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儋州,5人酒后索要20元未果殴打被害人,因寻衅滋事被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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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儋州,5人酒后索要20元未果殴打被害人,因寻衅滋事被起诉

2023-04-06 11: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那么本案该如何定性呢?

温先生认为,对方为了索要20块钱,使用暴力手段实施殴打行为,应当认定为抢劫罪。

刑法第263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行夺取公私财物的,不论行为人所抢财物价值多少,均构成抢劫罪,处3-10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温先生的辩护律师同意还认为,行为人不仅实施抢劫行为,同时还打砸了温先生的小汽车,经济损失达5000元以上,故还应当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他人公私财物5000元以上,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万元以上的,处3-7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也就是说,温先生一方认为,本案行为人同时触犯了刑法两条罪名,且没有想象竞合关系,故应当分开评价,即数罪并罚。

但检察院认为,被告人是属于无事生非,拦截、恐吓、随意殴打他人、随意毁坏公私财物、扰乱社会秩序,且是情节恶劣的,故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也就是说,检方认为,行为人作案时的主观目的并非为了非法占有财物,而是属于无事生非。因此其随意殴打他人和随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应当共同评价。因为寻衅滋事的构成要件中同时包含这两种行为。

《刑法》第293条规定,构成寻衅滋事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具有多次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通过双方的观点,我们可以发现,温先生一方的观点是主张行为人开口要钱了,就应当认定为非法占有,所以是抢劫罪。且事后还实施了打砸汽车的行为,故应当分开单独评价。

可大家要知道,刑法实行的是行为人主客观相一致定罪原则。也就是说,我们不能仅仅以客观结果来判定行为人的罪行。

比如说,张三、李四酒后与几名被害人发生争执,过程中,张三说你拿100块给我,不然我打死你,然后又砸了对将苹果14手机。这种情形,从表面上看张三种李四使用了胁迫手段,并开口要钱了,确实像抢劫罪种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但实际上,张三并没有非法占有故意,因此不会被认定为这两项罪名。而是酒后寻衅滋事的犯罪行为。因为其是属于随意殴打他人、随意破坏他人财物,扰乱秩序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本案的行为人是参加婚宴酒后出来准备随机找人索要香烟而引起的。因此其主观并不具备非法占有故意,故其行为更符合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

二、温先生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经济损失。

《刑事诉讼法》第138条规定,被害人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民法典》第1184条同时还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具体而言,行为人不仅构成刑事犯罪,同时还侵害了温先生的财产权,因此温先生在检察院刑事诉讼的同时可以提出民事诉讼,要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注意!民法实行的是填平原则。意思就是说,行为人实际上造成温先生多少钱经济损失,就赔偿多少钱,车子维修后的贬值费,法院不会支持。

那么大家支持哪一方的观点呢?欢迎大家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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