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里甲赋役制度与明初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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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里甲赋役制度与明初社会

2024-07-06 18: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节 “划地为牢”的里甲体制

户帖制度是朱元璋建立一套新户籍制度的开始。当全国局势已经完全稳定下来,新王朝的统治巩固之后,他进而在洪武十四年(1381)建立起一套堪称完备的户籍制度,即黄册里甲制。这套制度在广东实际推行时,尽管可能在规定有所差距,但通过这套黄册里甲制度,朱元璋实现了建立一种“划地为牢”的统治秩序的理想。在广东各地普遍建立起来的里甲体制,有几个与此后社会变迁关系甚大的特点:

一、在明初整顿户籍,设立里甲之前,广东各地有大量不在政府户籍控制之下的人口。明初里甲制度的建立,是政府招集流亡无籍之民的一个重要手段。许多流移人口,尤其是大量的原属于非汉人土著人口,通过里甲户籍的整顿,成为编户齐民。

二、明王朝建立里甲制度,本意固然是赋予里甲组织以州县以下的基层行政组织的职能一般地也是以居址相邻近为原则编成,但从一开始,里甲组织就不必与既有的村落社区组织重合,里甲系统与村社组织有某种制度性的结构分离,这为后来里甲制的衍变留下制度上的依据和伏笔。

三、在里甲体制下,户的内涵不仅仅是由一定的人口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而是意味着人口附着于土地,并登记纳税,成为王朝的编户齐民。在里甲体制下的编户齐民以外,还有一些“无籍之徒”,这些无籍人口成为威胁广东社会稳定的主要因素。在里甲体制下的编户齐民与体制外的无籍之人的社会区分,在以里甲体制为主导的社会秩序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对于基层社会而言,国家的权力的存在,是通过里甲户籍制度的控制实现的。

第二节 里甲体制下的赋役征派

夏税秋粮:明代税收,以田赋为正赋,沿袭宋元以来的两税法,以夏税秋粮为正项。就“两税”的原意而言,夏税秋粮之别,是根据它们的征收季节区分的。但由于在国家主要的赋税供应地江淮、江南等区域,夏季的主要收获物是麦子,秋季的主要收获物是稻米,故明代夏税以麦为本色,秋粮主要以米为本色。因此,夏税的意义又可以转义为向种植小麦的土地征收的田赋,而秋粮则相应地主要指向种植稻米的田地征收的田赋。而在岭南地区,夏秋两季的收获物均主要是稻谷,因此,尽管广东各地的田赋也有夏税秋粮之分,但二者的比重相当悬殊。更重要的是,在广东各州县,夏税秋粮之分,与其说是按征收季节还不如说是按土地种类来区分的。后来,随着地籍的混乱,明代广东地区所征夏税,实际上只在税额上存起名目,就赋税实征而言,夏税秋粮已经逐步混为一体了。夏税逐渐并于秋粮只在,仅存起名目,实际上不再是一项独立的税目了。

官田民田:明代广东地区所征田赋,有官米、民米之分。若套用现代的概念来分析,民田相当于私人所有的土地,地租由地主征收,政府所收民米是赋税;官田相当于国有土地,政府征收的官米是地租与赋税的合一,故民田赋轻,官田赋重。

除了官米和民米的区分外,州县所征田赋又因用途的不同,划分为“起送”、“存留”两大类。明代田赋征收与税粮用途相对应,每项税粮征收时已经确定运往何处仓库,故田赋的实际负担、折银先后以及折银率高低均与田赋用途、解运地点有直接关系,起运存留的区分是明代田赋制度的重要内容。

明代田赋以里甲“户”为征税对象,田赋征收的最重要依据不是地籍,而是里甲户籍,所以,当户籍登记的内容能够比较接近实际时,田赋征收以田地为课税客体和以户为纳税单位之间可以是统一的,但当户籍登记与土地占有状况相分离时,课税客体与征税对象之间就呈现某种疏离。

田赋之外,明代赋税还有种种名目的杂赋,这种杂赋更体现出明代赋役“役中有赋,赋重有役”的特点。如杂赋中最重要的“上供物料”,本来属于土贡性质,且品种、数量都很有限;但随着中央朝廷派办的物料越来越多,地方官只能将这一负担派摊到所有的纳税户头上,而上供物料的征派也就逐渐演变成为一项税收,由里甲正役出办。这样,上供物料与里甲正役在现实中混淆不清的情形,反映出了明代赋役“役中有赋,赋重有役”的特点。杂赋也和田赋一样,与户籍编审有着直接的联系,也同时具有户口税的成分。

二、里甲与差役征派

明王朝通过里甲组织将人民编制起来,最直接的目的,是为了征派赋税和差役。由里甲负担的差役,最重要的是“催征钱粮、勾摄公事”,即“正役”或“里甲正役”。里甲轮役的方法,“是于一里一百一十户之中,推丁粮多者十户为里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十年内,每年各有里长一户率一甲十户轮流应役”。轮当差役的里甲称为“见年”,其余未轮充差役的九甲称为“排年”。见年与排年职责的最重要差别,在于是否需要到官府服役。在里甲正役的两大任务中,催征钱粮的任务范围比较明确,而勾摄公事的范围则有相当大的弹性。

除了里甲正役之外,明代各级政府还需要大量的专门的人力供应,有些杂泛差役是由民户按户等佥点应充。这些差异基本上都是服务于各级大小衙门的职役。这一类杂泛差役,初时是由官府根据需要征派,不过后来弊窦丛生。除了按照户等佥点的杂泛差役外,明代还有一些比较特殊的差役采用特殊的征派办法,其中比较普遍和比较重要的有驿传和民壮两种。

里长、甲首的编排以及应役的次序,都是按照“丁粮多寡”来确定的;杂泛差役安户等佥派,而明代户等的确定,也是“验其丁产”作为依据。因此,明代的差役不是直接地按成年男子征派的,而是按照离阿基人户的“人丁事产”佥派轻重不同的差役。

各户的人丁财产,均以黄册所登记的为依据,因此在黄册中登记的“户”,其内涵就是一定的人丁事产的集合体,这种人丁事产的集合体,才是明代赋役真正的课税客体。(“户”的二重性)

第三节 社会动乱与里甲制的危机

里甲制度作为明王朝控制地方社会的一项措施,在初期发挥了重要作用,广东地区的社会秩序一度出现过相对稳定的局面。但好景不长,由于里甲制度下赋役沉重,大批编户齐民逃脱户籍约束,摆脱役属的关系。而本来就属于“化外之民”的“蛮夷”,在初期曾经被编入里甲户籍,在经济生活和文化上逐步汉化,但他们又无法获得正统化认同的资源,因此被迫走上反叛的道路。这两股力量,就共同组成了反抗官府的合流,成为官方所谓的“盗寇”。而盗寇之乱的直接后果,就是政府控制的编户大量减少。随着里甲编户的减少,而地方政府的赋役征派又必须依赖里甲轮役的制度,所以,不少州县在明代中期纷纷裁减里甲。而通过招集无籍之人,将他们重新编入里甲,往往则是一种重建社会秩序的有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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