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薛家湾镇区贾家湾棚户区(城中村)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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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薛家湾镇区贾家湾棚户区(城中村)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4-07-09 12: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更 正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薛家湾镇区贾家湾棚户区(城中村)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的通知》(准政办发〔2021〕112号)文件内容有误,原文件务必销毁,请以此件为准。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月5日

准格尔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大路煤化工基地管理委员会,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旗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业:

 

《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区贾家湾棚户区(城中村)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已经旗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准格尔旗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准格尔旗薛家湾镇区贾家湾棚户区(城中村)征收与补偿实施方案

 

  

围绕“建成中国西部一流的现代化品质城市”目标,全力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改善贾家湾片区居住环境,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590号)、《内蒙古自治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结合贾家湾棚户区(城中村)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东至新规划路,北至准十中水泥路延长至新建六中,南至鼎华小吃街,西至昭君路。

 

二、征收部门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

 

三、征收实施单位

 

旗住房保障综合服务中心与蓝天街道办事处。

 

四、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征收范围内所有被征收房屋,由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同等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结合其用途、建筑面积、建筑物高度、成新等因素进行评估。

 

(一)有证被征收房屋。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的房屋,评估公司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同等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土地予以补偿,可回迁面积按原标准房屋建筑面积100%计算。

 

(二)无证被征收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已建成(包括持有准建证、宅基地证、城乡居民建房审批表等相关手续)的被征收房屋,评估公司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同等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进行评估,土地不予补偿,可回迁面积按原标准房屋建筑面积90%计算。

 

征收公告发布以后再建的房屋不予补偿,由城管执法部门依法拆除。

 

(三)住宅房屋征收补偿安置。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在评估基础上,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再补偿850元(市场调节价)。

 

1.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公司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同等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结合市场调节价以货币方式补偿给被征收人。

 

2.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评估公司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同等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进行评估,结合市场调节价置换回迁房,回迁房统一定价,按照可回迁面积由被征收人选购所需房屋;装修、附属设施等以货币方式补偿给被征收人。

 

(1)回迁房地点为:贾家湾新建小区。

 

(2)回迁房楼层为电梯高层。

 

(3)回迁房户型面积为100㎡—170㎡左右,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按回迁楼户型、结构图纸选择回迁房。

 

(4)预选的回迁房,在可回迁面积内执行回迁价,超出可回迁面积部分执行市场价

 

(5)回迁房回迁均价:4240元/㎡(详细楼层价格确定后公示)。    

 

(6)回迁房款结算办法。领取补偿款时以预选户型面积先按回迁价全额扣款,待回迁房交付时一次性结清与实际房屋差异部分(预选房屋面积与实际测绘房屋面积差距在5平米以内执行回迁价)。

 

(7)回迁房屋交付标准为毛坯房。

 

(四)商业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都为商业的房屋,征收补偿时,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1.货币补偿。选择货币补偿的,由评估公司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同等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进行评估,以货币方式补偿给被征收人。

 

2.产权调换。选择产权调换的,由评估公司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按同等地段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房屋及装修、附属设施进行评估,按照原房屋面积、楼层1:1的比例进行产权调换,由被征收人选购所需回迁商业房。装修、附属设施等以货币方式补偿给被征收人。

 

(1)回迁房地点:贾家湾新建小区。

 

(2)回迁商业房为单层(单一层、单二层)或一二层连体。

 

(3)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按回迁商业房户型、结构图纸选择回迁房。

 

(4)预选回迁商业房与原拆迁房回迁面积差异的处理办法。原则上按原房屋面积、楼层1:1进行产权调换,如因回迁商业房设计无法等面积调换的,按回迁商业房市场价进行楼层的面积折换,折换后超出面积执行市场价,剩余面积按评估价以货币方式补偿给被征收人(详细折换比例确定后公示)。

 

(5)回迁房屋交付标准为毛坯房。

 

3.商业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为商业用途且实际用于商业营业,应当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给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补偿标准不低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3%。

 

被征收人认为其停产停业损失超过依照前款规定计算补偿费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两年的效益、纳税凭证、停产停业期限等相关证明材料。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与被征收人共同委托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对停产停业损失进行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支付补偿费。

 

(五)住宅改营业房的经营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面迎主街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为住宅用途或无产权证,但实际用于营业,且能提供两年《工商营业执照》,对用于营业部分的房屋,经营损失按每平方米1700元给予补偿。

 

2.被征收房屋面迎其它小街小巷,《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为住宅用途或无产权证,但实际用于营业,且能提供两年《工商营业执照》,对用于营业部分的房屋,经营损失按每平方米700元给予补偿。

 

3.被征收房屋位于其它区域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为住宅用途或无产权证,实际用于小加工、小作坊等用途的房屋,且能提供两年《工商营业执照》,对用于营业部分的房屋,经营损失按每平方米350元给予补偿。

 

(六)土地补偿。

 

征收范围内属于国有土地的,按证件标明的面积和所处位置的基准地价进行补偿

 

(七)临时安置费和搬迁费补偿。

 

1.住宅。

 

(1)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协议时向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三个月(从被征收房交房之日算起)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每户不低于1000元。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在已补偿三个月的基础上,另外补偿临时安置费至回迁安置房交房之日为止,在回迁安置房交房之后进行结算,补偿标准为回迁安置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0元。

 

(2)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20元,每户不低于2000元。

 

2.商业。

 

(1)临时安置费。选择货币补偿的,签订协议时向被征收人一次性补偿三个月(从被征收房交房之日算起)的临时安置费,补偿标准为被征收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每户不低于1500元。选择产权调换期房安置的,在已补偿三个月的基础上,另外补偿临时安置费至回迁安置房交房之日为止,在回迁安置房交房之后进行结算补偿标准为回迁安置房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15元。

 

(2)搬迁补助费。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一次性补助每平方米40元,每户不低于4000元。

 

(八)住房保障政策。

 

准格尔旗户籍被征收人住房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经相关部门认定为被征收人夫妻双方及未成年子女在准格尔旗范围内唯一住房的,征收补偿按住房面积50平方米给予补偿安置,分户后形成单户低于50平方米的,不享受此政策。

 

五、相关制度规定

 

(一)征收公示制度。作出征收决定时,要将房屋征收决定中载明的征收人、征收范围、征收期限等事项,以征收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同时,要对入户调查数据、评估数据、补偿协议数据进行公示。

 

(二)信访接待制度。设立信访接待室,公布接待电话、专人负责接待工作。

 

(三)责任承诺制度。

 

1.坚持依法征收、阳光征收。

 

2.保证征收补偿资金、产权调换房源按规定到位。

 

3.保证按规定标准补偿,严格履行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在规定期限内支付补偿资金并完成产权调换的各项手续。

 

4.在征收期限内,不得改变尚未搬迁的被征收人原有的供水、供电等基本生活条件,不得因其他房屋拆除而影响未征收户房屋结构安全。在未按规定办理房屋交接手续前,不得将房屋拆除。

 

(四)经费保障制度。征收补偿工作经费按征收补偿金额的1%核定,包括办公场所租赁费、车辆租用费、办公用品购置费和办公耗材、评估费、测绘费、房屋拆除费、宣传费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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