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农定理和奈奎斯特定理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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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农定理和奈奎斯特定理区别

2024-06-22 19: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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笔者计划分为两篇文章。这一篇介绍笔者对Gödel完备性定理的理解以及这个定理的若干应用。下一篇文章完整地证明Gödel完备性定理。

Part II在这里:Gödel完备性定理 —— 一阶谓词逻辑演绎系统 Part II

一阶谓词逻辑语言

和命题逻辑语言相比,谓词逻辑语言有更精细的结构。我们能讨论变量,谓词与函数。具体来说,我们的语言

(FOPC stands for First-Order Predicate Calculus)具有如下符号: 变量符号: 函数符号: (右上角的数字 表示 元函数,这是一种纯粹为了省事的写法,下同) 谓词符号: 常数符号: 逻辑连接符: 括号 和逗号 量词: 等号: (为了和元语言(metalanguage)的等号 作区分,这里谓词逻辑的等号上面加一个点)

注意等号本质上也是一个特殊的谓词,这里把它单列出来是为了讨论方便。

注意这里一阶(first-order)限制了我们只能对变量使用量词,也就是数学上「对于所有的

,有......」这样的语句是不能写成一阶逻辑的语言的,因为这里对谓词使用了全称量词。特别地, 标准的自然数模型的定义是二阶的,因为数学归纳法是一个二阶性质(second-order property)。

关于

的唯一可读性定理,证明可以参见一阶谓词逻辑的唯一可读性定理。这里还有一个需要注意的概念是 自由变量(free variable)和 约束变量(bound variable)。通俗地说,约束变量就是没有被 量化(quantified)的变量,也就是没有放在某个量词里的变量;而自由变量则反之。一个 的公式如果不含任何自由变量,则称为一个 句子(sentence)。

在命题逻辑中,我们通过给每个命题符号赋值(assignment),使命题逻辑语言的句子具有真值。一阶谓词逻辑更复杂一些:我们需要首先考虑一个模型(model)

包括 论域(domain) , 对每个函数符号 指派一个函数 对每个谓词符号 指派一个函数 对每个常数符号 赋值

而一阶谓词逻辑中的赋值(assignment),则是对每个变量符号

赋值

考虑一个公式

,如果存在一个模型 和赋值 使得 的真值为 ,则记作 。如果 是一个句子,则显然它的真值与赋值 无关。此时简单记作 。这里 称为满足 的一个模型。如果 对每个模型都为真,则记作

举个栗子,考虑一个一阶语言

,其中 是一个二元函数符号, 是一个常数符号。考虑一组公式:

我们知道,任何满足

的模型 称为一个 群(Group),这里的二元函数 一般记作乘法。

在引入演绎系统前,我们还需要一个介绍一个换元法则。我们需要如下拗口的定义:设

是一个项(term), 是一个变量符号, 是一个公式(formula)。称 在 关于 是自由的 ,如果在 中每个自由出现的 都没有被一个在 中的变量所量化。这时,我们可以把 中所有自由出现的 替换为 ,记作

(通俗地说,一个项是不含有任何谓词符号,等号和量词的公式;严格的定义请参考一阶谓词逻辑的唯一可读性定理)

让笔者尝试解释这个定义的必要性。考虑

。这里 中是自由的,但是 中被 所量化,而 也同时出现在 中。如果强行换元,那 就变成了 ,这显然和原来的 能表示的语义完全不一样。但是如果考虑 ,这里就能做换元 ,因为 中没有出现。 是合法的。

现在请读者尝试验证如下规则:

是公式,在 关于 是自由的,有 。 演绎系统

我们在之前的文章中介绍过命题逻辑的演绎系统

。它在一阶谓词逻辑中扩展成演绎系统 (这个名字似乎在笔者用的讲义之外非常不常见...)它有7种公理:

和2种演绎规则:

上面的

是任意公式, 是任意项, 是任意变量符号。

这个演绎系统的A1, A2, A3和MP是我们在命题逻辑中所熟知的,而A4, A5, A6, A7和

是新引入的。

如果从前提

出发可以证明 ,则记作 。 演绎系统 的证明

和命题逻辑的演绎系统

一样,一个 的证明是指一串公式 ,其中每个 要么属于 ,要么是7种公理之一,要么是通过MP由某个 ( )得到,要么通过 由某个 ( )得到。并且

类似, 中也有 演绎定理(Deduction Theorem):

。若 ,则

它的证明和命题逻辑几乎一模一样(命题逻辑演绎系统的可靠性与完备性),只是在归纳的时候多了一个情况,即全称普遍化,该情况需要用到公理A5。读者可以自行补全细节。

我们在命题逻辑演绎系统的可靠性与完备性中证明了

的完备性。也就是对于任意命题逻辑的重言式(tautology),总是存在一个从A1, A2, A3和MP出发的证明。因此,在谓词逻辑的证明中,事实上任何命题逻辑的重言式都能直接使用而无需单独证明。

在一些数理逻辑的教科书中,谓词逻辑的公理系统将全体命题逻辑的重言式作为公理使用。这样做的优势是trivialize命题逻辑的完备性定理。当然,一些数学家希望从尽可能少的公理模式出发得到全部重言式。因此就有了此文中采用的公理系统。

我们举一个栗子来看

的证明。

,求证

由演绎定理,只要证

.

四个核心定理

可靠性定理(Soundness Theorem): 若

,则

Gödel完备性定理(Gödel's Completeness Theorem):若

,则

紧致性定理(Compactness Theorem):

有模型当且仅当 的任意有限子集都有模型。

Löwenheim–Skolem定理:若

是一致的,则它有一个论域至多可数的模型。 完备性定理的意义

声明:本段属于笔者的学习感想,对其中一些名词或者论述的专业性不作保证,如有纰漏恳请指教。

在命题逻辑中,我们可能会感觉到一个演绎系统的存在是不必要的。比如一个公式

,如果我们想验证它是「对的」,只需要列出 的真值表,逐一验证公式的真值即可。何必从3条公理出发费尽心思构造一个「证明」?我们说命题逻辑语言中的公式是 有限可验证的(finitely verifiable)。

然而在一阶谓词逻辑中,即使一个简单的句子

,我们也不能通过枚举一切的模型来验证它的真值。因此一个演绎系统的存在似乎是必要的。也就是我们利用有限多的公理和前提尝试写出一个有限长的证明。如果我们能证明Gödel完备性定理,那么任意永真的句子都存在一个有限长度的证明。也就是理论上我们能通过暴力枚举所有可能的证明的方式,在有限时间内找到这个证明。(然而如果这个句子不是永真的,则不能在有限时间内枚举找到证伪。)

Gödel完备性定理还有两个很强的推论:紧致性定理和Löwenheim–Skolem定理。紧致性定理是证明一个数学命题不属于一阶逻辑的有力工具。比如

的Archimede性质就不是一阶逻辑的命题;自然数的数学归纳法也不是一阶逻辑的命题。Löwenheim–Skolem定理则保证了非标准模型的存在:ZFC集合论基于一阶逻辑语言,存在无限种模型满足无限公理声称的归纳集。这其中除了标准模型的自然数,还有诸如(在标准ZFC意义下)不可数的非标准模型的「自然数」等等。

关于紧致性定理有个著名的栗子。我们熟悉的任何域都有代数闭包的证明是由Artin给出的,这个证明基于Zorn引理;事实上任何域都有代数闭包只需要用到一阶逻辑的紧致性定理,而紧致性定理事实上是弱于选择公理的。可以参考:Is the statement that every field has an algebraic closure known to be equivalent to the ultrafilter lemma?

Gödel完备性定理是一阶逻辑的强大之处。然而对于更复杂的系统,完备性就失去了。我们有著名的Gödel第一不完备定理:通俗地说,一个蕴含Peano算数(即自然数)的有效公理化的一致的形式系统中,一定存在既不能被证明也不能被证伪的命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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