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数公司章程那些可以“另有规定”的事儿(一)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情形有 细数公司章程那些可以“另有规定”的事儿(一)

细数公司章程那些可以“另有规定”的事儿(一)

2024-01-10 00:5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最近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征求意见稿)中,“股东未根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作出按照实际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的决议,股东请求确认该决议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如有必要,建议在公司章程中就出资违约情形下的“惩罚”措施作出明确规定。

l 问题三: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而按其他比例行使表决权,是否有效?

这种情形应该是最常见的一种个性化表决权设置方案,即表决权仍按比例行使,只是行使的比例与出资比例不一致。例如出资比例为30%,表决权比例为51%。

从法律规定来看,公司章程中设置这种条款,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属有效。

从司法实践来看,法院对这类条款也承认其有效性。例如在贺国庆等与李远银等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2016)鄂民终314号】中,法院认可了出资比例与表决权比例不一致的章程设置,并据此进行了裁判,具体设置为:金石公司出资280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5%,在股东会表决权比例为51%;龙佑公司出资272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4%,在股东会表决权比例为26%;昊润公司出资248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31%,在股东会表决权比例为23%。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为避免不必要的纠纷,个性化的表决权设置应以公司章程为载体,如果以股东间的协议、决议等方式进行,则其有效性需要经过法律推演来确定,存在不确定性。

l 问题四:章程规定不按出资比例,而按一人一票行使表决权,是否有效?

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其含义是否包括了不以比例为基础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比如一股东一票。

从法律文义上来看,这里的“另有规定”并未限制表决权的行使方式,如果限制的话可以精确表述为“公司章程另行规定表决权比例的除外”,因此,采用其他方式行使表决权在法律上应不存在障碍。

从法律实务来看,一“人”一票的股东会表决权设置与实际的投资安排需求契合度不高,采用此类设置的不多,此类案例也不多见。在夏舸中与贵州省黔西交通运输联合有限公司、何红阳、潘万华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2015)黔高民商终字第10号】中,二审法院贵州高院认可了黔西交通公司章程“每一股东有一表决权”规定。后败诉方以从章程表述看, “每一股东有一表决权”只适用于选举权的理由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指令贵州高院再审,再审期间以调解方式结案。本案提醒投资者注意章程条款表述的准确性、周延性。

l 问题五:章程规定某股东放弃表决权,是否有效?

表决权是一种权利,理论上来讲,权利可以放弃。那能否在章程中规定,某一股东在一定期间内持续性的放弃行使表决权呢?笔者认为可以。

此类设置亦不多见,在朱树美等六股东诉南宁市红木棉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南宁市东宇运输有限公司等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案【(2014)南市民二终字第339号】中,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公司股东在章程中放弃表决权的设置持认可态度,只是由于存在多份章程而对效力冲突予以解决。

但放弃表决权并不意味着放弃知情权,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仍应通知放弃表决权的股东。

l 问题六:一票否决权

在股东会议事方式中设置一票否决权是常见的一种个性化条款,在投资实务中得到普遍应用,其法律上的有效性也在司法实践中得到认可。

一票否决权在投资实务中经常碰到的问题有:

1、一票否决权的决议事项范围

这是股权投资商业谈判中常见的问题之一,一般来说,一票否决权是进行财务投资的小股东保障自己股东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投资方希望一票否决权的事项尽量多,被投资方则相反,投资方主要关注自身股东权益的保护,被投资方主要关注对公司经营自主权的影响。经过博弈制定合理的一票否决权机制,对公司未来的发展有重要意义。

2、一票否决权的法律限制

一票否决权的行使并非没有法律边界,不可滥用,如果一票否决权的行使超出了股东之间意思自治的范围,影响到第三方,比如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应受到法律的限制。

l 问题七:表决权能否全权的、不可撤销的委托给其他股东长期行使?

这个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答案。公司法关于表决权委托的规定仅涉及股份有限公司,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表决权委托并无明确规定,因此,有限责任公司表决权委托的合法性要根据公司法与合同法的相关,并结合具体事实来认定。另外还涉及表决权委托能否获得公司登记机关的认可、委托人可能行使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等问题。鉴于该法律问题较为复杂,在此不再展开。

鉴于表决权委托的方式存在法律风险,如果股东之间有意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建议采用前述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方式予以解决。

作者简介:

孙俊霞,北京志霖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国政法大学硕士,具有十余年律师从业经验,同时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董事会秘书资格(深交所),证券、基金从业资格,微信公众号:LEGAL_CLUB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