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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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粮食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 益,提高粮食质量安全水平,实现粮食质量的可追溯,根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与政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从事粮食经营者从事粮食收购、储存、运输活动和政策性 用粮的购销活动和“放心粮油工程”购销活动的成品粮油质量安全追 溯,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烟台市粮食局负责全市粮食质量安全追溯工作监督管理和 行政指导,县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相应负责辖区内粮食质量安全追溯 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粮食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粮食入库、储存和出库检验记录 制度,建立粮食质量档案,在收购、储存等各环节如实记录和保存粮 食的种类、来源、数量、等级、检验、保管措施、销售去向等信息。 粮食质量档案和购销台账不得涂改、伪造,质量档案保存期不少于 6 年。
第五条粮食经营者收购粮食,应检验粮食质量,并对收购的粮食 建立质量档案,如实记录粮食的种类、数量、产地、收获年度、质量 状况、收购日期等内容。
第六条粮食经营者入库粮食,应严格执行国家质量标准和粮油储 藏技术规范的要求,采取相应技术措施确保粮食储存安全。在每批粮 食入库后 3 个工作日内建立真实、准确、系统的粮食质量档案。在储 存期间,对原粮要定期进行质量检验,并在质量档案上如实记录粮食 水分和温度、储存品质变化情况、粮食霉变和虫害发生情况、用药情 况(包括施用药剂名称、施药方式、施药量、施药时间等内容),不 得使用国家禁止使用的化学药剂或超量使用化学药剂。
第七条粮食经营者出库粮食,应按规定出具出库检验报告或由出 库企业签字、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检验报告中应当如实记录粮食 的品种、数量、质量状况及检验报告编号、出库日期及购买者相关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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