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财产的分配 罗尔斯的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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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财产的分配 罗尔斯的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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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些正义原则之所以是正当的,是因为它们将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下得到一致赞成。《正义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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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种假想的契约

罗尔斯使用了一个假想契约论证来证成他的正义原则。因此,我们可以把罗尔斯的计划分为三部分。第一部分要界定达成假想协议的环境;第二部分要论证,在这些条件下人们会选择他的正义原则;第三部分要主张,这表明它们是正确的正义原则,至少对现代民主制而言是正确的。

罗尔斯认为,人们对正义的看法通常带有偏见,而这种偏见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他们自己的特殊利益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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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初状态下的人,即假想的立约者,站在“无知之幕”的后面,因此他们不知道自己的具体情况。由于这种“无知”,他们不知道如何偏向有利于自己的一面,显然就只能不偏不倚地行动了。

有一种质疑指出,到目前为止,我们所描述的这种人完全不能做出任何选择或决定。他们不知道自己是什么样的,也不知道自己喜欢何种东西。那么,他们怎么能决定社会应该是什么样的呢?没有一个善观念,他们又如何知道自己看重自由呢?

罗尔斯的答案是,要预设某一类动机。他规定,原初状态下的各方被假定拥有一种“弱的善理论”(thin theory of the good)。这种善理论的第一个也是最重要的一个要素是,原初状态下的行动者知道他们想要罗尔斯所谓的“基本益品”(primary goods)。

基本益品是指自由、机会、财富、收入以及有点难以理解的“自尊的社会基础”。

罗尔斯补充道,他们宁愿要更多而非更少的基本益品,而且行动者是理性的,也就是说,他们会采取最有效的手段来达到其目的。他们也不妒忌别人,因此不会因为任何人的好运而感到愤愤不平。最后,他们是“相互冷淡的”(mutually disinterested),对其他任何人处境的好坏都不感兴趣。

无知之幕”背后原初状态的各种条件不是用来描述一个人的本性的,而是作为一种方法论工具,帮助我们看到正确的正义原则。

罗尔斯假定人们不知道与他们的社会有关的一些具体事实。他们不知道社会的经济与政治状况,不知道它的文明程度或文化水平,也不知道自己属于哪一代人。尽管如此,他们确实知道,人——现实中的人、社会中的人——有一种正义感,并能形成一种善观念。

他们也知道自己的社会处于休谟所谓的“正义环境”中。

正义环境“介于匮乏和丰裕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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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正义原则

罗尔斯说,我们会选择的正义原则是:

1.每个人都有平等的权利享有一整套最为广泛且相同的基本自由,但这些基本自由要与所有人类似的一套自由相容。

2.社会与经济的不平等应该被安排得:

(1)符合处于最不利地位者的最大利益……

(2)与职位和地位相联系,这些职位与地位在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是向所有人开放的。(《正义论》)

第一条原则是自由原则,第二条原则的第一部分是差别原则,第二条原则的第二部分是公平机会原则。

根据罗尔斯的说法,自由原则相对于另外两条原则具有“词典式的优先性”,公平机会原则相对于差别原则也具有这种优先性。对罗尔斯来说,这意味着,一旦我们社会的财富达到一种合理的水平,对自由的考虑就应该绝对优先于经济福利问题或机会平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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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尔斯接受下述有条件的说法:如果一种不平等对于改善每个人的状况,尤其是处境最糟糕者的状况,是必要的,那它就应该被允许。

在原初状态下,人们会选择他的正义原则而不是他的功利主义。(评论:在不知道自身处于什么阵营的时候,与其选择更有风险的功利主义,因为存在‘后来会得知自己属于功利主义的社会中被牺牲以成就最大功利的群体’的概率,人们更倾向于选择一种可以兜底的正义原则)

为什么要选择最广泛的平等自由?这似乎源于罗尔斯的一个假定,即人们不仅想要基本益品,而且想尽可能多要一些。

罗尔斯不无道理地认为——尽管这也是一个可以质疑的观点——在一个适度繁荣的社会,基本的权利与自由应该总是比物质上的进步更为可取。

最后,采取小中取大策略的人只看处境最差的人,他们希望尽可能地改善社会上处境最差者的状况。换句话说,他们会选择罗尔斯的差别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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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择小中取大原则的理由

在原初状态下或病床上使用的理性选择原则受到物质条件的约束。

...还存在着逻辑上的约束。

... 更重要的是,罗尔斯声称,还有一些形式上的约束,... 其中一条就是,契约条款必须为各方所知,或者至少是他们可以获知的。如果故意向契约中的一方或多方隐瞒契约的条款,就不存在任何契约。这就是公开性的约束(the constraint of publicity),它足以排除我们在第四章看到的那种为西季威克所提倡的“总督府里的功利主义”或“双层功利主义”。

第二条形式上的约束就是终结性(finality)。如果一份契约是各方怀着诚意订立的,那么他们就不会仅仅因为结果于己不利而试图废除契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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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还不足以让我们选出一条单一的原则,因为基于预期值最大化原则(平均功利主义)来选择和基于小中取大原则(差别原则)来选择,两者都是可能的。

对罗尔斯来说,重要的是,原初状态下的选择并不是一系列长期选择中的第一次。这是一次性的、不可重复的选择。

追求预期值最大化并非如此显而易见是理性的策略,因为这意味着要冒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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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许还有其他一些兼具二者优点的中间原则。

有一个答案就是选择“有条件限制的最大化”原则。也就是说,我们应该采用这样一条原则,它大致规定,“要追求预期值最大化,但不能选择那个有可能具有非常糟糕后果的选项”。

罗尔斯认为,用来支持“有条件限制的最大化”原则的论据是失败的。他认为,问题在于,从原初状态的立场来看,只能以一种任意专断的方式来设定社会最低保障标准。

罗尔斯指出,立约各方在试图设定社会最低收入保障标准时最终会不得不勉强接受这一建议,即“尽可能地改善处境最糟糕者的状况”。但这恰恰就是差别原则,因此这种有条件限制的最大化原则就变成了小中取大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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