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闲鱼”上买到假货 可以“退一赔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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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闲鱼”上买到假货 可以“退一赔三”吗?

2024-07-04 02: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年来,随着闲置物品交易的普及,人们的消费方式也在发生着变化,网络平台成为闲置物品交易的重要载体,与此同时,闲置物品交易维权问题也愈发引起大众的关注。

“闲鱼”上买到假货

该如何处理呢

基本案情

叶某在“闲鱼”网络购物平台与王某协商购买二手空调事宜,并要求王某拍摄空调铭牌,王某向叶某发送的空调铭牌显示为“格力”品牌空调。叶某支付了2900元并自提了两台空调。安装后,叶某怀疑空调并非“格力”品牌,请品牌售后上门查看后证实其购买的空调确非“格力”品牌。

叶某遂报警,民警电话联系王某,王某称空调系从自己的店铺中拆下来的旧机器,店铺也是从别人手里转来的,其不清楚空调的具体情况。二人协商未果,叶某诉至法院要求王某退一赔三。本案审理过程中,法院调取了王某的“闲鱼”账户信息,发现王某的账户中出售商品很少,并没有频繁交易的行为。

裁判结果

叶某向王某购买“格力”品牌空调并支付了相应货款,王某应当交付符合质量要求的货物。现叶某举证证明其在王某处购买的空调并非“格力”品牌,与约定的质量要求不符,因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王某退还货款。因叶某无证据证明王某存在欺诈行为,且无证据证明王某系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故法院未支持叶某赔三的诉讼请求。

立案庭法官 陈依

法 官 说 法

因标的物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解除合同。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原告要求被告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向其支付三倍赔偿,但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被告存在欺诈行为,且无证据证明被告系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本院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近年来,利用“闲鱼”平台进行闲置物品买卖的用户越来越多,“闲鱼”卖家是否属于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平台性质并非判断的根本认定因素,还需要看“闲鱼”卖家具体从事的销售行为是否以盈利为目的。如果以盈利为目的,虽然打着卖闲置物品的名义,但实际上大量销售某物品,数量、价格已经远超出正常闲置物品的范围,可以视为经营者。反之,如果的确只是出售自己的二手闲置物,出售物品数量不多、频率不高,属于偶发性的闲置物品交易,则不应当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经营者。

文字:陈依、王典

审稿:潘溪

原标题:《【以案说法】“闲鱼”上买到假货 可以“退一赔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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