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经济性裁员中“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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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经济性裁员中“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标准

2024-07-13 02: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据此,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情况下实行经济性裁员的,除了要满足程序性要件之外,还需证明已经达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实体要件。那么,到底怎么样才算满足了“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这一要件呢?今天,我们就来讨论这个问题。

根据《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的通知》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可以根据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来界定。”但是,该条规定中提到的“地方政府规定的困难企业标准”,一方面,部分地方政府并未出台相关标准;另一方面,有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标准目前已经失效或者虽还有效力,但是因时间过于久远,已经难以适用于目前的生产经营状况。所以,本文还是通过案例检索的方式,梳理司法实践中对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认定标准。

1.上海地区

序号

案号

法院认定

关联证据

1

(2020)沪0115民初10418号

根据当事人陈述以及在案证据可见,被告根据该公司经营困难,存在亏损等实际经营情况,经向工会和劳动行政部门报备后,决定裁减包括原告在内的员工,其因经营困难欲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是清楚的,亦与部分员工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待行政部门回复后对于未能达成协议的员工依照经济性裁员的规定在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上述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

2017年及2018年度利润表、截至2019年6月的利润表

2

(2020)沪01民终9051号

德韧干巷公司提交了2017年至2019年度审计报告,以印证其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审计报告显示,德韧干巷公司自2018年始利润锐减,2019年始已出现亏损,结合2018年国内外经济情况、德韧干巷公司的主营业务以及劳动者陈述的德韧干巷公司现状,本院认为可以认定德韧干巷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根据在卷证据,德韧干巷公司已经提前三十日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工会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也已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故应认定履行了法定程序。

2017年至2019年度审计报告

3

(2010)沪二中民三(民)终字第1704号

根据被上诉人提供的审计报告,被上诉人在2006、2007年度均存在一千多万元的严重亏损,至2008年度时亏损情况甚至达到了二千多万元,属于连续三年亏损情况严重,符合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情形,被上诉人据此决定进行经济性裁员,与法无悖。

2006年度和2008年度的审计报告

4

(2016)沪02民终9211号

一审中李赛克公司提供了2014、2015年度利润表证明其公司存在亏损致经营困难,该利润表显示李赛克公司确实存在亏损,沈燕婷虽对亏损情况不认可,但未提供有力证据反驳。根据本案目前证据尚不能证实李赛克公司裁员存在恶意损害劳动者利益的情形,一审法院据此认可李赛克公司的裁员行为,进而对沈燕婷要求李赛克公司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之责的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

2014年、2015年度利润表

2.北京地区

1

(2022)京02民终2683号

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亏损,并不必然导致生产经营困难,即便由此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相应困难是否达到了严重困难(即致使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程度亦需进一步考量。本案中,塔克拉夫公司在2017年度至2019年度均处于高额盈利状态,即便塔克拉夫公司的2020年度的审计报告显示其公司在该年度亏损320余万元,但塔克拉夫公司在2020年3月新冠肺炎疫情严重的情况下,仍在提高刘勤的月工资标准。在此前三年的高额盈利的情况下,仅凭前述亏损亦不足以认定塔克拉夫公司的生产经营达到了严重困难的程度。

2017年度至2019年度审计报告(盈利状态);2020年度的审计报告(亏损320余万)

2

(2022)京02民终2392号

根据大宝公司所提交的《2018年至2020年利润表》《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等证据,该公司此前净利润呈稳步增长趋势,2020年净利润虽有一定程度的下降,但其经营仍取得较高利润,并未出现亏损。在案证据亦未能证明大宝公司发生了其他生产经营的严重困难情形或客观经济情况的重大变化,在此情况下,不足以认定本案劳动合同因用人单位经济情况变化而履行不能,故本案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用人单位可以裁减人员的情形。

《2018年至2020年利润表》《2020年度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

3

(2021)京02民终4343号

根据相关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自2015年至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显示,自2015年起至2018年,华美财富公司的营业利润及净利润为负1000余万元至3000余万元,应属于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2015年至2018年财务审计报告

4

(2020)京民申2694号

本案中,乐金公司提交的《乐金电子(中国)有限公司财务审计报告》(2014-2017年)《董事会决议》《对公司经济性裁员通报会的反馈意见》《关于工会反馈意见的回复》、北京市朝阳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具的《收悉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乐金公司确实存在经营困难,且已就经济性裁员向工会说明情况,听取了工会意见,并已将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符合上述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

《财务审计报告》(2014-2017年)

3.小编总结与提示

(1)法院在认定公司是否达到经济性裁员中“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时,一般会通过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利润表、纳税申报材料等(连续三年为佳)是否体现公司存在亏损进行认定;

(2)如果仅有上一年度的经营存在亏损的证据,但是企业本身还存在扩大生产、提高员工工资等情况时,法院可能认为相关亏损不足以认定达到严重困难的程度;

(3)如果公司只能证明一段时期内净利润存在下降、订单量下降、业务缩减等情况,但是仍旧能取得利润,并未出现亏损,则法院一般都会认定公司未达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标准。

以上就是关于经济性裁员中,认定公司是否达到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标准的总结和梳理。小编提醒大家,公司以该理由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的,还是要多加慎重,除实体性要件外,还应当注意履行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职工听取意见、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等程序,并注意优先留用和重新招用等特殊规定,避免因违反规定被认定构成分违法解除。

作者  陈晓燕

责编  高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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