承担的使命就是按照规定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生产既定或更多数量的合格产品。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作为劳动手段的固定资产,除非达到其物理使用年限,企业通常不会源于市场需求的改变而发生固定资产的处置行为。在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企业处置固定资产而发生的损益被纳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科目予以核算,在利润表中“营业外收入”和“营业外支出”项目被归类为“利润总额”的构成要素,但不属于“营业利润”的构成要素。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拥有了完整而独立的市场主体地位,除负面清单外,企业可以自主选择投资方向并拥有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与此同时,在市场经济所固有的不确定性和市场主体之间的激烈竞争的驱使下,企业转变生产经营方向也就属于自然而然的常态化现象了,因此,源于生产经营方向转变而发生的固定资产处置行为也就演变成了“家常便饭”。也许恰恰源于上述缘故,在官方确立的2019年度一般企业财务报表格式(财会【2019】6号)(以下简称为最新报表格式)中,“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就被纳入了利润表中“营业利润”的构成要素。

需要做出进一步指出的是,“资产处置损益”是具有双重属性的损益类科目(既核算处置利得,也核算处置损失),而利润表中的“资产处置收益”项目只具有收益类项目的单一属性,在利润表中被作为“加:”计项目之一而纳入“营业利润”的构成要素,如果企业的资产处置行为发生了损失,在利润表中就应以“-”号予以填列。

三、究竟该如何与时俱进地对营业利润展开分析

尽管在最新报表格式中“资产处置收益”被纳入“营业利润”的构成要素予以“加:”计列示,但资产处置行为与企业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还是具有本质差异的,资产处置行为不具有持续性和可比性,其发生的频率也要元远低于企业日常的产品销售或劳务提供。此外,最新报表格式中,由于“其他收益”、“投资收益”、“净敞口套期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信用减值损失”、“资产减值损失”以及“资产处置收益”项目(以下并称为“新增7项目”)均纳入带了“营业利润”构成要素中,这样就使得“营业利润”项目在前后会计期间的可比性大大减弱了。“新增7项目”均属于管理层面向日常生产经营环境而无法自主掌控的事项,因此,在分析营业利润时切不可对其绝对数简单直接地加以纵向比较,而应当厚植结构化意识。

就“资产处置收益”项目而言,如果其纵向比较的变动趋势与“营业利润”的变动趋势发生了背离,既不宜通过比较“营业利润”项目的绝对数,也不宜透过“营业利润”的同比增减变动趋势,就对营业利润的变动趋势而轻易地做出判断。当本会计期间发生的“资产处置收益”金额远大于上一会计期间时,对未来期间营业利润的走势的判断就不宜因此而过于乐观;当本会计期间发生的资产处置损失的金额远大于上一会计期间时,对未来期间营业利润的走势的判断就不宜因此而过于悲观。当本会计期间的“资产处置收益”项目的金额占“营业利润”项目金额的比例较大时,无论是评判本会计期间与上一会计期间的变动趋势,还是对下一会计期间的营业利润做出预测时,均需要参照剔除“资产处置收益”项目金额后,从更宽泛、更可比、更科学的视角,对“营业利润”的变动趋势做出研判,进而对企业的“基本面”的变化趋势做出更加科学严谨的判断。

马永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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