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园/从钞立财入到钞衰财竭、钞银易位:明代财政危机形成的货币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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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园/从钞立财入到钞衰财竭、钞银易位:明代财政危机形成的货币思考

2024-02-10 16: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嘉靖二十七年南京给事中郑维诚等上《奉诏陈言财用六事》中指出:“国初,开局制钞,总利权于上,而通实用于下,法严利溥。”明末孙承泽亦云:“夫金、银者产于地,人得而私之。钞者制于官,惟上得而增损之,以天下之主,筦天下之命,道之顺也。”可见,相对于金银等自然称量货币,宝钞作为官方发行货币,有助于政府实现对铸币权和相关经济利权的掌控,且宝钞发行本身就是一种财政收入。因此,明初为维系钞法,禁止银、钱等市场流通货币的使用。洪武八年三月宝钞发行伊始,“禁民间不得以金银物货交易,违者治其罪,有告发者就以其物给之,若有以金银易钞者听。”此后又多次以“败坏钞法”为由重申该令。永乐元年四月,太宗因“钞滞不行”诏民间有行使金银者与奸恶同罪。洪熙间,陕西邠州淳化县丞吴整在自京师通州至河南卫都指挥府的舟行途中,“缘河两岸,见漂流骸骨,并往者坏钞法袅令示众之尸,俱未埋瘗,……。”足见当时钞法之严。铜钱之禁始于洪武二十七年,太祖亦从维护钞法出发,“令军民商买所有铜钱,有司收归,官依数换钞,不许行使。”需要指出的是,由于明初铸料缺乏,加之旧钱、私钱的盛行,致使国家对于铜钱铸造的态度并不积极。而洪武二十七年的禁钱令表明国家对于铜钱货币的放弃。故从国家货币层面来看,宝钞一度成为国家的唯一法定货币。

明代新钞的印制和发行均由中央统一管理,地方无印钞之权。作为洪武八年宝钞正式推行的前奏,七年九月置宝钞提举司,设正、副提举等职,该司下辖抄纸、印钞二局。其中,抄纸局在承担钞纸加工的同时还兼有宝钞防伪职能,如太祖“抄纸局大使敕”谓:“国之用行天下,改色饰文,禁民勿伪,故设抄纸局。”洪武十三年后该司一度废除,洪武十九复置。永乐七年随着政治中心的北移,又增设北京宝钞提举司及抄纸、印钞两局,“官制如南京”。至于新钞的收储和放支主要由京师内府库承担,根据洪武二十六年编订的《诸司职掌》记载:“所造钞锭,本司具印信、长单及关领勘合,将实进钞锭照数填写,送赴内府库收贮,以备赏赐支用。”由于明代内府诸库地处皇城以内,加之,宫廷宦官直接参与库藏管理,故钞法推行有助于君主以及宫廷势力直接掌控国家金融利权,体现了明初公私一体的财政设计。

然而,明初基于财政目的构建的宝钞货币体系,被学界视为一种早熟而不成熟的货币制度。一方面明代钞法摒弃了宋至元初的部分良好制度,继承的是元末的纸币本位制,无本无额,放支无度,缺乏维系信用的必要金融机制,宝钞贬值不可避免。另一方面正是由于钞值的不稳定性,使得民间交易对于宝钞的使用比较抵触,商民甚至不惧以身涉法坚持行使金银铜钱。洪武三十年三月,“时,杭州诸郡商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由是钞法阻滞,公私病之。”另据宣德元年七月行在户部奏称:“比者,民间交易惟用金银,钞滞不行。”出现国家法定货币与市场流通货币的脱节。其原因正如足立启二所指出的:专制国家的财政动员,“体现在货币功能上,主要是发挥政府支付的角色,而不是充当社会市场所需的一般交换手段。”因此,明代宝钞更多运用于国家财政层面,实为一种财政货币,而非合理调节社会经济与社会财富的金融工具。但不可否认的是,正是因为宝钞具有交纳赋税等财政功能,使得宝钞在明初乃至更长的一段时间内具有交换价值。对此,明初经济活动中的大量行钞事实足以证明这点。

二、明初财政运作的“钞化”及规模考察

由于推行钞法有助于缓解国家财政压力和加强财政集权,因此洪武八年以来,中央政府不遗余力的将财政运作与国家货币体系相结合,以宝钞替代部分实物和银钱货币充当财政的收支媒介,本文将此变动称之为国家财政运作的“钞化”。

(一)财政支取的“钞化”

宝钞放支是实现其财政支付职能的基本手段,明初为缓解财政压力,中央在财政支取的各个领域行使宝钞,财政支取形态呈现明显的局部“钞化”。对此,唐文基根据支取情况的差异划分为经常性和临时性支出两类。其中,经常性支出主要包括皇室支费、宗室俸禄、官吏俸禄、军兵月盐和盐户工本等,洪武中后期仅军兵月盐和盐户工本两项岁支就达七百万锭。同时,国家一度在官吏俸禄方面全面行钞。洪武十八年十二月,太祖命户部,“凡天下有司官禄米以钞代给之,每钞二贯五百文代米一石。”洪武二十二年九月,太祖又以“各处有司官吏月俸既给钞锭,不必置仓”为由,罢湖广襄阳府均州广盈仓,淮安府南琐坝仓、东新西新仓、大军仓、邳州仓,松江府太平南仓、军储北仓以及保定府广盈仓。但从后续俸禄的支取情况来看,显然未能完全实施。

临时性支取主要集中在赏赐、赈济、召买、助饷等方面。明初文献对于此类奏支的记载较为频见,仅引支取数额较大者为例。如:(1)赏赐支钞,洪武二十二年正月赐京卫及北平燕山诸卫军士钞一千五十八万六千一百锭。按洪武二十三年的市场流通钞值折算,此次赏钞规模可抵铜钱一千三百二十三万余贯。 (2)赈济支钞。以山东、湖广为例,洪武二十年十二月,太祖以山东大旱,“遣刑部尚书唐铎,运钞百余万锭抵山东,赈登、莱二府民饥。”次年又因山东旱蝗持续,于正月至六月间先后三次支钞赈济。四次总计放钞九百七十三万七千五百八十七锭有奇。二十二年四月,又因湖广多郡民众贫困,先后两次运钞赈济,总计支钞二百三十八万八百六十七锭有奇。(3)召买支钞。宣德十年十月,因置办来降外夷杂用器皿,支给顺天府铺户营办价钞总计二百八十七万一千一百余贯。(4)军饷支钞。洪武十九年十二月,太祖以纳哈占据金山,数度侵扰辽东,欲于大宁诸边隘分兵置卫以便控制,“遂诏户部出内库钞一百八十五万七千五百锭,散给北平、山东、山西、河南及迤北府州县。令发民夫二十余万,运米一百二十三万余石,预送松亭关及大宁、会州、富峪四处,以备军饷。每夫运米一石,给钞六锭,为其直及道里费。”

根据对太祖实录记载的初步统计,洪武八年至三十一年间,临时性支钞总额超过五千九百四十七万六千九十锭,其中以二十三年支取规模最大,该年临时性支钞一千五百二十五万八千一百锭。考虑到实录记载并不完整,因此,以上数值仅是对该阶段临时性宝钞放支情况的部分反映。宝钞放支对于明初的扩张型财政而言尤显重要,为政府掌控利权以及实施大规模的战争、营建、远洋等政治军事外交活动提供了重要财力支撑,成为明初庞大财政消耗下有不足而无危机的主要原因之一。

(二)财政征收的“钞化”

明初财政征收的“钞化”范围十分广泛,涉及田赋、杂课、盐课、茶课、赃罚等诸多领域。

田赋折色钞是指针对两税正赋的折钞。从改折原由来看,有因灾折钞者,如永乐三年二月,户部以河南怀庆等府比岁蝗伤稼,奏准以钞代输租税。有因逋欠折钞者,南直隶苏州府,至宣德五年累计逋欠税粮七百余万石,面对追征无望的事实,经知府况钟奏准,将宣德元年至四年拖欠税粮,准照洪熙元年以前事例,折收钞贯。又有因缓解库积折钞者,如永乐九年七月,“巡按陕西监察御史魏源言:陕西布政司都司所属见积仓粮千九十八万四千二百二十五石有奇,以官军俸粮计之,足支十年。今岁疫疠,农事有妨,乞以税粮之半全折输钞。从之。”明初受实物主义思想影响,国家对于税粮折钞的态度较为谨慎,规定地方不得一概援例渎奏,改折与否需视所在仓粮岁用情况而定。因此比较而言,明初田赋折钞的总额相对有限。

杂课折钞是指针对商税、鱼课等杂色课程的改折。明代杂课折钞与钞法推行同步,洪武八年三月规定:“凡商税课程,钱钞兼收,钱什三,钞什七,一伯文以下则止用铜钱。”永乐五年三月和二十二年十月,太宗为疏通钞法,先后诏课程、赃罚等物悉输钞。洪熙至宣德初年,面对日益严重宝钞贬值问题,中央实施大规模宝钞回笼计划,除对原有课程金银实物进行折钞外,还通过增税扩税等方式扩大征钞面。如洪熙元年正月,以钞法不通,“令权增市肆门摊课程收钞”。宣德四年又令顺天等三十三府州县,“市镇店肆门摊税课加五倍,候钞法通止。”此外,还陆续增添了钞关、菜园、果园及塌房、车房、店舍等税,出现“无物不税,无税不及”的情况。宣德五年岁征杂课折钞四千四百七十四万七十锭,较洪熙元年增长三倍有余(见表1)。

盐课折色钞主要分为中盐纳钞和户口盐钞两类。前者是为解决沿海产盐地的积盐问题而采取的权宜之举,实施时间较短。永乐二年七月,太宗因福建、山东、广东三盐运司食盐积压,“命户部暂令民以钞中纳”,户部遂奏定折纳则例,福建、山东盐每引纳钞五十贯,广东每引三十贯。宣德元年六月,行在户部因边储不敷,奏准恢复纳米中盐。后者则为疏通钞法。永乐二年七月,都察院左都御史陈瑛以钞法不通,“皆缘朝廷出钞太多,收敛无法”为由,奏请以户口盐钞法回笼宝钞,该议经户部集议后得太宗准行。规定:大口月食盐一斤纳钞一贯,小口月食盐半斤纳钞五百文。按其估算,每岁可得钞二千五百万锭。但事实上,出于财政需要,明廷关注的是户口盐钞的征收与否,对于官民是否真正支盐并不在意。根据日本学者和田清的考察,明代真正意义上户口食盐法仅推行于陕西、山东、浙江、福建等产盐地附近少数支盐方便的地区,其它地区并不强制推行这种配给制度,故征收户口食盐钞实为一种变相的加税。

另就目前掌握文献来看,明初财政中的课钞税项至少还应包括:茶课折色钞、赃罚钞、芦柴折钞、银课折钞,等等。永乐十年十二月,四川安县以“比年,茶株枯死,采纳不敷”,奏准该县岁征茶课七万三千三百八十四斤俱折钞交纳。赃罚钞为明初疏通钞法主要举措之一,明初不仅一度要求赃罚什物折钞交纳,对于以金银交易者也采取罚钞惩治。宣德三年十一月,宣宗从江西鄱阳县民董复安建言,“凡交易银一钱者,买者卖者皆罚钞一千贯,一两者罚钞一万贯,仍各追免罪钞一万贯。”

以上梳理大体反映了明初国家财政的征钞范围,至于征钞总额,明历代实录在岁终全国赋税征收统计中保存了洪武二十四年至天启六年间的一百三十六年岁征数据,弥足珍贵。但考虑到明中后期钞法崩溃后部分课钞名为征钞实则征银的事实,以及结合文章论证所需,故本节仅对洪武二十四年至宣德十年间的三十五年岁征数据做表图统计分析:

表1.明初课钞情况(单位:锭)

年份 各税项征收额 岁征总额 资料来源 洪武二十四年 —— 4,052,764 《太祖实录》,页3166 洪武三十五年 —— 4,616,816 《太宗实录》,页289 永乐元年 —— 5,606,087 《太宗实录》,页488 永乐二年 —— 5,668,001 《太宗实录》,页638 永乐三年 —— 6,600,720 《太宗实录》,页743 永乐四年 —— 7,661,412 《太宗实录》,页898 永乐五年 —— 10,495,931 《太宗实录》,页1027 永乐六年 —— 6,654,173 《太宗实录》,页1149 永乐七年 —— 8,905,572 《太宗实录》,页1301 永乐八年 —— 9,987,371 《太宗实录》,页1426 永乐九年 —— 10,731,710 《太宗实录》,页1554 永乐十年 —— 3,255,247 《太宗实录》,页1652 永乐十一年 —— 18,231,198 《太宗实录》,页1723 永乐十二年 —— 19,208,277 《太宗实录》,页1812 永乐十三年 —— 18,692,211 《太宗实录》,页1907-1908 永乐十四年 —— 15,757,243 《太宗实录》,页1974 永乐十五年 —— 16,879,940 《太宗实录》,页2052 永乐十六年 —— 16,052,341 《太宗实录》,页2117 永乐十七年 —— 15,945,601 《太宗实录》,页2182 永乐十八年 —— 18,224,662 《太宗实录》,页2245 永乐十九年 —— 15,892,886① 《太宗实录》,页2300 永乐二十年 —— 16,400,030 《太宗实录》,页2363 永乐二十一年 —— 19,275,054 《太宗实录》,页2421 永乐二十二年 —— 19,276,054 《仁宗实录》,页194 洪熙元年 田赋折色钞434,168+②、杂课14,746,238+、盐课折色钞22,413,914、茶课折色钞15,039 37,609,359+ 《宣宗实录》,页342-343 宣德元年 田赋折色钞74,113+、杂课18,408,282、盐课折色钞19,897,134、茶课折色钞15,017 38,394,546+ 《宣宗实录》,页624-625 宣德二年 田赋折色钞77,133+、杂课钞16,988,638、盐课折色钞22,218,403、茶课折色钞15,164 39,299,338+ 《宣宗实录》,页872-873 宣德三年 田赋折色钞75,459+、杂课钞19,173,953、盐课折色钞26,650,059、茶课折色钞15,017+ 45,914,488+ 《宣宗实录》,页1196-1197 宣德四年 田赋折色钞77,319+、杂课钞32,786,619、盐课折色钞25,814,952、茶课折色钞11,164 58,690,054+ 《宣宗实录》,页1440-1441 宣德五年 田赋折色钞77,391、杂课钞44,740,070、盐课折色钞29,057,022、茶课折色钞15,164 73,889,647 《宣宗实录》,页1732-1733 宣德六年 田赋折色钞76,962、杂课钞40,335,695、盐课折色钞24,533,107、茶课折色钞15,110 64,960,874 《宣宗实录》,页1977-1978 宣德七年 田赋折色钞105,671+、杂课钞36,550,957、盐课折色钞22,114,470、茶课折色钞15,706 58,786,804+ 宣德八年 田赋折色钞74,253、杂课钞36,173,677、盐课折色钞21,453,767、茶课折色钞15,706 57,717,403 《宣宗实录》,页2406 宣德九年 田赋折色钞25,360+、杂课钞35,286,993、盐课折色钞16,509,134、茶课折色钞15,706 51,837,193+ 宣德十年 田赋折色钞25,360+、杂课钞9,538,299+、盐课折色钞22,545,348+、茶课折色钞37,894+ 32,146,901+ 《英宗实录》,页228

表格说明:①《明实录》红格本记为“五千百八十九万二千八百八十六锭”,结合前后数据,笔者疑为“一千五百八十九万二千八百八十六锭”,故改之。②符号“+”表示对该数值尾数进行相应省略。

根据以上表图的呈现信息可知,洪武二十四年至宣德五年的国家岁征钞额总体呈现上升趋势。其中,宣德五年的岁征钞额较洪武二十四年增长一十八倍之多,宣德朝的岁均征钞为永乐朝的四倍有余,国家财政的课钞规模日益扩大。宣德六年以后杂课折色钞因救钞运动的退却有所减少,但田赋折色钞、盐课折色钞、茶课折色钞等三项岁征数额大体稳定,财政征钞总额仍维持较高水平。

明初财政征收形态的“钞化”,意味着原赋税征收中的部分实物、银钱货币通过改折转化为数以亿计的财政楮币。当然,在钞值稳定且改折合理的情况下,“钞化”对于国家财政收入而言并无多大损害。但正如前文所述,明代宝钞是一种缺乏信用机制,基于财政目的发行的官定货币,存在着与市场货币的脱节。因此,明初以来的宝钞贬值以及中后期崩溃对于国家财政的运作产生极其负面影响。

三、钞法崩坏与成、弘财政之困

明初以宝钞为核心的国家货币体系在宣德以后大致解体,而钞值危机在洪武一朝已有显现。明末顾炎武描述道:“国初造钞之后,不过数年,而其法已渐坏不行。”数年不行虽有夸大之嫌,但迅速贬值确为其实。洪武十三年行“倒钞法”时,便出现以“堪用之钞”到行用库易换新钞的情况,通货膨胀的迹象已经显露。官定钞值方面,如前揭洪武十八年十二月户部奏定俸钞折例中的钞米折价,较之洪武八年钞法初行时的钞一贯折米一石比值,钞值已缩水百分之六十,可见此时政府已从国家层面承认宝钞贬值的事实。再看宝钞的市场流通情况,洪武二十三年十月,太祖谕户部尚书赵勉时言:“曩造大明宝钞,与历代铜钱通使以利民,近闻两浙市民,有以钞一贯折钱二百五十文者,此甚非便。”较之洪武八年的钞一贯折钱千文的比值,此时钞值已流失百分之七十五。另据《明太祖实录》卷234“洪武二十七年八月丙戌”记载:钞一贯折钱百六十文,该市场比值涵盖两浙、福建、两广、江西等王朝中心经济区。甚者,至永乐朝出现“钞法不通”局面。

永乐以迄宣德朝的救钞运动,虽然官方通过货币回笼方式对于宝钞贬值进程有所缓解,但未能真正阻止钞法的崩塌。傅衣凌、万明先后通过对明代徽州交易文书中钞、钱、银使用情况整理,发现正统以后宝钞已基本退出当地的货币流通。至于,宣德后期至正统间出现于官方奏报中的“钞法颇通”现象,则是一种覆盖于国家赋税征收层面的假象。由于政府长期坚持财政课钞,部分地区出现了一类由势要猾吏组成的“钞户”群体,通过囤积宝钞,再以高价售予纳户谋取暴利。时人刘定之指出:“钞之造于上也,有出而无纳,钞之行于下也,有敝而无换,及其征钞于民也,豪商大贾积钞于家而无征,奸胥猾吏假钞为名而渔猎,闾左贫民,鬻田产,质妻子,而后得钞以送之官。”因此,此时财政课钞形成的市价不等同于流通市值。对于宝钞的实际市值,正统元年三月,户部尚书黄福奏称:“宝钞本于铜钱兼使,洪武间银一两当钞三、五贯,今银一两当钞千余贯,钞法之坏莫甚于此。”正统十三年五月,监察御史蔡愈济亦言:“时钞既通行,而市廛仍以铜钱交易,每钞一贯折铜钱二文。”可见,正统年间的市面钞值仅及发行之初的五百分之一。天顺、成化以来“钞之用益微。”成化二年三月,“时钞法久不行,新钞一贯,时估不过十钱,旧钞仅一、二钱,甚至积之市肆,过者不顾。”成化间陆容《菽园杂记》亦云:“宝钞,今惟官府行之,然一贯仅直银三厘,钱二文,民间得之,置之无用。”故明代中后期的宝钞仅作为一种财政征收媒介和礼仪性货币存在。

成化、弘治时期是明代财政的重要转折时期,与明初偶发性的财政支取不足不同,该时期国家财政开始出现连续性的支用危机。作为危机的集中写照,成化朝兵部尚书余子俊在上《灾异陈言事》中列出当时财政的七大不足,所谓“供奉上用不足,京军布花不足,外夷赏赐表里不足,管待厨料不足,此等大端率仰给于内库。京官俸粮折色不足,京民赈济不足,仓粮边方军饷本色不足,此等急务皆取办于京仓。”危机范围涵盖国家俸禄、军饷、御用、赈济等财政主要支取大项,皇朝财政面临全面危机。而这场危机的出现原因,除学界以往而论的冗费、冗饷等议题外,事实上还与明初财政货币体制的设计,或者说宝钞体制的崩溃存在着密切关联。

一方面政府作为宝钞的发行者,钞值的下跌与不通意味着其财政支付能力的降低乃至丧失。成化十五年户部尚书杨鼎题称:“看得本寺递年支数于天财库,会关钱钞相兼,着令行使,依时价买办果品等物,供给应用。每钞一贯折钱二文,其各行户每每告称钞不值钱,不肯关领,及至关出,堆放在家,无人收买,亏折资本,累及艰难。”可见,由于宝钞的不通之故,此时的京师铺户已将领钞召买视为畏途。同时,宝钞贬值还加剧了明初以来薄俸问题,成化七年十月,杨鼎亦言:“先是,折俸钞米一石钞二十五贯,渐减至十贯,至是,钞法不行,钞贯值二三钱,已是米一石仅值钱二三十文。”因此发出“自古百官俸禄之薄未有如此者”的叹言。甚者,出现山西宗藩因钞法不行而婚礼无措的窘境。与此同时,宝钞支付职能的丧失对于明初构建的盐政、军政等体制也产生直接冲击。时人昌日乾《盐运分司李公陟云南提举序》云:“今国家盐筴盖极敝矣,其原自钞法废始也。夫国家藉民,使煮海为盐,盐成而输之县官,酬以钞数楮止矣。即有余,又不得挟以自润,苐县官为岀值收之,亦钞数楮止矣。”宝钞贬值使得灶户的工本钞收入名存实亡,灶户为维持基本生计,不得不将余盐私售商户,以致私盐盛行。对此,李廷机《盐政考》说道:“私盐之行也,自不行钞法始也。钞法废则县官何术以收余盐,余盐积而无所售,则灶丁困。乃曰挟余盐者绞,货私盐者绞,将能行乎!”军政冲击主要体现在军饷折钞所引发的官兵实际收入的流失。成化五年十二月,时任兵科都给事中秦崇就将边方士卒之苦归咎于“月粮折以滥恶钞贯”所致。成化十三年正月,兵部右侍郎马文昇亦言:“近年辽东卫所官军折色俸钞不足关支,间有关支,太半软烂,千贯仅直银一两余。若以月米计之,每石不过直银一钱,以上不足养赡。”由于宝钞崩溃使得官军支钞等同无支,因此部分边镇官军考虑路途耗费,出现或四五年,或八九年,乃至有终身不支钞者。

另一方面钞法崩溃亦使明初形成的户口盐钞、商税折钞、关钞等等各类课钞、折钞收入的实际价值大幅缩水。正德九年七月,时任河南布政司左参政何孟春在《计钱钞疏》中指出:

我朝制币,钞与铜钱相兼行使,初时,钞一贯准钱千文、银一两,及后钞法不行,钱千文、银一两折钞八十贯,又其后钞之用益微,一贯才值钱二文耳! 今钞久废不用,价益轻矣,钞一千贯为一块,货视于市,三二百钱亦无售者。 而天下郡县关市、山泽、课程、户口食盐、商税、船料等项,犹踵旧额,钱钞中半输纳为课,岂谓钞足以制用乎!

明末孙承泽《春明梦余录》亦载:

明之贫,贫于钞不行而折价,盖钞所值已天渊矣。 如洪武二十四年令扬州府泰州灶户照台、温、处三府例支食,官盐折纳钞贯,每引二百斤,米四石。 每一石折钞二贯五百文,此与原颁令每钞一贯值银一两已不同矣。 至嘉靖六年,诏各处赴运京库户口盐钞,今后每钞一贯,折银一厘一毫四丝三忽。 如此,则每米一石者止值银二厘七毫矣,国课焉得不大损耶!

何、孙二人在比较明季钞值前后变动的同时,均将明代中后期存在的宝钞征收视为对财政收入的一种损耗,甚者,孙氏直接将明代财政之困归为“钞不行而折价”所致。根据成化、弘治两朝实录的岁终统计数据,统治者出于维持宝钞在征、解、入库等环节存在的诸多既得利益出发,在钞法不通情况下仍长期维持财政领域的大量征钞。这就意味着国家将大量的赋税财源转化为无实际价值的纸币,正所谓“钞之在官而散于民者,一贯不能直钱一文。在民而征于官者,一贯乃收银二分五厘。亏官损民为甚。”政府财力因此大量流失。与此同时,宝钞对于支领者而言亦被视为可有可无之物,“钞益无用,而各关皆征银,虽朝廷赐予终用钞,得之者为无用之物,置之而已。”万历中焦竑《国计议》云:“内廷赉予之需,取给别孔,此独资岁时钞赏而已。钞法久废,虽朝廷时以充赐,无禆实事。”总之,国家钞法的崩坏意味着明初政府构建的金融利权丧失,伴之而来的财政形态调整,预示着一种新的财政体制即将出现。

明代中叶以来,国家为填补因宝钞退出而形成的财政运作空缺,不得不放弃之前实行的银钱禁令,金属货币再次回归官方货币之列。从目前所见文献来看,铜钱弛禁始见于英宗即位初期的两广地区。宣德十年十二月,广西梧州知府李本以“今广西、广东交易用铜钱,即问违禁,民多不便”为由,奏请钞钱相兼行使,该议得英宗准允。景泰四年全面放开钱禁,令“钱钞听民相兼行使。”但铜钱在财政运作中亦有不足之处,正如李埏先生指出:“铜钱是单位很小的贱金属铸币,其显著特征之一是它的细碎性,这和小生产的特征恰相一致。这不是巧合,是适应在小生产者的交换而产生的。或者径直地说,它就是小生产者的货币。”因此,就国家财政运作的规模而言,细碎且低廉的铜钱并非作为当时统治者的较佳选项。加之,明代制钱不足以及私钱泛滥等问题,使得铜钱在明代国家财政运作中的地位不甚明显,取而代之的是财政白银化。

宋元以来的财政白银化是传统财政一大变革,虽然明初以钞法推行为目的的银禁政策,使得白银在国家财税收支体系中的地位有所弱化,但从该阶段的史料记载来看,无论是民间流通领域还是国家财政层面均可得见白银踪影。洪武三十年三月,太祖第二次银禁的背景,就是因“时杭州诸郡商贾,不论货物贵贱,一以金银定价,由是钞法阻滞,公私病之,故有是命。”至宣德初年,民间流通领域已出现“比者民间交易惟用金银”的局面。与此同时,官方层面的白银流通依旧存在,如钞法颁行次年,太祖即命户部,“天下郡县税粮,除诏免外,余处令民以银、钞、钱、绢代输。”将银作为逋赋治理的首要改折物。洪武十九年三月,“诏天下……所解税课钱钞,有道里险远难致者,许易金、银以进。”同年五月,又“诏户部,以今年秋粮及往岁仓储通会其数,凡有军马之处存给二年,并儒学廪膳、养济孤老、驿传廪给外,余悉折收金银、布绢、钞锭输京师。”银禁背景下,赏赐是白银支取的主要流向,如洪武十二年八月,赏“平西羌松州指挥、千百户、军士,银、钞各有差。”洪武十三年二月,“赏四川所属从征将校二万五千七百余人,绮帛、银、钞各有差。”洪武十九年三月,“赐江西等处军士戍守云南者千八百余人,钞八千一百锭,白金一万八千一百八十两。”等等。可见在军功赏赐上,银、钞具有同等地位。

正统以来,随着国家宝钞体制的瓦解,财政银纳化更趋明显。以正统元年解决京师武俸为要旨的折银令为标志,赋税折银开始作为国家常制存在,白银以事实上的国家货币身份逐渐渗透于国家财政的各个领域,出现“钞久不行,钱亦大壅,益专用银”的局面。时人孙承泽记云:“自京师达四方,无虑皆用白银,乃国家经赋以收花纹银为主,而银遂踞其极重之势,一切中外公私皆取给焉。”但值得注意的是,较之钱、钞等官方发行货币,白银作为一种经由矿冶提炼的自然称量货币,由于明代未采取铸币形式,故相对于国家控制的宝钞体制,国家丧失了对于货币主权的操控,国家财权出现下移。明人靳学颜说道:“窃闻江南富室有积银至十万两者,今皇上天府之积亦不过百万两以上,若使银独行而钱遂废焉,是不过数十里富室之积足相拟矣。”时人何良俊将该变故视为:“是天子所以权财货之柄废,则是与齐民等耳!”万志英则将明中叶以来的财政白银化视为中国历史上官方垄断货币发行并通过货币发行驾驭市场的传统货币政策终结。

四、余论:成、弘时期的白银存量与财政之困

毋庸置疑,国家财政形态的白银化需要国内相当的白银存量作为支撑。但与之矛盾的是,在十六世纪中叶国外白银大规模输入中国之前的成、弘时期,国内的白银供给难以完全满足国家财政运作的实际需要。经历蒙元时期的白银外流,即蒙元政权将银的流通从市场底层转移到了欧亚大陆的长途贸易,作为一种国际贸易支付,致使明初国内的白银存量较宋时有所下降,甚至变得稀缺。爱宕松男通过对元朝赋税制度、色目人的高利贷活动以及中国和欧洲、西亚相对应的银价变动,推测元代仅太祖到太宗期间就有约9,000万两白银经由色目人之手流出中国,以致到元宪宗时代华北地区出现严重的“银荒”问题。

明代前期“银荒”的另一原因在于国域内白银产量的长期不足。时人丘濬说道:“我朝坑冶之利,比前代不及什之一二,间或有之,随取随竭,曩者固已于浙之温、处,闽之建、福,开场置官,令内臣以守之,差宪臣以督之,然所得不偿所费。”可见明代的银矿开采量远不及宋元。全汉昇根据明实录记载的银课数值统计,在洪武二十三年以后的百余年间,明朝政府年均缴收到的银课约为十万两左右,故按明代银课大体等于每年产额的百分之三十左右估算,明前中期的年均产银量仅为三十余万两,显然,这一数值难以满足钞法崩溃后,国家财政和社会经济对于白银货币的日益增长需求。

从目前掌握文献来看,成化三年三月,京师内承运库首次以岁赐用银不给为由奏请复开浙江旧有银矿,此议虽遭户部反对,但仍得宪宗准行。另据成化九年九月,户部覆内承运库太监林绣所奏:“本库自永乐年间至今,收贮各项金七十二万七千四百余两,银二千七十六万四百余两,累因赏赐,金尽无余,惟余银二百四十万四千九百余两。”据此可知,至成化九年内承运库存金已基本耗尽,存银也较前期大为缩减,且该库存银在宪宗后期大致耗尽。对此,弘治十四年正月,时任户部尚书马文升疏言:“惟祖宗朝府藏银,常积千百余万,专备紧急、赏赉之用,十分爱惜,不肯轻费。……今户部现在银不过百万两,内藏之银闻亦空虚,较之祖宗时十分不及一。”祖宗朝藏银得以充裕的原因,除马氏认为的“十分爱惜、不肯轻费”因素之外,更主要的在于明初国家财政能够借助宝钞放支承担其部分财政支付职能,然而随着钞法的崩坏,国家以纸币发行补苴财政支出缺口的手段逐渐丧失。而与此同时,成、弘间财政运作对于白银需求的迅速增长,使得尚处调整过程中的赋税征收形态一时难以满足这种需求。因此,成化、弘治时期财政运作中日益扩大的白银需求与白银实际供给的不足矛盾,使得“银竭”、“银乏”问题成为该时期财政危机的主要表征之一。

通过财政与货币的关系视角观察,我们可以看到,成、弘时期出现的财政危机是一场财政、货币转型等多重压力下的危机呈现,其内容多以“钞法不行”、“银竭”等为指向。也就是说,随着国家货币的白银化,白银已成为明代中后期国家财政运作的主要形态,而构建于宝钞基础之上的明初国家货币体制已不能满足财政运作的实际需要。但与此同时,由于国内白银供给的不足,使得成、弘时期的财政运作机制面临新的问题。

(作者李园,云南大学中国经济史研究所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原文刊载《史林》2019年第4期,注释从略,如引用请参阅原文)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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