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税务机关明确“供暖费或补贴”是否合并计征个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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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税务机关明确“供暖费或补贴”是否合并计征个税?

2024-07-12 02: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以下为大家收集了“内蒙古、河南、山西”三地税务局对员工取得供暖费或供暖补贴是否并入工资合并征收个人所得税的答疑口径,请各地纳税人参照适用。

二、从全国范围内来看,各地对此规定确实有不同的规定,当地税务局没有明确规定免征或不征的特殊规定的,请慎重适用政策,要主动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具体执行情况。

三、内蒙古、河南、山西三地税务局答疑内容:

【12366】请问企业给员工发放的供暖补贴需要计入工资合并计征个人所得税吗?内蒙古有相关文件吗?(2018-10-26)

答:您好!您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回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八条规定:“税法第二条所说的各项个人所得的范围:(一)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三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因此,供暖费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也不属于免税福利费,应当全额并入工资薪金收入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感谢您的咨询!上述回复仅供参考,若您对此仍有疑问,请联系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主管税务机关。(2019-06-05回复)

【河南税务】问题七 员工取得的取暖费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规定,第八条 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第十三条税法第四条第三项所说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是指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以及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其他补贴、津贴。第十四条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所说的救济金,是指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支付给个人的生活困难补助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二、下列收入不属于免税的福利费范围,应当并入纳税人的工资、薪金收入计征个人所得税:(一)从超出国家规定的比例或基数计提的福利费、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各种补贴、补助;(二)从福利费和工会经费中支付给单位职工的人人有份的补贴、补助;(三)单位为个人购买汽车、住房、电子计算机等不属于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性质的支出。

因此,工资、薪金所得,是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员工取得的取暖费应与当月工资薪金合并缴纳个人所得税。具体涉税事宜建议您联系主管税务机关咨询确认。

【山西税务】单位每年给职工发放的取暖费和防暑降温费,要扣缴个人所得税吗?有没有具体的文件规定?

答: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企业发放的取暖费符合相关部门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规定的标准则免征个税。防暑降温补贴并入工资薪金计征个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58号)第二条规定:“关于个人取得公务交通、通讯补贴收入征税问题 个人因公务用车和通讯制度改革而取得的公务用车、通讯补贴收入,扣除一定标准的公务费用后,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按月发放的,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不按月发放的,分解到所属月份并与该月份“工资、薪金”所得合并后计征个人所得税。山西省暂未出台通讯补贴标准政策、交通补贴征收个人所得税扣除标准依据《山西省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总体方案》晋办发(2015)45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第十四条规定:“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说的福利费,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支付给个人的生活补助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活补助费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55号)规定:一、上述所称生活补助费,是指由于某些特定事件或原因而给纳税人或其家庭的正常生活造成一定困难,其任职单位按国家规定从提留的福利费或者工会经费中向其支付的临时性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愿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根据《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金职业年金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103号),超标准的年金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部分,应纳个人所得税由建立年金的单位代扣代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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