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是新规吗?一张发票的进项税额可选择分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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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是新规吗?一张发票的进项税额可选择分月抵扣

2024-07-07 18: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也就是,如果选择了“部分抵扣”或“不抵扣”,该所属期申报缴税后或者申报期结束后,对应发票不能再次选择抵扣。

有网友会问,既然某张发票的部分税额抵扣后,剩余的那部分进项税额以后不允许再用于抵扣,那为何要设置“抵扣勾选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效抵扣税额或不抵扣”即“可更改有效税额功能”这一新功能呢?

在实务中,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增值税扣税凭证,某份扣税凭证对应的全部进项税额中,有时会存在部分税额不能抵扣的情形,如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兼营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或者购进的货物、服务中有部分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纳税人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对应的进项税额应划分抵扣与不抵扣(规定允许全额抵扣的除外),就会出现例如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货物或服务,部分进项税额按相关政策可以抵扣、另一部分进项税额按相关政策不得抵扣的情形。

以往遇到这类情形,纳税人一般是先整张发票认证后,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企业版)推出“可更改有效税额”功能后,意味着企业只需抵扣该部分抵扣金额,不用再多一步进项税额转出。

选择勾选的发票后,系统会将有效税额转变为可编辑状态,系统默认的有效税额为该张发票税额,纳税人可修改并输入实际发生的有效税额,输入的有效税额大于零但小于或等于发票税额。这样,由于有了“可更改有效税额”功能,纳税人只需抵扣输入的实际发生的有效税额,不用再做进项税额转出(另有特殊规定除外)。

这样设置,是便于纳税人可根据需要调整发票有效抵扣税额,如前述的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货物或服务,部分进项税额按相关政策可以抵扣、另一部分进项税额按相关政策不得抵扣情形,纳税人就可自行调整发票的有效抵扣税额,调整有效抵扣税额后不用再作进项税转出,直接以有效抵扣税额计算进项税额(有其它特殊规定的除外)。需特别注意的是,该张发票的剩余税额(税额-有效税额)不支持再次勾选,在此提示大家,请谨慎操作。

有人会问,你这样说的的依据是什么?

那就看看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发布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手册》对此问题是如何解释的:

选择勾选的发票后,系统会将有效税额转变为可编辑状态(如图),系统默认的有效税额为发票税额,用户可修改并输入实际发生的有效税额,输入的有效税额大于零但小于或等于发票税额,该张发票的剩余税额(税额-有效税额)不支持再次勾选。

可见,2019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电子税务管理中心发布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使用手册》,对于在使用新增的“抵扣勾选可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效抵扣税额或不抵扣(可更改有效税额)”功能时,涉及的“勾选为‘部分抵扣’的发票所剩余税额(税额-有效税额)在以后纳税期能否再次勾选”问题,早已经有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前述网传的“纳税人如果一张10万税额的发票,可以自己抵扣5万,剩下下个月抵扣,想抵扣多少,会计您说了算!”纯属臆想和忽悠。

道理也很简单,某份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如果因为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以致当期不能全部抵扣,剩余的进项税额就在留抵税额核算而已;如果是该份增值税扣税凭证的进项税额中有部分属于不得抵扣的税额,那就在抵扣勾选模块勾选“部分抵扣”,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有效抵扣税额或不抵扣即可。有效税额若小于实际税额,差额部分则视为自动放弃抵扣,且以后属期均不可再进行抵扣。

税海涛声建议:对于在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申报抵扣的当月,暂时难以确认该份扣税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的进项税额是全额抵扣还是部分抵扣、全部不抵扣的,建议先申报全额抵扣在进项税额核算,以后确认全部或部分进项税额不抵扣时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最后,税海涛声再次提示:已选择并勾选为“部分抵扣”的发票,该所属期申报缴税后或者申报期结束后,对应的该张发票的剩余税额(税额-有效税额)不支持再次勾选,该张发票不能再次选择抵扣!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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