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著作权法》下的短视频著作权问题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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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著作权法》下的短视频著作权问题分析

2022-05-30 13:5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新《著作权法》下的短视频著作权问题分析

作者:徐晴

2021年6月1日,万众瞩目的新《著作权法》将正式实施。在此等待期间,影视行业掀起短视频版权问题治理的风暴,让短视频狠狠地刷了一波存在感。近期本栏目已有两篇文章讨论短视频侵权问题,本文将主要聚焦新《著作权法》的内容,继续就这一问题进行深入分析。短视频是否可以作为作品?新《著作权法》是否对短视频侵权问题予以规范?新法正式实施后短视频又将何去何从?

一、短视频的发展现状和呈现类型

我国的短视频于2013年年末开始萌芽,最初是从新浪秒拍和腾讯微视起源,而后该行业渐渐发展壮大。目前有关短视频的定义还无定论,主流观点认为,短视频是指在各种新媒体平台上播放的、适合在移动状态和短时休闲状态下观看的、高频推送的视频内容,时长一般以分钟或者秒数来计算。短视频具有门槛低、社交属性强和碎片化娱乐的特点,能够迅速占领公众空闲时间,受新冠肺炎疫情居家隔离影响,短视频在过去一年又获得了迅猛的发展。

在用户规模方面,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发布的第47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统计,截至2020年12月,我国网民规模达9.89亿,我国网络视频(含短视频)用户规模达9.27亿,较2020年3月增长7633万,占网民整体的93.7%;其中,短视频用户规模达8.73亿,占网民整体的88.3%。

在网民使用时长方面,短视频已成为用户“杀”时间的利器,人均使用时长增幅显著。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显示,2018年下半年,短视频应用的日均使用时长超过综合视频应用,成为网络视听应用领域之首;截至2020年6月,短视频以人均单日110分钟的使用时长超越了即时通讯。

在市场规模方面,短视频的市场规模在网络视听产业中占比最高,达1302.4亿,同比增长178.8%。此外,短视频还在向电商、直播、教育等多元领域不断渗透,影响力持续深入,正在推动视听行业格局的变化。

短视频发展至今,已经具有多元化的类型,可以从平台、内容、发布主体、营销渠道、商业模式等不同角度进行分类。根据短视频提供的内容,本文将短视频分为以下几类:(1)资讯新闻类,指几十秒到三分钟左右的短视频,抓住一个热点或突发事件进行传播,让用户在最短的时间内得到最有效的信息。(2)独创短片类,包括短纪录片、情景短剧等在内的短视频,注重内容独创。(3)科普分享类,例如在小红书、下厨房等APP上发布的一些注重知识分享的短视频。(4)影视剪辑类,通常以解说、剪辑他人影视作品为内容,例如谷阿莫的“XX分钟看电影”系列。

其中,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尤其为当前影视行业所诟病,掀起一股舆论风暴。不仅业内影视公司、从业人员联合发布声明抵制这一类短视频,国家电影局也发文明确,“针对当前比较突出的‘XX分钟看电影’等短视频侵权盗版问题,配合国家版权局继续加大对短视频侵犯电影版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剪辑、传播他人电影作品的侵权行为。”

二、短视频在新《著作权法》中的定位

有关短视频纠纷的解决,行政监管一直扮演重要角色。2018年3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紧急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网络视听节目传播秩序的通知》,“严格管理包括网民上传的类似重编节目,不给存在导向问题、版权问题、内容问题的剪拼改编视听节目提供传播渠道”。同年11月,国家版权局开展了“剑网2018”专项行动,将短视频版权专项整治纳入重点任务,打击短视频侵权行为,共下架了57万部涉嫌侵权盗版短视频。2019年1月,中国网络视听节目服务协会发布了《网络短视频平台管理规范》和《网络短视频内容审核标准细则》,要求短视频平台履行著作权保护责任,加强内容管理。今年4月底,国家版权局再次声明坚决整治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等内容生产运营者未经授权复制、表演、传播他人影视、音乐等作品的侵权行为。

在新《著作权法》发布之前,司法实践对短视频是否可以作为作品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进行了广泛的讨论。2018年“抖音案”成为短视频著作权案件的标志性案例。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认为,涉案短视频虽然只有十多秒(近15秒),但不影响短视频的独创性,法院从作者的独立创作和作品的创作性两个角度进行了阐述,认为涉案短视频具备《著作权法》下的作品构成要件,构成《著作权法》中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在本案中,法院在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时,尤其注意“独创性”的判断。这里的“独创性”构成包括两个方面,首先是作者独立完成,其次是要求视频内容具有创造性,融入了作者的思想感情、个性化表达,并且给观众带来了精神享受。因此,即便现行《著作权法》将作品类型予以法定化,司法实践为回应现实需要,已经将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认定为作品。

司法实践中形成的判断标准,在新《著作权法》中有了回应和解答。新《著作权法》第3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同时,在第九款兜底条款中,将作品类型拓展到“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而新《著作权法》中的作品的特征,应该包括独创性、以一定形式表现和智力成果。

关于从“作品类型法定”到“作品类型开放”这一内容的变化,王迁教授持不同意见,认为这一变化可能将导致作品与其他智力成果的界限变得模糊不清,建议法院应避免为“创新”而不当扩张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刘承韪教授则认为,“此点展现了立法者开放作品类型认定方式,改变严格作品类型法定主义的意图,符合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因为随着文化领域的不断发展繁荣,新的有独创性的且以一定形式表现的智力成果层出不穷,如果不对这些新的智力成果进行有效的保护,任由其被侵夺和破坏,则《著作权法》‘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之目的将无法实现。”

尽管学界对这一问题有所争论,但从司法实践来看,已经对新《著作权法》第3条的规定予以预演。独创性是短视频构成作品的关键,具备独创性的短视频,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结合本文对短视频的分类来看,由作者独立创作的独创短片类、科普分享类短视频,可以构成作品,纳入著作权法的规范框架中。

如果独创性是短视频能否构成作品的关键指标,那么本次舆论风口浪尖上的影视剪辑类短视频,能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也就是说,未经他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作品进行二次创作进而侵犯他人著作权的短视频,是否还可以构成作品,从而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判断短视频是否构成作品的标准,关键在于独创性的认定。从目前影视剪辑类的短视频来看,依据侵权程度不同,应该予以区分对待。对于完全复制并传播影视作品片段的短视频,其中不存在剪辑、加工、解说等二次创作,不体现创作人员的思想,这类短视频应该认定为完全侵权,短视频本身不构成新的作品,而完全属于原影视作品权利人所享有。

不完全侵权的短视频则较为复杂,这种短视频或者对原影视作品进行了二次创作,例如《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或者对原影视作品通过特殊的取舍、编排、设计,加入自己的创意解说,体现了制作者独有的智力成果,例如“X分钟带你看电影”系列。关于这类作品,《著作权法》有关“合理使用”的部分已经有所规定。本文要强调的是,这类短视频含有制作者独创的智力成果,不能因为部分素材侵权而当然不构成作品,对于其个人独创的部分还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若不完全侵权的短视频被侵权,权利人仍有追究的权利。从这个层面来看,对短视频内容的行政监管不能完全“一刀切”,还应在《著作权法》的框架下来进行监管。

三、新《著作权法》下的短视频如何“长发展”?

突出独创性的认定标准,对短视频进行分类监管。短视频已经获得新《著作权法》的“官方认证”,具有独创性的短视频应该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行政监管部门应该在法律框架内对短视频进行分类监管,根据个案情形具体判断独创性要件,根据独创性的高低与有无予以治理或抵制。

倡导长短视频沟通合作,实现影视作品营销的共赢。从影视作品营销需要出发,一刀切式限制他人对自己作品的二次创作,并不能使得作品的收益最大化。影视剪辑类短视频具有较大的受众基础,影视作品权利方可以充分利用这一渠道,与短视频平台合作,授权短视频号进行宣传,实现短视频与影视作品营销共赢的效果。

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作用,构建利益平衡新型补偿机制。为了更好激励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可以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实施版权补偿金机制,对公众截取的影视作品权利方进行补偿,针对不同种类的影视作品制定不同的补偿金费用,使得各方利益到达动态上的平衡。

四、作者点评

若对短视频内容监管采用“一把尺子”严格保护,则有可能抑制短视频的创作以及整体的创新环境。基于短视频的受众群体多且广泛的背景,对短视频内容的监管不能用“一刀切”来抹杀所有短视频中的独创内容。更何况,影视作品的营销模式已经朝着大数据、信息化、智能化的方向发展,更离不开短视频。影视作品发行方可以考虑精准投放短视频,提升短视频的创作质量,使得各方利益得以平衡。

参考文献

1.王迁,《著作权法修改关键条款的解读与分析(上)》,《知识产权》2021年第1期。

2.刘承韪,《论著作权法的重要修改与积极影响》,《电子知识产权》2021年第1期。

3.刘晓,《2020年短视频市场进化之路》,《国际品牌观察》,2021年第3期。

4.周书环,《我国短视频著作权纠纷的现状、问题及其完善建议》,《大连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21年4月。

5.宋辰菲,《电影解说类短视频侵权问题研究》,《法制与社会》,2021年第2期。

6.孙山,《短视频的独创性与著作权法保护的路径》,《知识产权》,2019年第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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