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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10-13 08: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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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利--表决权的行使规则、表决权限制和表决权回避

发布者:王丽律师|时间:2020年12月07日|分类:股权纠纷 |3144人看过

表决权是重要的股东权利,是股东参与公司重大决策、进行经营管理和实现投资回报的基础和重要途径。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直接影响股东会决议的效力。表决权的行使不仅应符合法律规定和章程的约定,同时还受到决议程序、表决事项的内容、表决权回避等限制。

关键词:表决权、表决权限制、表决权回避、决议效力

股东会会议通知(召集)、召开、表决,形成股东会决议,既是股东行使股东权利的方式,也体现了股东和股东、股东和公司之间利益的平衡与冲突。

一、表决权的基本内容

1、表决权:根据《公司法》第四十二条【股东的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2、表决通过的比例:

(1)特别事项:根据《公司法》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其他一般事项:表决通过比例,可以由章程特别约定。

二、表决权的限制

行使表决权,一般是按照资本多数决规则,这是有限公司资合性的体现。但为了对股东诚信义务进行必要的规范、平衡资本多数决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的利益冲突,有必要在特殊情形下,对表决权进行必要的限制,防止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利用“资本多数决”的优势地位,损害其他股东或公司的利益。

 1、表决内容的限制:章程可以就特别事项,约定股东或董事具有“一票否决权”,但决议内容不能违反《公司法》的强制性规定。如,禁止股东进行股权转让。

 2、出资瑕疵的表决权限制:对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可以对其表决权进行必要的限制。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表决权回避   

   在公司法中,存在股东表决权排除的特殊情形,又称表决权回避,是指当某一股东与股东(大)会讨论的决议事项有特殊利害关系时,该股东不得就其持有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设立表决权回避制度的意义在于:防止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规则,损害公司利益或中小股东的利益。例如控股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规则,通过股东会决定公司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进行不平等的关联交易,从而向控股股东或关联公司进行利益输送,使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利益受损。

虽然我国公司法规范对股东表决权回避只作了很有限的规定,但并不表明在法律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就不得适用股东表决权回避制度。  如果出现大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规则”,通过或阻止通过与其有利害关系的股东会决议,侵害公司或中小股东的利益,就可以适用表决权回避。

法律依据:

1、表决权回避的法定情形:

(1)公司担保: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该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2)因股东抽逃出资、虚假出资,公司股东会决议对该股东除名的,被除名股东对该股东会不应行使表决权。

     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缴纳或者返还,其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或者返还出资,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2014)沪二中民四(商)终字第1261号

(3)上市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权限制:第一百二十四条 【会议决议的关联关系董事不得表决】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第七十九条 股东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交易事项时,关联股东 不应当参与投票表决,其所代表的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不计入有效表决总数;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应当充分披露非关联股东的表决情况。

上述为不完全列举。

 

 

2、表决权回避推定适用的情形:

即,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为依据,但可从相关法律规定中推出结论:与表决事项的存在利害关系的股东,不得行使表决权。

    推定适用所依据的法律规范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 【股东禁止行为】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案例:(2014)一中民(商)终字第9092号

 

四、决议效力的认定

1、股东会召集的程序和表决的人数,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可能产生决议无效、被撤销的后果。

2、“禁止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应具备严格的适用条件,并非多数股东实施的所有对小股东可能产生不利的行为都可被认为系权利的滥用,应结合相应事实依据审慎界定。

3、资本多数决的滥用往往会涉及董事、监事等管理人员职责与股东权利的区分、公司人格混同的判定及商业判断准则的运用等诸多问题,应结合个案事实具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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