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案手记|以重大刑案解析法不容情与亲亲相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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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案手记|以重大刑案解析法不容情与亲亲相隐

2023-04-03 00: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在宗族礼法的规制下,一个个大小不一的家族组成了中国古代社会体系,封建王朝通过“亲亲相隐”的刑事法律规则维护家族的稳定和团结。从汉代起到民国时期,“亲亲相隐”制度延续了两千余年,在我国台湾地区现在仍然延续着“亲亲相隐”的部分规定,比如亲属之间可以拒绝作证,亲属间藏匿或顶替人犯的,应以犯罪论,但是要依照普通人犯隐匿或顶替人犯罪来减轻或者免除刑罚。在澳门地区,若为共同生活之人得益而做出的行为,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该条规定与唐代“同居相隐”的原则极为类似。

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曾言:“当立法者们被迫制定违背天然感情的法律的时候,这对人道来说是一种不幸。”在英美法系中,有不得强迫夫妻对其配偶作不利陈述的规定,其制定该项规则的目的在于保证家庭的和平,并以此来保护家庭成员的利益以及社会公众的利益;以德日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也有类似的规定,比如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人享有拒绝作不利亲人的陈述,如果有窝藏、包庇亲人的行为可因此减刑或是免除刑罚等。

在任何社会之中,立法者和司法工作人员都应当重视根植于民族理念中的合理部分,人类社会依赖于情感而发展,法律也应当重视情感在维护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诚然,继承“亲亲相隐”的法律原则会带来很多问题,比如窝藏犯罪嫌疑人会给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带来极大的困难,加大追究犯罪嫌疑人的代价等等。但也应当考虑以下几个问题:首先,“亲亲相隐”是符合社会基本价值的,对于维护社会秩序和稳定利大于弊;其次,从人性的角度出发,对于近亲属之间相互告发和作证的期待可能性很小;最后,犯罪嫌疑人隐姓埋名、四处逃窜会给社会安全带来潜在的危险,若是犯罪分子隐匿在家中,某种程度上可以减少对社会安全的威胁,有利于社会安定。

家庭是社会的基石,伦理道德在构建社会关系上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家庭可以说是每个人情感的皈依和社会的基础。我国在文革这个黑暗时期曾非常流行检举揭发,亲人之间的检举揭发几乎摧毁了正常的伦理亲情,家庭的破裂和情感的缺失给社会带来了难以估计的痛苦和灾难。刑法存在的目的虽然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但对于合乎天理人伦的情感也应有一定的容忍度,法律不能强迫亲属“出卖”彼此,若亲属之间都不能相互信任,则社会再无信任的底线。

三、立法建议

法律最终是以人为本、关怀人性的一种制度,立法与实践都应当尊重和保护人性。笔者认为,我国现行的《刑法》以及《刑事诉讼法》中对此应当有所规定。

第一,在《刑法》中作出立法规定。我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的窝藏、包庇罪可以修改为:

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前款罪,窝藏、包庇近亲属的,应当免除处罚;因近亲属有下列行为之一而窝藏包庇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一)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的;

(二)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

(三)涉嫌家庭成员内部犯罪的。

之所以将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可能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排除在外,是为了维护司法权威和保护人伦关系的平衡;而家庭内的犯罪对家庭而言已是一种破坏,对这种犯罪的处理就更应当谨慎,防止对家庭内部关系雪上加霜。

第二,在刑事诉讼法中,赋予犯罪嫌疑人近亲属“亲亲相隐”的权利。2012年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首次规定了:“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这一规定赋予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作证豁免权”,是我国司法“以人为本”的一大进步,但本条规定也只是不强制近亲属到庭作证,而没有免除近亲属作证的义务。中国政法大学陈光中教授对此解释说:“在案件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可以传唤被告人的近亲属作证,被告人近亲属不能拒绝,他与其他证人一样有如实作证的义务,其证人证言可以在法庭上宣读。”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以人为本”的司法精神,应当在现有法规的基础上,增加相关的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侦查机关和司法机关在搜集证据的过程中,不得强迫其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利的陈述,更不得强迫出庭作不利于被告人的证言。

英国哲学家休谟曾将父母子女之间的情感描述为“往往发生于一种自然的冲动或无法说明的本能。”“我们天性中原来赋有的某些本能。”涉及到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有时不得不考虑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在某种制度关系中把家庭关系完全无视,或是虚无化,都不利于制度的建立和长久发展。

做好“亲亲相隐”和法律权威之间的衔接和平衡问题至关重要,否则,人们可能会对法律的权威和价值导向产生质疑,削弱法律的公信力,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能会激化矛盾,与法律维护社会稳定的初衷背道而驰。

注:于凯律师于2020年8月31日上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及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对“亲亲相隐”法律传统和国外法律相关规定的分析,对我国当前《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中的不足之处提出立法建议,请求重视人伦天性的特殊性和重要性,对法律做出相应的完善。

作者简介

于凯,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任北京大成单位犯罪研究中心主任、山东省律协刑事法律风险防范专业委员会副主任、青岛科技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主任。合著出版了《单位犯罪实务精解》《刑法分解实用全书》《刑事诉讼法分解实用全书》。专注于单位刑事风险防控及单位犯罪的辩护。

于凯

李佳芮,女,法律硕士,北京大成青岛办公室执业律师,青岛科技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副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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