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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07 18: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执笔|杨慧芳

《著作权法》[1]及《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规定,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通过信息网络提供的,属于合理使用。那么,对于汉语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仅限于文字作品?将作品中的文字内容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后,可以随意传播吗?

1.将汉语翻译为少数民族语言,不限于文字作品

根据合理使用条款的规定及司法实践,将图书、期刊等文字作品翻译为少数民族语言作品出版、发行、信息网络传播,此种情形属于合理使用是没有争议的。很多公益性的出版社以出版少数民族文字图书为主,承担传承少数民族文化的责任,例如民族出版社、云南民族出版社等。将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为合理使用场景,主要是结合我国国情,促进优秀文化向少数民族地区的传播,保障少数民族语言文字、文化的存续,鼓励语言专家、研究机构贡献力量,绝大多数情形是难以盈利的,甚至需要国家补贴才能进行。

对于其他作品类型,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时,将“已经发表的汉族文字作品”修改为“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条文字面不再局限于文字作品,即所有作品中能够被翻译的部分都可以适用。例如,视听作品中的对白、字幕,美术作品中的文字等。将其他作品中的语言文字翻译后单独进行传播,如将视听作品中的对白翻译为少数民族语言,将文稿传播至互联网上,甚至印刷、出版。律师认为,只要目的是为了便于理解,传播少数民族语言文字,都可以主张适用合理使用。甚至进一步将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内容进行朗读,录制形成音频,也是有适用合理使用的空间。

2.将其他作品中的文字内容翻译后,不可以传播整体作品

作品与作品中的文字内容是不同的,对于文字作品翻译后的传播是没有争议的,但将其他作品中的文字内容翻译后,是否就意味着可以使用整体作品呢?律师认为,本条合理使用中“出版发行”“提供”等传播的对象应当是翻译成果,而非整体作品,翻译人不能通过翻译获取整体作品的权利。若合理使用中允许对整体作品进行传播,将会对整体作品产生替代作用,造成大量的中文版漫画、计算机软件、电子游戏、影视剧等,只要有人把其中的所配的汉语内容或文字说明、角色对白等翻译成少数民族文字后,翻译者就可以直接出版发行和通过信息网络传播这些少数民族文字版的作品。

例如在某电影热映期间,将其中的普通话配音替换成为少数民族语言后,通过互联网传播。虽然对于一般观众会产生理解障碍,但仍可以欣赏电影画面,这无疑会损害该电影的市场利益,超出了著作权人为了公共利益可以让渡经济利益的合理空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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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对于视听作品等其他包含文字但不以文字作为主要、实质内容的作品类型而言,整体作品的传播应当以获取许可为前提,被许可人可以在传播汉语版作品的基础上,无需另行获取许可,将语言文字内容翻译为少数民族版本后传播。例如,经许可复制发行中文版软件的公司,自费将软件中的文字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后销售;或者有权传播影视作品的视频网站,在播放时为观众提供少数民族语言选择,利用AI软件自动翻译为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律师理解,这些场景都是符合合理使用的立法初衷,都不需要另行获取著作权人的许可,也无需额外支付报酬。

[1]《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

第二十四条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

(十一)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已经发表的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在国内出版发行;

......

前款规定适用于对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限制。

[2]《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13修订)》

第六条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作品,属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

(五)将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以汉语言文字创作的作品翻译成的少数民族语言文字作品,向中国境内少数民族提供;

特别说明:本文用于学术和实务研讨之目的,仅代表笔者个人观点,不应视为律师和所在执业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和/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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