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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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5-20 20:3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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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问题一:关于安全区域的防火阀设置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依《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2016)2.0.1 通风工程:送风、排风、防排烟、除尘和气力输送系统工程的总称。再依《建规》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尤其是9.3.11-5,如加压送风井设于安全区域之内,加压送风立管连接各层支管处是否设置防火阀?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二十四条 :     楼梯间、前室为安全区域。加压风管跨越安全区域和非安全区域时,穿越隔墙处应设置 70℃熔断关闭的防火阀;加压风管穿越安全区域的内部隔墙(如楼梯间和前室之间的隔墙)处可不设置防火阀;加压送风管井位于安全区域内时,加压送风立管连接各层支管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总结分析:     关于这个问题,《烟规》图示15K606中有两种表达,如下图所示:     以上两图中,水平管道的设置了防火阀;墙壁式的没有设置防火阀。此防火阀在国标图示20K607中无。 问题二:关于敞开楼梯间的防烟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敞开楼梯间是否需要考虑防烟问题?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湖南》问题12:     联排别墅(排屋)采用敞开式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时,因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4.1 条要求疏散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需满足何种条件方可算自然通风?     处理意见:靠外墙有可开启外窗时可自然通风,但敞开楼梯应设置挡烟垂壁;不满足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总结分析:     《建规》6.4.1条文解释:疏散楼梯间要尽量采用自然通风,以提高排除进入楼梯间内烟气的可靠性,确保楼梯间的安全。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有利于楼梯间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能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的疏散楼梯间,需按本规范第6.4.2条、第6.4.3条的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并采取防烟措施。但《烟规》中并无敞开楼梯间的具体做法。     《建规》指南中诠释如下:     可参考石老师专题:     敞开楼梯间-每层均应设置通风采光窗?具体设置要求?     释惑-敞开楼梯间,21问! 问题三:关于通风管道穿过前室楼梯间等防烟部位的处置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楼梯间及消防电梯前室等防烟部位,可否穿越通风空调及排烟管道?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2.8:     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是否允许穿越建筑内前室(合用前室)、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答:建筑高度超250m时,排烟风管不可以穿越楼梯间、(合用)前室,当风管必须穿越时,应设置土建夹层。建筑高度小于250m时,当风管必须穿越时,应设置土建夹层;或风管设置耐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墙体耐火等级,穿越防火墙应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二、《山东》5.0.2:     通风(空调)风管、排烟风管是否允许穿越建筑内前室(合用前室)、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需要采取什么措施?     建筑高度大于250m时,排烟风管不可以穿过楼梯间、(合用)前室;通风(空调)风管必须穿越时,应设置土建夹层。     建筑高度小于等于250m时,当风管必须穿越时,应设置土建夹层或风管设置耐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墙体耐火极限,穿越防火墙应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     三、《浙江》7.2.20:     除加压送风管道外,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不应穿越建筑内楼梯间、前室(含建筑首层由走道和门厅等形成的扩大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扩大前室)、避难区及避难走道等防烟部位。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通风(空调)风管、排烟管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对于避难区(间)等场所,当采用楼板进行防火分隔确有困难时,穿越避难区(间)的风管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风管,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风管,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吊顶进行防火分隔。     四、《湖南》(三)避难间防排烟 问题1: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23 条,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排烟管道不应设置在避难区内,如必须设置在避难区时,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但如果将避难间内的排烟管道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 的防火材料进行包裹是否可行?     处理意见:排烟管道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 的防火材料进行包裹后可行,不满足要求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总结分析:     《建规》6.4.1-6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建规》6.4.2-2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建规》6.4.3-5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建规》7.3.5-3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 5.5.27 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可见,通风空调风管道或排烟管道如穿过这些防烟部位,相当于在这些部位设置了除出入口及正压送风口之外的其他洞口,规范是禁止的。如确需穿越这些部位时,应设置土建夹层,将管道设置于这些防烟部位之外。对于《广州》将风管设置耐火保护,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墙体耐火等级,穿越防火墙应设置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方式,宜不包括排烟管道。 问题四:关于商业步行街的排烟设施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5.3.6-7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据此,步行街回廊及商业排烟可否排至步行街内,共同通过顶棚排走?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川渝地区》第三十九条:     商业建筑中的步行街在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第 5.3.6 条关于自然排烟口和其它相关要求时,各层步行街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二、《广州》1.12:     在高层办公楼局部装修改造项目中,首层沿街商铺只有外门无外窗,如加设机械排烟系统,由于涉及外立面开百叶及消防配电重新拉线,对于租户很难实现,如果外门到房内任一点距离不超过30m,是否可以按自然排烟来断。     答:当沿街商铺利用外门进行排烟时,应满足《防排烟标准》自然排烟相关要求,包括防烟分区划分要求、清晰高度要求、排烟口面积及高度要求等等。     三、《甘肃》(建筑工程)5.14.1:     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 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     总结分析:     依《建规》5.3.6条文解释,为确保室内步行街可以作为安全疏散区,该区域内的排烟十分重要。这首先要确保步行街各层楼板上的开口要尽量大,除设置必要的廊道和步行街两侧的连接天桥外,不可以设置其他设施或楼板。本规范总结实际工程建设情况,并为满足防止烟气在各层积聚蔓延的需要,确定了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上的开口率不小于37%。此外,为确保排烟的可靠性,要求该步行街上部采用自然排烟方式进行排烟;为保证有效排烟,要求在顶棚上设置的自然排烟设施,要尽量采用常开的排烟口,当采用平时需要关闭的常闭式排烟口时,既要设置能在火灾时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自动开启的装置,还要设置能人工手动开启的装置。本条确定的自然排烟口的有效开口面积与本规范第6.4.12条的规定是一致的。当顶棚上采用自然排烟,而回廊区域采用机械排烟时,要合理设计排烟设施的控制顺序,以保证排烟效果。同时,要尽量加大步行街上部可开启的自然排烟口的面积,如高侧窗或自动开启排烟窗等。     由上述内容可知,顶棚、回廊及商铺为不同的防烟分区,应分别考虑排烟设施。本条款仅规定了顶棚的排烟方式,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其他区域排烟方式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问题五:关于《建规》8.5.2-1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8.5.2-1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设置排烟设施的条件是否有面积限制?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5.2 条第 1 款中“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当该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300 ㎡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总结分析:     《建规》第8.5.2-1条,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 《建规》指南一书,将丙类生产场所设置排烟条件一栏用“一”表示,更是耐人寻味!究竟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是否设置排烟设施?如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其约束条件又是什么?目前有两种观点,阐述如下。     观点一:“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是后面“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与“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的定语,无实质意义。即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和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需要设置排烟设施。如这种观点成立,那么此条规范是否存在语病?如果将规范中的“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去掉,语义也应是上述两点。     观点二: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即生产车间)没有面积要求,均需设置排烟设施;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例如:厂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和建筑面积大于300㎡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例如:中间仓库等)均需设置排烟设施。这一观点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图示的画法是一致的。     此条规范的后半句,观点一与观点二是一致的,主要纠结在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设置排烟设施的约束条件是否需要建筑面积大于300㎡?本文支持观点二,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的丙类生产场所少之又少,不必过多纠结,有条件设置排烟设施的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生产场所尽量设置。 问题六:关于《建规》8.5.2-2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8.5.2-2中如何界定单个生产车间?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5.2 条第 2 款规定的丁类生产车间是指“生产厂房内任一空间(房间)的建筑面积大于 5000 ㎡的丁类生产车间”。     二、《江苏》(三)其他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2.2 条的“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指的是建筑中一个房间的面积,还是该建筑中所有丁类生产车间的总面积?     答:指的是该单体建筑中所有丁类生产车间的总面积。     三、《江西》3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2.2条规定:“建筑面积大于5000㎡的丁类生产车间”应设置排烟设施。此处丁类生产车间的建筑面积是指形成独立防火分区的单个车间的面积。     总结分析:     大多厂房建筑的建筑专业条件图,仅有平面布置与层数,并无生产车间的划分,作为暖通专业的设计者不知道此条规范该如何掌握。例如一个每层建筑面积3500㎡,共三层的丁类厂房,是否需要考虑排烟设施?是按每层一个生产车间,还是三层一个生产车间?针对此问题,因生产车间没有界定的尺度,实际使用也有不确定性,本文认为有条件尽量设置排烟设施。 问题七:关于《建规》8.5.4中的无窗房间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中的“无窗房间”通常是指无外窗房间和从外部不可以看清内部的设固定窗的房间。《建规》8.5.4中的“无窗房间”与此一致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5.4 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的房间。对于商业服务网点,其首层有外门但无外窗的房间,可不按无窗房间考虑。     二、《江苏》(二)排烟类5:     住宅地下储藏室,被分隔为单间小于50㎡储藏间,每个单元地下储藏室总面积小于200㎡,单元与单元之间设置防火门分隔,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答:储藏室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三、《江苏》(二)排烟类34:     地上大于 50m²小于100㎡ 的暗房间有直接对外的外门,是否需要排烟?门是否可以作为自然排烟的排烟口?是否要在最小清晰高度以上?     答:地上大于50m²小于100㎡的暗房间有直接对外的外门,不应作为《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4 条所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不必设置排烟设施。     四、《江西》3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4 规定:“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200㎡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此条文中“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这一限定条件是对“总建筑面积大于200平方米”和“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两种情况而言的。     五、《广州》1.10:     根据《建规》第8.5.4条,地上无窗房间,当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请问建筑面积大于50㎡、小于100㎡的地上房间,采用玻璃幕墙,此类房间是否需设置排烟设施。     答: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破拆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的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当地上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小于100㎡时,设置此类外窗/玻璃幕墙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采用玻璃幕墙时,可破拆区域应设置相应标识。     六、《湖南》问题14: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4 条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条文中的总建筑面积是指栋/层/防火分区/防烟分区/与走道相连的无窗房间的总建筑面积? 处理意见:防火分区内与走道相连的无窗房间的总建筑面积。     七、《海南》6.6.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第8.5.4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的房间。     八、《甘肃》(建筑工程)5.9.1:     洁净手术部应对无窗建筑或建筑物内无窗房间设置防排烟系统。(洁净手术部内的房间大多数为无窗或窗扇固定、不能开启。该场所要按照无窗房间设置和设计防烟和排烟系统,即在避难区及其前室,楼梯间或消防电梯的前室等部位设置防烟设施,在其他部位设置排烟设施,同时设置补风系统。)     总结分析:     《建规》第8.5.4条中规定的“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是指地上建筑的内区房间或虽靠外墙但无窗(或设固定窗)的房间。《广州》地区的“房间内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破拆的窗户、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的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有些不妥。 问题八:关于民用建筑需要排烟的部位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民用建筑需要排烟的部位的确定原则?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3:     民用建筑内需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或部位,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8.5.3 条及第 8.5.4 条的相关要求综合考虑确定。     二、《湖南》问题13:     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3 条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100㎡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应设置排烟设施,以敞开式楼梯连通每层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 但两层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的房间是否需设排烟设施?     处理意见:两层总建筑面积大于100㎡的房间应设排烟设施,楼梯开口处应设挡烟垂壁,不满足按“必须修改(消防安全)”处理。     总结分析:     民用建筑的排烟部位,主要依《建规》8.5.3与8.5.4条规定确定。对于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或场所,达到一定规模,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问题九:关于设备用房的排烟设施设置情况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设备用房,尤其是设置于地下室的设备用房,通常没有外窗,属于无窗房间,是否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6: 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制冷机房及机房间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的柴油发电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等于50㎡的控制室除外),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二、《广州》1.1: 建筑内设的应急发电机房、燃油/燃气锅炉房是否按可燃物较多的情况看待,在不设置自动气体灭火系统时,是否必须执行《建规》中8.5.3 和8.5.4,设置排烟系统。 答:应按可燃物较多情况来看待,当采用气体灭火时,设置事后排风系统,未采用气体灭火时,按《建规》8.5.3条和8.5.4条执行。 三、《陕西》7.2.1: (补充GB50016-2014(2018年版)第8.5.4条)地下制冷与换热机房以及消防泵房等设备用房可不设置排烟设施。 总结分析: 通常设置排烟设施的条件为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面积达到一定规模的房间。对于水泵房、换热站、通风空调机房等(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等于50㎡的控制室除外)通常无可燃物,也无人员长期停留,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对于变配电室、燃油(燃气)锅炉(机组)的机房等电气设备用房,按可燃物较多房间考虑,如采用气体、细水雾或超细干粉自动灭火时,需要设置事后排风系统;未采用时,按《建规》8.5.3条和8.5.4条执行。具体可参石老师专题:同一保护对象,不可兼得的气体灭火系统和排烟系统! 问题十:关于地下电梯厅与门厅的排烟设施设置情况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地下的普通电梯厅或门厅,通常面积很大,是否需要考虑排烟问题?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7: 建筑内的地下电梯厅、地下门厅(不含作为前室或合用前室使用的厅室)等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当其建筑面积大于5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总结分析: 电梯厅或门厅属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如不是防烟的部位,即不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厅室,当规模达到《建规》8.5.3条和8.5.4条规定时均需要考虑设置排烟设施。 问题十一:关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排烟设施设置情况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对于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的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房间,排烟与补风如何设置?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浙江》7.2.39: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其排烟设计除了应符合《防排烟标准》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时应设置排烟口,房间面积小于50 ㎡时宜设置排烟口;内走道均应设置排烟口,且其排烟系统宜独立设置;     2 当任一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时,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按《防排烟标准》第 4.6.3 条、第 4.6.4 条的相关要求通过计算确定(其中第 4.6.3 条第 1 款有关排烟量的计算可按本《指南》第 7.2.29 条执行);当房间面积均小于 50㎡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但内走道排烟系统的排烟量应符合本《指南》第 7.2.25 条的规定;     3 内走道和设有排烟口的房间应设置补风口,补风口的布置应有利于排烟和人员疏散;当采用机械补风时,该场所(含内走道和房间等)不应与其他区域共用补风系统。     注:《浙江》7.2.25:     对于地下或地上无窗房间,当单个房间建筑面积均小于50㎡且多个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等于200㎡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可通过相连的走道排烟。当该走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不应小于20000m³/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应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2.0㎡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端(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 2/3。     二、《浙江》7.2.40:     设置在一、二、三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排烟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当房间为无窗(或设固定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50 ㎡(或多个无窗房间总面积大于或等于2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当房间为有窗房间且单个房间面积大于或等于100㎡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2 当该场所采用机械排烟系统时,其排烟系统的防烟分区、排烟量、补风等设计应参照本《指南》第 7.2.39 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江苏》(二)排烟类3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5.3 条第1项规定,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是否可以理解为无论房间大小,所有房间均应设置排烟设施?     答: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或地下、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50㎡的房间不需要设置排烟口,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设置在疏散走道,见《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4.12 -3 条。     四、《湖南》问题15:     设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场所,不管包间面积多大,排烟口一定要进包间,还是面积小于 50㎡ 的包间可以在走廊排烟?     处理意见:包间面积小于 50㎡ 时排烟口可设置在走廊内,不满足GB50016-2014(2018)第 8.5.4 条要求按“必须修改(强制性条文)”处理。     五、《山东》3.0.36:     《建筑防排烟标准》第4.5.3条补风可否从走廊补?间接补风即补风先到走廊,再从走廊到排烟空间。     对于地上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或等于500㎡,不论其采用机械排烟或自然排烟方式,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当地上无窗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也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     对于地下建筑,当房间建筑面积大于200㎡,或房间设置了排烟口且房间门为防火门时,房间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其余则可通过相连的走道进行补风,但补风走道应有可靠的进风设施。     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均应设置直接补风设施。     总结分析:     依《烟规》4.4.12-3条当单个房间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的房间设置机械排烟时,房间内可不设置排烟口,通过相连的走道排烟。需要注意的是,此处仅是将排烟口移出房间内,并没有改变原有系统的排烟量。 问题十二:关于《建规》8.5节中走道长度的确定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8.5中有关走道的图示过于简单,无法推测出复杂走道的长度,究竟走道的长度如何计算?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1.3: 走道长度如何计算?是算最远点至疏散楼梯的长度还是算整个走道的长度? 答:整个走道的长度。 二、《广州》1.5: 走道长度的如何确定;按《建规》第8.5.3条,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应设排烟设施;有设计将超过20m的走道设防火门分隔成不超过20m的内走道而不设排烟设施是否可行?部分走道连接大堂等空间,其走道长度是否应包括大堂的长度? 答:按《建规》8.5.3条执行,长度超20m走道需设置,否则可不用设置排烟设施。走道连接大堂等空间时,走道长度不包括大堂的长度,应分别考虑排烟设施。 总结分析:     上面两个图示为《建规》图示中内容,此两个“一”字型走道,过于简单,暖通专业通常按走道总长度计算,对于特殊形状走道,取其最长的一条走道的长度,如超过限定值,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广州》规定走道连接大堂等空间时,走道长度不包括大堂的长度,应分别考虑排烟设施。本文对此条观点存疑。本文认为大堂是走道的一部分,至少兼走道,在计算走道总长度时,需要加上大堂的长度。     问题十三:关于暖通机房、设备房、电梯机房等外墙上的排(进)风口是否需要设置防火阀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9.3.11 规定了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哪些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没有明确是否包括设备用房的外墙,外墙处是否需要设置防火阀?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5.0.3:     暖通机房、设备房、电梯机房等外墙上的排(进)风口是否需要设置防火阀?     如排(进)风口为连通室外空间,外墙风口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二、《广州》2.17:     暖通机房、设备房、电梯机房等外墙上的排(进)风口是否需设置防火阀?     答:如进排风口为连通室外空间,外墙风口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总结分析:     依《建规》9.3.11条规定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与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需要设置防火阀。外墙不属于隔墙,无需设置防火阀。 问题十三:关于民用建筑中,厨房、锅炉房事故排风管道是否可以穿越防火分区、防火墙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9.3.2是否适用于民用建筑中,厨房、锅炉房事故排风管道?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山东》5.0.1:     根据《建规》第9.3.2条,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请问民用建筑中,厨房、锅炉房事故排风管道是否属于此范围,不可穿越防火分区、防火墙?如按此考虑,厨房、锅炉房事故排风管道难以布置。     民用建筑中厨房、锅炉房等事故排风管道不属于此范围。     二、《广州》1.11:     根据《建规》第9.3.2,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请问民用建筑中,厨房、锅炉房事故排风管道是否属于此范围,不可穿越防火分区、防火墙?如按此考虑,厨房、锅炉房事故排风风管难以布置。     答:民用建筑中厨房、锅炉房等事故排风管道不属于此范围。     总结分析:     《建规》9.3.2条规定仅适用于工业建筑的厂房。针对民用虽然不适用,但民用建筑有条件可尽量参照执行。无论是事故还是火灾尽量控制在较小范围内。 问题十四:关于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能否设置于地下室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设于民用建筑内的燃气锅炉房是否需要依据《建规》9.3.2条规定,其事故排风机房不能设置于地下室内?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江苏》(三)其他9:     对于民用建筑内设置的燃气锅炉房等需要考虑防爆事故通风的场所,其事故通风排风管是否要遵守 GB50016 第 9.3.2 条规定,即风管不能穿越锅炉房隔墙?事故通风机房能否设置在地下室?     答: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机房可设置在地下室内。     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1.1 条“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的场所为甲、乙类生产场所,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3.4 条: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据 GB50019-2015 第 6.9.16 条:用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及其他厂房中有爆炸危险区域的通风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1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宜设置在生产厂房外或单独的通风机房中。所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9.3.9 条是针对甲乙类工业厂房或仓库平时的排风系统而言:甲乙类生产厂房以及其他建筑物排除有爆炸危险物质的局部排风系统-风管及其风机都必须设置于地面以上,不得设于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而设于地下一层的燃气常压热水锅炉房,其火灾危险性分类为丁类生产厂房,套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2 条: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应布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所以其排风设施可设于地下室或直接设于锅炉房内,不必在地面设置。     总结分析:     燃气锅炉房的事故排风机房可设置在地下室内。具体可参国标图集14R106《民用建筑内的燃气锅炉房设计》。举例如下: 问题十五:关于地下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是否需要执行《建规》9.3.9条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有人认为柴油发电机房的储油间含有油气,其排风系统及排风设备需执行《建规》9.3.9条款,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此观点是否合理?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1.6:     按《建规》第9.3.9条,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地下发电机房储油间是否在此范围?     答:地下发电机房储油间不在此范围内。     总结分析:     柴油为丙类液体,依《建规》3.1.1条柴油发电机房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厂房,其储油间为丙类厂房中间仓库,也为丙类。储油间的油箱为密闭容器,其油气直接通大气,不在房间内积聚,房间内不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无需执行《建规》9.3.9条款。         问题十六:关于空调风管保温可否采用B1级材料的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建规》9.3.15中何谓“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1.9:     民用建筑项目,空调风管保温是否限制采用难燃B级材料(如橡塑发泡+不燃铝箔贴面)?     答:按《建规》中第9.3.15执行,即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总结分析:     目前,不燃绝热材料、消声材料有超细玻璃棉、玻璃纤维、岩棉、矿渣棉等。难燃材料有自熄性聚氨脂泡沫塑料、自熄性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等。《建规》9.3.15条文解释:加湿器的加湿材料常为可燃材料,这给类似设备留下了一定火灾隐患。因此,风管和设备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黏结剂,应采用不燃材料。在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允许有条件地采用难燃材料。     也就是说,绝热材料尽量采用不燃材料,在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例如潮湿环境等,可以采用难燃材料,即B级材料。 问题十七:关于蓄电池室的暖通问题     提出本问题的原因:     蓄电池室可否采用防爆型空调机,并采用室内循环空气供暖?     可供参考的地方标准     一、《广州》1.2:     建筑内设的蓄电池室一般被看作易燃爆房间,是否必须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另外,其室内设置了防爆空调,是否可不执行《建规》中9.1.4 有关不得使用室内循环空气的规定,请明确。     答:有散发有害气体、可燃爆炸气体时,应设置事故通风系统。应执行《建规》中9.1.4要求,不得使用室内循环空气。     总结分析: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872-2014)表3.0.1中将蓄电池室分为2种火灾危险性。具体如下:     其条文解释:     (7) 蓄电池室及配套房间。国家水电工程中主要采用防酸隔爆型铅酸蓄电池,这类蓄电池在结构上采取了密封和消氢措施,但在运行中仍可能有少量氢气逸出。故这类蓄电池室划为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碱性蓄电池和阀控式蓄电池室,按其性能划为丁类火灾危险性场所。     与蓄电池室配套布置的酸室、套间及通风机室,一般都设在蓄电池室旁边。这些辅助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相应蓄电池室对待。     各类电厂设计标准对蓄电池室都有相应要求,基本相同。以火力发电厂为例,《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50229-2019)     8.1.2 甲、乙类厂房或甲、乙类仓库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蓄电池室、供(卸)油泵房、油处理室、汽车库及运煤(煤粉)系统等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物料的建筑物或房间,严禁采用明火取暖。     8.1.3 蓄电池室的供暖散热器应采用耐腐蚀、承压高的散热器;管道应采用焊接,室内不应设置法兰、丝扣接头和阀门;供暖管道不宜穿过蓄电池室楼板;蓄电池室内不应敷设供暖沟道。     8.3.4 蓄电池室通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空气不应再循环,室内应保持负压,排风管的出口应接至室外;     2 排风系统不应与其他通风系统合并设置,排风应引至室外;     3 当蓄电池室的顶棚被梁分隔时,每个分隔处均应设吸风口,吸风口上缘距顶棚平面或屋顶的距离不应大于0.1m;     4 设置在蓄电池室内的通风机及其电机应为防爆型,并应直接连接;     5 当蓄电池室内未设置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连续运行;当蓄电池室内设有带报警功能的氢气浓度检测仪时,排风机应与氢气浓度检测仪联锁自动运行;     6 蓄电池室的送风机和排风机不应布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当送风设备为整体箱式时,可与排风设备布置在同一个房间。     通过以上条款可知,蓄电池室的采暖基本按丙类厂房要求,由于其产生少了氢气,其通风要求基本与《建规》9.1.4相同。 查找 上节 下节 返回顶部 上一节:6 系统施工 下一节: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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