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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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

2024-07-05 10: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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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本法》第七十一条,立法会主席由立法会议员互选产生,在立法会担当主持会议、行政及礼仪的角色,并确保立法会会议能顺利进行。

立法会主席由年满40周岁,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香港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立法会主席的角色

《基本法》第六十六至七十九条、《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条例》(第443章)、《立法会(权力及特权)条例》(第382章)及《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议事规则》(“《议事规则》”)订明,立法会主席担当下述角色。

主持会议的角色 决定会议时间

立法会主席决定立法会会议的日期及时间。他或她可随时更改立法会会议的日期或时间、将会议暂停,或宣布休会待续。

召开处理急切事项的会议

立法会主席可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立法会紧急会议。此外,在立法会一个会期结束而下一个会期仍未开始的一段休假期內,立法会主席可在其指定的日期及时间召开特别立法会会议。

主持会议

立法会主席主持立法会会议,并确保会议运作畅顺。立法会主席缺席立法会会议时,由立法会代理主席主持该会议,立法会代理主席享有《议事规则》赋予立法会主席在该次立法会会议上可行使的一切权力。內务委员会主席是立法会代理主席。

决定议程

立法会会议议程由立法会主席决定,并以中、英文印制。每次会议的所有事项,须依照《议事规则》指明的次序,载列于该次会议的议程內。然而,立法会主席有权选择就议程中的议案或法案提出的修正案,并指示其认为类同的该等议案或修正案予以合并,以及就审议该等议案或法案设定时限。

维持秩序

立法会主席就立法会会议遵照会议规程行事负责,其在会议规程问题上所作决定为最终决定。立法会主席如认为议员提出规程问题之举属滥用程序,可决定何时及如何处理该规程问题。

立法会主席如发觉有议员在辩论中不断提出无关的事宜,或冗赘烦厌地重提本身或其他议员的论点,可指示该议员不得继续发言。

如议员行为极不检点,立法会主席可命令其立即退席,不得继续参与立法会的该次会议。如立法会主席认为上述罚则不足,可在任何其认为适当的时间,将该议员点名。立法会代理主席继而会动议议案,以供立法会决定应否在指明的期间暂停该议员在立法会的职务。

立法会主席可命令将任何行为不检或看来相当可能有不检行为的新闻界或公众人士驱离立法会会议会场。

行政角色

立法会主席亦是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主席。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是一个法定机构,透过立法会秘书处为立法会及立法会议员提供行政支援及服务。

立法会行政管理委员会获授权执行下述职务:聘用立法会秘书处的职员及督导秘书处的工作,决定秘书处的组织编制及支援服务和设施的行政管理事宜,制订及执行使这些服务及设施有效运作的政策,并按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动用款项,以进行上述各项工作。

礼仪角色

在礼宾安排方面,立法会主席在公职人员排名名单上,名列于行政长官、终审法院首席法官、香港特区前任行政长官、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及律政司司长之后的第7位。他或她以立法会代表的身份出席各种仪式及官方场合。

第七届立法会主席梁君彦议员正在主持立法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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