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暖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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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暖费,需要缴纳个税吗?

2024-07-12 01: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三款的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免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对于取暖费是否属于上述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通知中,税务总局并没有明确规定,各省市一般是按照地方标准执行。

但取暖补贴是用人单位向员工发放的一项福利,其有权根据自己的经营状况决定是否发放,不具有法律强制性。

各地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一般采取按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或报销的取暖费在一定额度内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标准部分,并入当月工资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下是各地税局相关文件仅供参考:

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职工个人取得冬季取暖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黑地税函〔2006〕52号)规定:

1,职工个人取得的冬季取暖补贴,以工资形式发放的,应全额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2,以实报实销形式发放的,每人每年不超过3000元的,可不作为个人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000元的,就超过部分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取暖费有关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宁财﹝税﹞发﹝2008﹞1318号规定1、3000元以内不征;2、单位给职工住宅免费(或低于当地取暖费50%)供暖,同时又发放补贴的并入工资征个税。

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城镇供热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04]10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税局关于明确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3]7号;规定不超各地政府规定的取暖费标准及住房标准部分,不征个税; 超过部分,并入当月工资征个税。

四,《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职工采暖费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长府发[2006]26号职工按标准取得的采暖费补贴,免征个税。

五,《北京市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财行[2003]2082号规定,单位为职工交纳的取暖费在规定标准之内的可以免税。

六,《河北地方税务局关于关于取暖补贴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8〕236号规定,公务员、非驻石省直单位、企业职工按照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取得的取暖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分摊到取暖期所属月份计征个人所得税,但企业职工取得取暖补贴的标准最高不得超过3500元,在标准内据实扣除。

七,《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4号;《辽宁省机关企事业单位职工采暖费随职工工资发放方案》辽建发[2005]42号,规定在标准内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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