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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激励兑现比例=(个人岗位系数×个人考核评级系数)/Σ(公司经理层人员岗位系数×经理层人员考核评级系数) 1.个人考核评级系数根据考核评价等级确定 考核评价结果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考核评级系数 1.1 1.0 0.6 0 2.个人聘期激励兑现金额不超过聘期内年度收入(不含聘期激励)的40%。 (二)公司所属经营单位负责人(实行任期制契约化管理) 个人分配额度=(单位超额利润总额/公司超额利润总额)×(市场利润占比×20%+股东利润占比×5%)×30%×个人激励兑现比例 个人激励兑现比例=(个人岗位系数×个人考核评级系数)/Σ(单位经理层人员岗位系数×经理层人员考核评级系数) 1.各单位超额利润总额根据公司内部预算分解目标和预算执行考核结果确定。 2.个人考核评级系数根据考核评价等级确定 考核评价结果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考核评级系数 1.1 1.0 0.6 0 3.个人获得的激励额占其年度薪酬(不含任期激励)的平均比例不得高于20%,且人均激励额不超过本单位受奖励职工人均激励额的3倍。 4.市场利润占比、股东利润占比,均采用公司整体市场利润占比、股东利润占比数据。 (三)公司所属经营单位业务骨干 各经营单位依据各自完成公司下达的年度利润总额目标情况,按照公司核定的单位超额利润总额的 4%作为经营单位业务骨干超额利润奖励。超额利润分配须兼顾考虑基层业务骨干对本单位利润贡献的客观支撑,并统筹考虑激励对象岗位价值系数、年度绩效考核结果、人均利润产值、个人指标超额完成情况等因素。单位未完成其自身超额目标的,无超额利润奖励。分配方案报公司审核同意后方可兑现发放超额利润奖励。 (四)公司中后台业务骨干及其他管理人员 公司中后台业务骨干及其他管理人员按照岗位价值系数确定超额利润分享内部分配比例,具体为: 个人分配额度=超额利润分享人均标准×个人激励兑现比例 超额利润分享人均标准=(公司超额利润分享总额-公司经理层超额利润分享额度-公司所属经营单位负责人超额利润分享额度-公司所属经营单位业务骨干超额利润分享额度)/Σ(公司中后台业务骨干及其他管理人员岗位系数×公司中后台业务骨干及其他管理人员人数) 个人激励兑现比例=个人岗位系数×个人考核评级系数 1.个人考核评级系数根据考核评价等级确定 考核评价结果 优秀 称职 基本称职 不称职 考核评级系数 1.1 1.0 0.6 0 2.个人兑现金额不超过其年度薪酬的20%。 六、实施及兑现安排 (一)实施与兑现主要流程 1.公司需制定《超额利润分享实施方案》,确定年度目标利润,按照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超额利润分享实施方案》一般应与公司当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方案同步制定,相互关联和匹配。 2.公司于次年上半年开展经营业绩考核,同步根据经审计的经营业绩结果等情况,核算年度超额利润、超额利润分享额和激励对象个人分享所得额,并制定《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按照规定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3.公司根据《超额利润分享兑现方案》将超额利润分享额分配至激励对象个人,所产生的个人所得税由激励对象个人承担。 (二)兑现相关安排 超额利润分享额在工资总额中列支,分别在兑现当年进行计提,第一年兑现比例40%,第二年兑现30%,第三年兑现30%。 七、约束条件和退出规定 (一)退出条件 《超额利润分享实施方案》实施期间,激励对象因调动、退休、工伤、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等客观原因与公司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按照其在岗位任职时间比例(年度任职日/年度总工作日)兑现。以前年度未兑现部分,可按递延支付相关安排予以支付。 激励对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不得继续参加超额利润分享兑现,以前年度递延支付部分,不再支付: 1.个人绩效考核不合格; 2.违反公司管理制度受到重大处分; 3.因违纪违法行为受到相关部门处理; 4.对重大决策失误、重大资产损失、重大安全事故等负有责任; 5.本人提出离职或个人原因被解聘、解除劳动合同; 6.负责审批的单位认为其他不得继续参与超额利润分享兑现的情况。 (二)终止实施 公司出现以下情况之一,应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实施方案》: 1.当年出现亏损; 2.出现重大风险事故、重大安全及质量事故或违规违纪等情况; 3.出现主审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无法表示意见等非标准审计意见或其他对财务信息公允性产生重大影响的情况; 4.经营性现金流为负或者对公司日常经营活动开展产生重大负面影响的情况; 5.其它不得开展中长期激励的情况。 八、监督管理和组织保障 (一)监督管理 1.严格周期管理 公司董事会是超额利润分享实施方案的决策和管理机构,审议批准超额利润分享实施方案和兑现方案。 本期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周期为三年,分享期届满,具备继续开展超额利润分享条件的,应重新制定《超额利润分享实施方案》,并重新履行公司“三重一大”决策审批程序。 2.加强纪律监督 加强对超额利润分享执行人员、激励对象遵守党纪政纪的廉洁从业等情况的监督。 3.落实履职监督 企业应建立健全对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监督体系,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等治理主体,以及纪检监察、巡视巡察、财务、审计等机构根据职责分工,做好监督工作。 (二)责任追究 对于推行超额利润分享机制的企业,如经查实存在兑现年度故意违反会计政策或财务制度、弄虚作假等行为的,除应及时终止实施《超额利润分享方案》外,还应对相关行为发生期间相关人员已兑现的超额利润分享所得予以追索扣回,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追索扣回时应从激励对象未来绩效薪酬部分中扣减直至足额弥补已发放的超额利润分享所得。追索扣回制度不仅适用于在岗职工,离岗职工同样适用,情节严重时,公司可以采用法律手段进行追索扣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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