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社会“孝”的地位至高无上,了解一下“孝”发展过程及威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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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社会“孝”的地位至高无上,了解一下“孝”发展过程及威力

2023-04-26 07:1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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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德治国,这是中国古代社会的特点,“以孝治天下”则是以德治国的具体体现。所谓“以孝治天下”,就是把孝道作为治理国家的方针和原则,把孝道融汇贯彻到治理国家的实践当中。

早在西周时期,由于宗法分封政治的需要,围绕“尊祖敬宗”形成了一套“孝礼”。春秋以后,封建瓦解、礼乐崩坏,西周孝礼经过儒家的转述、发挥和提炼,形成了以稳定家庭为起点、以平治天下为鹄的的孝道。

成书于战国时期的《孝经》一开卷就表明了孝在诸德中的地位:“夫孝,德之本也。”《孝经·三才》中又说:“夫孝,天之经也,地之义也,民之行也。”把孝抬到了天经地义的高度,因而“天地之性,人为贵。人之行,莫大于孝”,这样,孝就成了所有道德中最重要的道德,不孝就成了最大的罪恶,《孝经》中称“五刑之属三千,而罪莫大于不孝”。即使在秦朝,孝作为家庭伦理的内容之一,亦为统治者所用,并未遭受排斥。

西汉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个公开申明“以孝治天下”的封建王朝,以后历代王朝都继承和贯彻汉代孝道的基本精神,极力宣扬和倡行孝道。

古人眼中的“孝”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孝”是指子女对父母的敬养和顺从,广义的“孝”还包括下辈对上辈、下级对上级的尊重和服从,其中,对已故祖先的祭祀崇拜是“孝”的一个重要内容。统治者所奉行的也就是广义的孝。

据《论语·为政》:孟懿子问孝。子曰: “无违。”樊迟御,子告之日:“孟孙问孝于我,我对曰,无违。”樊迟曰:“何谓也?”子曰:“生,事之以礼,死,葬之以礼,祭之以礼。”

古人说“家国一体”,就是说家庭与国家是不分的,对天子、皇帝来说,国就是家,家就是国。这种独特的社会结构,使得家族伦理在政治领域也同样适用,这是古代中国能够实施“以孝治天下”的社会制度基础。

“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天子是天的儿子,天下是天子的天下,天下的土地都是天子家的,天下的百姓也都是天子的臣民。整个天下就是一个大家,天子既是政治上的最高统治者,也是大家中的家长,是天下百姓的父母。如此一来,以孝治天下就说得通了,表面上是在说孝,实际上则是对国家和君主的“忠”。

孝和忠是中国古代社会两个最重要的道德规范,汉代提出“三纲”理论后,忠和孝一起走向神圣化、绝对化,朝着愚忠、愚孝的方向迅速滑落,后来发展为忠臣不事二主、臣要为君殉死等主张,并出现了“君要臣死,臣不得不死;父要子亡,子不得不亡”的俗谚,忠和孝成为维护专制统治的护身符和杀手锏。

这种影响到了封建社会后期到了怎样一种程度?清代大臣死后所得到的谥号中,带有“忠”字的谥号数量最多,带有“孝”字的谥号数量排在第二。清朝的官员还都在行装上佩带着一种短而阔的带子,叫做“忠孝带”。忠与孝牢牢地粘固在一起,强有力地发挥着巩固专制统治、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几千年来,儒者论“孝”颂“孝”编《孝经》,历代君主也大力提倡“孝”,并标榜自己是“孝”方面的楷模,自西汉之后,大多数皇帝的谥号中都加有一个“孝”字,这说明统治者对于“孝”的重视程度。不仅如此,统治者还动用国家机器,以法律来维护“孝”道,惩罚不孝。《商书》日:“刑三百,罪莫重于不孝。”后来,统治者又将“不孝”列为罪大恶极,不可赦免的十种罪行之一。

历代君主都很喜欢以“君父”自居。君主和父家长(祖父、父亲)分别是政治生活和家族生活的主宰者,即所谓“国无二君,家无二尊”,忠和孝共同的要求就是“顺”,要求臣民、儿子无条件地顺从、服从、效忠皇帝、父亲,共同来维护社会秩序。区别只在于,孝是由家人手,忠则从国着眼,所以说“孝不可弛于家,忠不可废于国”,在家里要讲孝,出了门就要讲忠。

孝与忠的一致,使“移孝为忠”成为水到渠成的事情:“以孝事君则忠”,“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这里的“移”也就是延伸、扩展、转化。在家里能孝敬父母,出门在外就必然能敬顺长官、忠于皇帝。如果臣民都笃行忠孝道德,那么,治国平天下、实现盛世也就为时不远了。

虽然统治者想得挺不错,但实际生活中却常常有“忠孝不能两全”的局面,如何解决忠与孝的矛盾,这是人们经常的话题。从历史上看,当忠孝不可兼得时,汉代以前是为了孝道而牺牲忠道。例如鲍叔牙的好朋友管仲曾说:“吾尝三战三走,鲍叔不以我为怯,知我有老母也。”管仲几次打仗几次逃跑,鲍叔牙没有嘲笑管仲贪生怕死,也并不认为他胆小怯懦,他知道管仲是因为放心不下家里年老的母亲。

汉代以后,出于加强皇权的需要,处理忠孝关系的主流逐步演变为牺牲孝道以保全忠道,而且越往后越是这样。《史记》中就有记载,汉高祖刘邦每次见他父亲太公时都向他父亲行跪拜之礼,后来一个家丁对太公说:“刘邦虽说是儿子,但他是皇帝;您虽然是父亲,但却是臣。怎么能让皇帝跪拜臣下呢?这样会影响皇帝的权威的。”后来高祖又来时,太公“拥雪迎门”,毕恭毕敬地对儿子行大臣之礼。高祖心里很高兴,重赏了家丁。从此以后,皇帝、皇后的亲戚拜见皇帝、皇后,都要先行君臣上下尊卑之礼,先跪拜皇帝、皇后,然后才行家人长幼之礼。《红楼梦》中说道贵妃贾元春回家省亲时,贾母虽然是元春的祖母,也要先向元春行君臣跪拜之礼,然后才行家礼。

为了使“以孝治天下”很好地贯彻下来,历朝历代对于孝子都是有特殊待遇的。以孝治天下的首要政治措施就是政府对有孝行者予以表彰,以树立孝道楷模。这类事例在正史中俯拾皆是。例如:东汉谏议大夫江革“少失父,独与母居”。在战乱时期,江革“负母逃难,备经险阻,常采石以为养。”母年老而行动不便,江革“自在辕中挽车,不用牛马,由是乡里称之为‘江巨孝”’。江革致仕还乡之后,汉章帝“思革至行”,下诏书表彰:“谏议大夫江革,前以病归,今起居何如?夫孝,百行之冠,众善之始也。国家每惟志士,未尝不及革。县以见谷千斛赐‘巨孝’,常以八月长吏存问,致羊酒,以终厥身。如有不幸,祠以中牢。”经过皇帝亲自表彰,江革被树为孝道的典范,“由是‘巨孝’之称,行于天下”(《后汉书·江革传》)。

孝行若被乡里称赞,政府有时会把孝者任用为官。汉代选官实行察举征辟制度,科目很多,如贤良、文学、方正、孝悌、孝廉、能直言极谏者、秀才、明经、明法等,但其中孝廉一科最为重要。自西汉元光元年(前134年)董仲舒首开其议,诏郡国举孝、廉各一个,孝廉便成为入仕的一条重要途径。孝与廉最初分科察举,西汉晚期合为一个科目。因为孝廉体现了“以孝治天下”的原则,所以得到了东汉统治者异乎寻常的重视。许多士人就由此进入仕途。

中国古代的司法制度和舆论中也有许多体现“以孝治天下”的内容。

容隐,就是父子等亲属之间可以互相包庇而不受法律制裁。中国古代政治既然标榜以孝治天下,所以它宁可为孝而屈法,因而历代的法律都承认亲属相容隐的原则。法律上既然容许亲属相隐,同时也就不要求亲属在法庭上作证人。唐以后的法律都明文规定于律得容隐的亲属皆不得令其为证,违者官吏是有罪的。

亲属既许容隐,如果子孙不为亲属匿罪,反而主动来告发,自非人子之道,与容隐的立法精神相违背,将此列为不孝,处以绞罪。当然,对于那些危及政权的重罪,如谋反、谋大逆、谋叛,则为例外,不许容隐。

又如留养,即存留养亲,法律体念犯人的父母年老无恃,特免其刑罚,让其奉养父母。这个规定,最早见于北魏的法律。据《魏书·刑法志》记载: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更无其他成年子孙,又旁无期亲者,可具状上请留养。唐以后历代皆仿此制在法典中都作出了明确的规定。留养之意在于体贴犯人的父母年老无人奉养,本是以孝为出发点的,并非姑息犯人本身。如果犯人平日不孝,留在家中徒惹父母生气,父母依然无人奉养,这就与孝的精神背道而驰,此种情况下犯人不得申请留养。

元律还有规定,父为人所杀,子殴死仇人,不但无抵罪之责,且杀父之家须付烧埋银50两。明清律根据元律稍加变通,祖父母、父母为人所杀,子孙忿激之下当时将凶手杀死是可以免罪的,但事后稍迟再杀,便不能适用此律。

子孙本以恭谨孝顺父母为原则,所以对父母有不逊侵犯的行为均为社会和法律所不容,不孝在中国古代的法律上是极重大的罪行,处罚极重。《周礼》将不孝列为乡八刑之一,汉律规定不孝之罪要斩枭。北魏时代不孝父母要处以髡刑。齐、隋以后不孝被列入十恶之中,是不赦的重罪。

晚唐历代法律对于不孝罪的处治,都采取加重处罚的态度。例如:骂人在常人不算什么事,但骂祖父母、父母便是绞罪,且列入十恶之中。至于骂以上的行为更是不能容忍的恶逆重罪了,法律上的处分更为严厉,汉律、宋律皆罪至枭首。如:殴伤父母,不管是故伤还是误伤,一律处斩立决。若致父母于死,自又罪加一等。有特别情由可原,也须得到皇帝的特许,才有减刑的机会。

明律规定,子孙威逼祖父母、父母致死,问斩。清律规定,凡子孙不孝致祖父母父母自尽的案件,即拟斩决。父母如果以不孝的罪名呈控子女,请求将子女处死,官府是不会拒绝的,而且不要求呈控人提供证据。

总之,“以孝治天下”集中体现了中国古代社会家族伦理与政治伦理合一的独特风貌。作为家族伦理的“孝”直接转化为“忠”的政治意识,政治关系变成了人情关系,政治道德变成了家庭道德,孝道从家庭伦理变为驾驭、统治天下的政治手段,以德治国落实为以孝治国,“求忠臣于孝子之门”更是中国人长久以来深信不疑、屡试不爽的用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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