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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会产生办法的修订
2021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完善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制度的决定》("《决定》"),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基本法》附件一《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和附件二《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产生办法和表决程序》。经修改后的附件二订明,立法会议员每届90人,通过选举委员会选举(40人)、功能团体选举(30人)、分区直接选举(20人)3种方式选举产生。 为落实《决定》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经修改的《基本法》附件一和附件二,政府于2021年4月14日向立法会提交《2021年完善选举制度(综合修订)条例草案》,以修订若干项选举法例。该条例草案其后于2021年5月27日获立法会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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