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扬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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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政:扬州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调整

2024-07-06 05: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7月1日,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网站公布了《关于调整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原文如下:

关于调整我市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的通知 

扬建房〔2020〕31号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业主:

为进一步加强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好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作用,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使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市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交存标准

1、无电梯的房屋50元/平方米;

2、有电梯的房屋80元/平方米。

非住宅交存标准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二、执行时间

2020年8月1日起新办理预(销)售许可(备案)的建设项目,按本通知调整后的交存标准执行。

特此通知。

扬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扬州市财政局

2020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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