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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3-27 13: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说法|自媒体发视频帮网友维权,该不该付“版权费”?

在这个“人人拥有麦克风”的自媒体时代,爆料人借助自媒体发声维权已经成为一种简便而有效的方式。通常情况下,爆料人和自媒体都会紧密合作、一致对外,共同努力引起舆论关注。

然而在上周,却发生了一件怪事:绿地武汉国际理想城业主收房后,发现房屋存在诸多问题。为了帮助业主维权,知名自媒体“呦呦鹿鸣”在文章中引用了一段女业主在新房中哭诉的视频,不料却被该业主指控侵权,并索要2000元“视频版权费”。

消息一出,引发网络热议。“呦呦鹿鸣”的做法侵权吗?自媒体发视频帮网友维权,到底该不该付“版权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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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V帮忙维权,却遭女业主索赔

事情要从上周绿地武汉国际理想城小区交房说起。交房当日,很多业主发现当初开发商承诺的“精装修“竟然变成了“惊装修”——地板凹凸不平、墙面渗水、抽油烟机轰鸣、卫生间门关不上、门框严重磨损、门锁无法正常开关……根本无法入住。

(业主曝光的交房现场照片)

悲愤交加的业主们纷纷拿出手机拍摄取证,于是就有了这段视频女业主在新房中哭泣的视频。视频中女业主并未出镜,但能清楚的听到她的哭诉:“不止地板的问题,还有墙面。墙面全都潮了,这房子能住人吗?你全部给我处理好,处理到什么时候?15号交房,今天都17号了!”

(“呦呦鹿鸣”发布的视频)

据了解,这段视频由哭泣女业主自行拍摄,后发到小区业主群中。不少业主看见后纷纷转发,这段视频还在登上了当天的微博热搜榜。

9月18日,知名大V“呦呦鹿鸣”发布了一篇题为《致新房里痛哭的女子》的文章,曝光国际理想城小区的房屋质量问题。文章引用了若干业主拍摄的现场视频和照片,其中就包括这段女业主哭诉视频。

(“呦呦鹿鸣”发布的文章截图)

不料,女业主随后联系上了“呦呦鹿鸣”,称该段视频是其拍摄的,“呦呦鹿鸣”未经授权使用了其拍摄的视频,是在“用她的眼泪赚钱”。女业主要求赔偿其2000元“视频版权费”,否则将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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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业主有权索要“版权费”吗?

那么,女业主是否有权向“呦呦鹿鸣”索要版权费呢?

女业主索要版权费的前提,是对方确实使用了女业主的作品。但是,这段哭诉的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值得商榷。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根据这一定义,想要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属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的具体表达;(2)具有独创性;(3)能以有形形式复制。

著作权法保护的是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内能传递思想感情、信息或展示美感的特定表达。而本案中女业主拍摄的视频只是对房屋质量问题的客观记录,并非是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内的成果,不满足构成作品的第一项条件。

况且,构成作品的核心要素是具有独创性。独创性包含“独立完成”和“创作性”两个方面的内容。对于短视频而言,“独立完成”要求制作者通过独立构思、创作完成,而不是模仿、抄袭他人的短视频。“创作性”则要求短视频体现制作者的个性,通过制作者对素材的选择、安排、设计,表达出制作者的思想感情。

而反观女业主拍摄的视频,虽然时间长达67秒,但其只是从一个固定角度记录了现场场景和当事人对话,没有拍摄角度、镜头、场景的变化,难以看出拍摄者对素材具有独创性的选择、安排和设计。因此,该段视频也很难满足构成作品的第二项条件。

(女业主发布的视频截图)

综上,女业主拍摄的视频本身可能并不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难以据此主张所谓“版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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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播女业主哭诉视频,侵犯名誉权吗?

除了主张版权使用费,女业主索赔的另一个理由是认为“呦呦鹿鸣”未经同意传播其哭诉的视频,“用她的眼泪赚钱”。在女业主开通的微博中,她这样描述自己的心理感受:

(女业主发布的微博)

这就引出了第二个问题:公开传播女业主哭诉的视频,是否侵犯了女业主的名誉权?

从视频中看,女业主全程只闻其声、不见其人,一般社会公众根本无法知晓女业主的真实身份。不过,女业主身边的亲友可能会根据声音推断出女业主的真实身份。因此从客观上说,这一视频的传播的确会对女业主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影响。

但问题是,从法律的角度评价,这种影响会构成名誉权侵权吗?答案很可能是否定的。

在法律上,名誉是特定主体享有的一种社会评价。所谓名誉权,是权利主体依法享有维护自身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侵害名誉权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三个:(1)存在侮辱、诽谤等侵害名誉权的违法行为;(2)该违法行为导致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降低;(3)违法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过错。

其中,“导致特定主体社会评价降低”是构成名誉权侵权责任的必备损害事实,没有受害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就不存在名誉侵权。而特定主体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不能以被害人的主观感觉来决定,需依客观标准来确定。一般而言,只有造成特定主体的人品、声望、信誉、商誉、才干、能力的评价降低,才构成侵害名誉权。

在本案中,哭诉视频的传播的确会导致女业主感到“丢脸”“痛苦”,但这只是女业主对自身的人格价值所持的主观评价和内心感受,与其客观上的社会评价是否降低没有必然联系。作为一种正常的情感现象,单纯的“哭诉”一般不会导致权利主体社会评价的降低。尤其在自身权利受到严重侵害的情况下,情绪激动更是在所难免。但无论如何,都不能将这种内心的自我感受等同于客观的社会评价,进而认为构成名誉权侵权。用法言法语来说,女业主受损害的并不是“名誉权”,而只是“名誉感”。

自媒体发视频帮网友维权,反被索要“版权费”。有网友评论,这是一个现代版“农夫和蛇”的故事。

抛开道德上的指摘不谈,周公更愿意从法律上评价这一事件。无论女业主的做法在道德上是否值得提倡,但这种维护自身权益、较真的精神是值得鼓励的。正如事件中的另一方当事人,揭露房屋质量问题、死磕开发商的“呦呦鹿鸣”一样。

周公相信,如果每个人都能把这种较真的精神用在正确的地方,这个世界一定会更加美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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