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选拔官吏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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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选拔官吏制度

2024-07-11 12:5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察举科目

汉代察举的科目,是由少到多不断增加的;增加科目尤以特科为多,是根据对专门人才的需要而设立。这些科目,划一由皇帝确定。按照举期分类,察举的科目可分为常科(岁科)与特科两大类。岁科有孝廉、茂才(秀才)、察廉(廉吏)、光禄四行;特科又分为常见特科和一般特科。在上述科目中,以岁科为先,其中又以“孝廉”一科为最重要。特科中则以“贤良方正”为最重要。

汉文帝(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57年在位)时要求举贤良方正,汉武帝(公元前140年-公元前87年在位)时要求举孝廉,这都是察举史上的标志性事件。如果按照四科标准分类,以“德”为主的有孝廉、孝廉方正、至孝、敦厚等科;以“文法”为主的有明法科;以“才能”为主的有尤异、治剧、勇猛知兵法、明阴阳灾异、有道等科。但所有的科目,都以“德行”为先,在学问上则以“儒学”为主。

1、孝廉

在汉代察举常科中,“孝廉”是最重要的一科,亦得人最多,出了许多名人。“孝廉”之设,始于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武帝下诏,“初令郡国举孝廉各一人”;显示“孝廉”起初不是常科,不被重视,后来“孝廉”规定为岁举常科,才受重视,渐显重要。

孝、廉有“孝子廉吏”的意思。“孝”是指孝敬父母;“廉”是指清廉勤政。这是古时对官吏的普遍要求。汉代“孝廉”,大部分是通儒学的高官及富豪子弟。举“孝廉”之后,前程远大,升迁较快。“孝廉”出身的官吏,更被认为是“正途”、“清流”,很被看重。起初举“孝廉”是以郡为单位。东汉时,和帝(公元89年-105年)采纳丁鸿和刘方的建议,改以人口为单位;郡国人口不满10万三岁(年)举孝廉一人;不满20万二岁举一人,20万岁举一人;四十万举二人;上至百二十万六人。外围郡国则作适当放宽。后来又采纳左雄建议,限年龄40岁以上才得举。但此种“限年法”实行不久,就废除了。

2、茂才

察举岁科之一“秀才”,东汉时为避光武帝刘秀(公元25年-57年在位)讳,改作茂才(茂材)。汉武帝元封五年(公元前106年)下诏:“其令州郡察吏民有茂才异等”,这是此科之始。后来,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元帝(公元前48年-前33年在位)时均有诏令,举“茂才异等”。西汉时,茂才并不是岁举常科。

东汉光武帝建武十二年(公元36年)诏令:“三公举茂才各一人”,“监察御史、司隶、州牧,岁举茂才各一人”,此后才为岁举,往往与“孝廉”并称,表明其重要性。不同之处是,“孝廉”为郡举,“茂才”是州举,所以数目是后者少、前者多,建武十二年总计岁举“茂才”才约有20人。

“茂才”多为现任官吏,如西汉的茂才萧咸是丞相史。这些现任官吏举“茂才”后,因本身资历高,多起用为县令(千石)。“孝廉”则多为郎官,六百石。还有不少人先举“孝廉”,再举“茂才”。“茂才”中有许多升至高位,成为汉代名臣。如东汉的周举(?-公元149年),官至光禄卿,为“八俊”之一。

3、察廉

“廉吏”是汉代察举岁科之一。“察廉”就是察举廉吏的意思,不是指“孝廉”。被举为“廉吏”者,多为低级官员,被举后,按原职升补;而举为“孝廉”者,一般皆入朝为郎官,这是主要区别。而“廉吏”与“孝廉”二者之间的具体差别,又可概括成以下四点:

(一)“廉吏”为长官报请上级迁补属吏优异者之科目,而“孝廉”则是郡国向中央“贡士”之科目;

(二)“廉吏”限于“斗食”至“六百石”之吏员,而“孝廉”则开放予所有吏民;

(三)“廉吏”一般根据本秩(职位)直接迁补,而“孝廉”一般要入三署为“郎中”;

(四)“廉吏”之“举主”范围广泛,包括郡守,而“孝廉”之“举主”仅限于郡守、国相。

“廉吏”一科,大约在汉武帝(公元前140年-公元前87年在位)之前就有了,之后逐渐明确,成为一种岁举常科。被举的“廉吏”,最初都是小官,大概他们忠于职守,特别是为官清廉,才被“举主”看中,作为察举的对象。

4、光禄四行

汉元帝永光元年(公元前43年)春二月:“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敦厚、逊让、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据上述元帝诏书的内容,说明“光禄四行”的几项重点:

(一)从永光元年开始,才有推举“光禄四行”一科;

(二)质朴、敦厚、逊让、有行(或作节俭)是四种品行,也是“光禄四行”的选拔标准;

(三)“光禄四行”为岁举常科;

(四)“光禄四行”的举主为丞相、御史,被举者为光禄勋的属官;

(五)光禄勋每年依此科考核(“第”)他的属官。

汉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时,改“郎中令”置“光禄勋”,掌管宫廷宿卫及侍从之事,属官有光禄大夫、大中大夫、谏大夫、谒者等。具上述四种品行的,通常是一些忠厚质朴的人,他们老老实实任职,没有什么突出成绩,长时间也没有得到提升,所以设立此科,每年从他们之中选拔一至两人,予以升迁。

5、贤良方正

古代比较贤明的君主,往往希望有一些公正无私、敢于直言的大臣,能指出自己的不足之处,以便更好地治理国家。汉代察举制度设立“贤良方正”科,就是这个原因。

“贤良方正”是最主要的特科,始置于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目的是“纳天下言”,即广泛听取对国政的意见。帝王们当时普遍认为,发生天地灾异,是自己犯了过失,即“人主(皇帝)不德,布政不均”。所以,这一科常常是在灾异发生之后举行。而“贤良方正”又多与“直言极谏”相连,这是皇帝“求言”的一种方式,所以称作“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汉代的皇帝大多开过此科。“贤良方正”科的“举主”很广泛,包括中央和地方的高官,诸王侯、三公、将军、中二千石、州牧、郡守等。皇帝很重视此科,被举者皆由他亲自主持对策,按等第授官,高者有为“九卿”者。

朝廷征求的人才也很广泛,包括儒生、有“道术”者,以及官吏等。有时也从贤良中直接选拔亲民的官吏,名目称为“贤良方正可亲民者”,如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时,曾进行两次诏举。

这类目的在于“广开言路”的选才办法,在汉代以后曾长时间实行,后演变为唐代科举的制科之一。到宋代,则以“对策”的方式向全国征求治国之道。

6、贤良文学

在汉代,选拔人才既注重品德修养,也注重文化质素。“贤良”的含义就是德行兼备。自从汉武帝实行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文学”的涵盖范围实际指“经学”。这样看来,察举中常见特科“贤良文学”一科,所立的选才标准是:品德与文才兼备,又有良好的经学底蕴。

汉昭帝始元五年(公元前82年)正式下诏举“贤良文学”:“其令三辅、太常举贤良各二人,郡国文学高第各一人。”宣帝(公元前73年-前49年在位)即位之初,曾发生地震,诏郡国举文学高第各一人。不见于诏书的,在武帝(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时就有“贤良文学”之举,晁错属此科。可见,贤良与文学有时连称,成为一科,有时分开,各独立成科。不论怎样,此科是以文学为主,主要荐举对象是儒生。

在汉代察举制中,文学一科很受重视,西汉时每次察举“文学”的规模可达一、二百人。王莽时有四科之举:“有德行、通政事、能言语、明文学”,文学是其中之一。两汉时期“贤良文学”一科,出了许多名人,包括晁错、董仲舒、公孙弘等,地位显赫,成就卓异。

7、直言极谏

中国古代有敢于指出皇帝的不足之处,提出治国建议与方略的大臣,被称为“诤臣”。于是有了“直言极谏”这个词,意思是“正直的言论谏诤”。汉代名臣晁错写有一篇《举贤良对策》,是对“直言极谏”的最好解释。

所以,从汉代察举制度正式建立之初,汉文帝二年(公元前178年)就下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此后,举“直言极谏”一直延续下去。但它不是独立的一科,而是与“贤良方正”相连,说明对直言极谏者来讲,应当具有公正无私的品德。无私才能无畏,才敢于“犯上”,甚至把自己的性命都置之度外,因此古代就有了“文(指文臣)死谏”的说法,是文臣(特别是谏官)忠君的最高境界。

西汉官吏王吉,先举“孝廉”,再举“贤良”,任昌邑王中尉。昌邑王荒淫,他因时常劝谏昌邑王而遭到处罚。宣帝(公元前73年-公元前49年在位)时召为博士、谏大夫,常上疏议论时政得失,但没有受到皇帝重视,只好托病还乡。元帝(公元前48年-公元前33年在位)时召他为谏大夫,担任掌管议论的官员。

8、孝弟力田

《汉书》上说:“惠帝四年春正月举民孝弟力田者”。意思是:汉惠帝四年(公元前191年)的正月,下诏选拔有孝悌(悌同弟)的德行和能努力耕作的人为官。这时察举制度还没有正式建立。惠帝(公元前194年-前188年在位)死后,少帝立,由吕后(公元前187年-前180年在位)临朝称制,特设“孝弟力田”官一人,秩二千石,地位很高。

文帝(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57年在位)时,“孝弟力田”与“三老”同为郡县中掌管教化的乡官。以后“孝弟力田”成为察举的特科之一。

为什么要举“孝弟力田”呢?“孝弟”与“力田”,有时分开作两科,因为这是两种德行。“孝悌”是孔子提出的,“孝”是对父母尽孝,“悌”是对兄长尊敬。古时候中国人很尊崇孝道,因为它能使社会秩序和谐安定。至于“力田”,因为古代中国是农业社会,以农为本,农业“为生之本也”,希望大家勤于耕作,达到“家给人足”,国家富裕。在唐代,“孝弟力田”仍然是科举选士(举人)的科目之一,可见其仍受重视。

9、明经

汉代察举中的“明经”科,是最重要的特科之一。“明经”就是通晓经学。秦朝就有此科,到汉代地位开始突出。所谓“经”,原指先秦经典,自从汉武帝尊崇儒学,“经”就专指儒家经典了。其实,察举各科都有经学内容,被举者也要熟习经学;把“明经”特立为一科,说明经学在汉代政治上地位之重要。汉代的读书人无不自幼苦读经书,目的都是为了应举、入仕。

西汉时举“明经”科不按人口,东汉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开始,以人口多少定举数。后来加上年龄限制,年50至年70才可入太学。但在东汉初,年纪轻而精通经学,也可应举“明经”。如张玄“少习《颜氏春秋》,兼通数家法,建武初,举明经。”

汉代许多名臣,如孔安国、贡禹等都是明经科出身,韦贤、韦玄成父子皆以明经科入仕,先后位居宰相。重经之风一直延续到隋唐时期的科举考试,唐代的“明经”科试帖经,以通经比例决定等第。可见经学在汉代察举制中地位之重要。

10、明法

汉代治国是儒、法并用的。选官时既选拔通晓儒学的儒生,也选拔通晓律令的人才,因此设立“明法”一科,作为特科中的重要科目。

汉武帝时令举“四科人才”,其中第三科即“明习法令,足以决疑”,这是设“明法”科的开始。在此之前,汉初就开始招天下明法之士,辅佐以法治理国政,可见朝廷对律令的重视。由于通晓律令而以明法入仕、位至高官者,汉代不乏其人。如:郑宾位至“御史”,陈咸、陈忠位至“尚书”,吴雄位至“司徒”。郭射“家世掌法律”,世代通晓律令,有七个人当上廷尉,即国家最高司法审判官。唐代科举考试仍设“明法”科,选拔明习法令的人才,为常科之一。

11、明阴阳灾异

汉代大儒董仲舒倡导“天人感应”说,认为天的喜怒之气、哀乐之心与人相符;天有阴阳,人也有阴阳。天和人相类相通,天能干预人事,人的行为亦能感应上天,自然界的灾异和祥瑞,表示着天对人们的谴责和嘉奖。

汉朝的君臣们大都认为阴阳灾异与国家政治有密切关系。所以,在察举的特科中设立“明阴阳灾异”一科,选拔有关人才。

由于这一科本身的特点,所以大都在发生天地灾异的年份才开科。如汉元帝初元三年(公元前46年),因“风雨不时”,令“丞相、御史举天下明阴阳灾异者各三人”。安帝永初二年(公元108年),“京师及郡国四十大水、大风、雨雹”,是因为皇帝“不德”,造成万民饥馑,少数民族叛乱,特下诏,举明习阴阳等有识之士。

汉代是中国古代地震频繁发生的高峰时期,据统计,从公元96年到125年间的30年中,就有23次较大规模的地震,其中有的就发生在京城附近;以致汉朝的皇帝大为紧张,只好乞求于鬼神术数。大科学家张衡发明了可以观测地震的“地动仪”,可是并未被举“明阴阳灾异”科。可见,科学与迷信在汉代并非一途。

12、勇猛知兵法

在隋唐的科举考试中,有文、武两科,武科的渊源就是汉代察举科目中的特科:勇猛知兵法。作战勇猛又熟知兵法,能率军作战,这就是此科所选之人才。此科始于汉成帝元延元年(公元前12年),这一年发生日蚀,成帝恐天下有变,下诏令“北边二十二郡举勇猛知兵法者各一人”。

其后,汉朝频开此科,只是名目略有不同。如:

(一)西汉平帝元始二年(公元2年)诏举“勇武有节明兵法,郡一人”。东汉安帝永初五年(公元111年),“灾异蜂起,寇贼纵横,戎事不息,百姓匮乏,疲于征发,重以蝗虫滋生”,说明这一时期天灾人祸频发,社会动荡不已。所以,“诏三公、特进、九卿、校尉,举列将子孙明晓战阵任将帅者”。

(二)东汉顺帝永和三年(公元138年),诏令大将军、三公等各举地方“刚毅武猛有谋,堪任将帅者各二人”。

(三)东汉灵帝中平元年(公元184年),“诏公卿,举列将子孙及吏民,有明战阵之略者诣公交车”。

从以上可知,主要是在“灾变不息,盗贼众多”的东汉,才急需较多军事征战人才。一般而言,汉代察举制仍以“明经”科为最重要的特科之一。

三、察举制的形成

察举是汉代选拔官吏的一种主要方法。察举制主要是依靠中央的三公九卿、郡守、列侯以及地方上的高级官员, 从平民或低级官吏当中按照一定的标准选拔在道德、品行、才能方面符合当时统治阶级需要的人才入朝为官。

“选”的对象为没有官职的读书人,“拔”的对象是下级官吏。按规定,他们都必须是品德高尚、学识才干出众的人。由下而上推举官吏的办法,在秦代已有,但作为完整选士制度的“察举制”,则是在西汉时期才开始确立。汉高祖刘邦(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虽是“马上得天下”(靠打仗而夺天下)的,却深明不能以“马上治天下”(治国不能靠武力)的道理。所以高祖在十一年(公元前196年)下诏求贤,辅佐帝业。

汉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在即位第二年就下诏,说:“天下治乱,在予(自己)一人,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以匡朕之不逮。”这便是察举制度的开始。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又下诏,举贤良能直言极谏,“对策者百人,唯(晁)错为高第”。这里说明当时不但有了考试(对策),而且还有等第区别,显示此时察举制度已趋成熟。

汉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举士,规定非治儒术者不取,董仲舒取为上第。这正标志着察举制度的完备与正式确立。这时候,汉朝的统治者已从初期的与民休息、清静无为,转为积极进取,确立以儒家思想为指导原则,并以法治绳之,达到了学术思想、政治体制、知识分子三位一体的结合,使中央集权制有了进一步的发展。

1、高祖召举三老

刘邦(公元前256年-前195年)在与项羽的“楚汉战争”中取得胜利,建立汉朝,即西汉(公元前206年-公元8年),他当上了皇帝,是为汉高祖(公元前206年-前195年在位)。刘邦和他的谋士鉴于秦朝国祚短速,“二世而亡”,思考如何能长治久安。起初,刘邦瞧不起儒生。儒生陆贾与他谈《诗》、《书》,他说:“我马上得天下,《诗》、《书》有什么用?”陆贾说:“马上得之,不能马上治之”,治国不能靠武力。后来刘邦采纳了萧何、曹参的“清静无为”、与民休息的治国方略,使乱纷纷的局面得以稳定。

早在刘邦立国的第二年,曾下令“诏举三老”,就是要求选拔年龄在50以上,“有修行,能率众为善”者,协助地方长官推行政令。十一年(公元前196年)又下诏,把选拔人才的事情提到了重要的议事日程。

刘邦了解选拔具有治国才能的“贤士大夫”对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性。他命令郡国向中央推荐人才,记录他们的“行”(品行)、“义”(仪表)、“年”(年龄)。要求郡国按一定标准推荐人才,开启了汉代察举制度的先河。

2、文帝召举贤良

汉代在惠帝(公元前194年-前188年在位)、吕后(公元前187年-前180年临朝执政)时期,均曾下令诏举“孝弟力田”,可免其徭役,或厚加赏赐,让他们“为民表率”,做乡官。这是汉高祖(公元前206年-195年)“诏举三老”的延续。

汉文帝(公元前179年-前157年在位)二年,第一次诏举“贤良方正,能直言极谏”者。文帝因为这一年发生两次日蚀,他深信这是因为上天对他施政的不满警告,所以文帝希望通过下诏求才,“以匡朕之不逮”。

文帝十五年(公元前165年)再下诏,要求诸侯王、公卿、郡守,“举贤良能直言极谏者”,并由皇帝亲自考试──“对策”。对策的内容有四项:“朕之不德,吏之不平,政之不宜,民之不宁”。这一次晁错被选为高第,升迁中大夫。

文帝的两次诏举,明确订立了举荐制度,有了科目,有了考试办法,也分出了等级,这标志着察举制度正式形成。不过,当时科目仅有一种,没有固定的期限,也没有人数的规定,所以制度还未臻完备。

3、董仲舒应策

汉武帝时代(公元前140年-前87年),察举成为比较完备的选官制度。武帝建元元年(公元前140年),下诏举“贤良方正,直言极谏之士”。举主为丞相、御史、列侯、中二千石、二千石、诸侯相。丞相卫绾上奏说,被举之人“或治申(即申不害)、商(即商鞅)、韩非、苏秦、张仪之学,乱国政,请皆罢”,不是儒学出身的都不取。这说明以儒学为正统,从这时开始确立。这实际上是武帝的意见。

董仲舒是此次被察举者之一,由汉武帝亲自策问。董仲舒认为治理天下,要靠皇帝的德政,不是靠天;并提出“刑者不可任以治世”,治天下不能光靠刑罚,又引孔子说:“不教而诛谓之虐”;因此,治国以宣德政、施教化为主。此外,董仲舒还提出培育人才的方法:“臣愿陛下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关于用人,他说用“天下之贤人”,量才授官。最后,董仲舒提出,要推“孔子之术”,对其他各家“皆绝其道”。这就是“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方略。这篇对策,武帝听了非常信服,就定董仲舒为第,任为江都相。

到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又诏举贤良,董仲舒提出以各郡人口多寡定举人之数,以及“四科”之制,被采纳。这是董仲舒对察举制正式确立和实行所作的贡献,并奠定了察举制度的基础。

四、察举制的演变

汉代察举制度有一个重要的特点,就是“举士”(选拔人才)与“举官”(提拔官吏)没有分开。而且,“选举”与“考课”没有区分。察举的对象既有未入仕者(无官职者),也有入仕者(现任官吏)。选举科目的设置,也是对现任官吏的考课内容。总的来看,考试(考课)是辅助形式,不占主要地位。这说明汉代对选才、任职官吏的考核还未制度化、严格化。到了东汉光武帝(公元25年-57年在位)时,开始对选拔与提拔的对象,施行“授试以职”,即进行文字方面的测试,内容有策、经、笺奏(章奏文体)等。初在部分科目,后向所有科目渗透,说明考试这一环节变得愈来愈重要。

章帝建初八年(公元83年)诏辟四科,这所谓“四科”不是具体科目,而是与察举有关的四项标准。早在汉武帝元光元年(公元前134年),董仲舒的一次对策中,就提出“四科”的概念。这两个时期提出的内容亦大体相同。

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时任尚书令的左雄提出“改察举之制”,主要内容是:

(一)“限年四十以上”;

(二)“儒者试经学,文吏试章奏”,包括年龄及课试内容的规定。又提出“先诣公府”的办法,把考试分为两个层次,先在中央公府初试,再由尚书省复试。这是察举制度中考试环节的重大改革,是选才用才的一个进步。

1、东汉的察举人数

东汉时,由于察举制的弊端不断涌现,因而作出了不少重要的改革;其中察举的有关科目在人数上时有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是各郡按人口方面的不同,而有不同的荐举名额。

章帝元和二年(公元85年),诏各郡举明经之士,十万人以上推举五人,不满十万推举三人。和帝永元十三年(公元101年)下诏,指幽、并、凉州等缘边地区,人口稀少,“良吏进仕路狭”,为此,令缘边各郡人口十万以上每年推举孝廉一人,不满十万每两年推举一人,五万以下每三年推举一人。

不过,仍有不少科目是以郡为单位,不论人口多少,郡之大小,推举人数均相同。如:安帝本初元年(公元107年)令郡国举“敦厚质直”各一人。安帝建光元年(公元121年)令郡国举“有道之士”各一人。桓帝建和元年(公元147年)令郡国举“至孝笃行”各一人。

东汉时对“举主”任职年限,也有不同的规定。如安帝延光元年(公元122年)定“视事(解作任职)一岁以上至十岁”得举。延光四年(公元125年)又定“视事未满岁者,一切得举孝廉吏”。这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做法。

2、年龄限制

汉代察举制度中,对被举者的年龄,在不同时期、不同科目中,有不同的规定。这里简述东汉时的规定。东汉顺帝阳嘉元年(公元132年),下诏规定:“孝廉年不满四十不得举”,规定举孝廉必须在40岁以上。但又规定:“其有茂才异行,不拘此例”,就是对有特殊才干者,可以放宽限制。上述规定,源于尚书令左雄的意见。左雄在关于察举改制的建议中提出“限四十以上”,但对于“有颜回、子奇之类,不拘年龄”,即学识、才干特别高的人,年龄不受限制。朝中有人反对左雄的意见,但顺帝十分支持左雄的改革,最终颁布了诏令。

其实以上的规定也不尽然。如在征诏博士人才时,年龄限制则为50以上。到质帝(公元145年-146年)时,又令郡国举明经之士,年龄限制在50以上,70以下。从以上例子可见,东汉时期对被举者年龄的限制,普遍偏高,这并不一定是好现象,因为此举无疑是对于青年才俊仕途的压抑。

3、培养机制的建立

汉代察举是选拔人才的制度,在西汉武帝时(公元前140年-前87年在位)确立,但如果从国家的需要出发,想获得更多、更优秀的人才,必须建立相应的培养机制,而这个机制由西汉武帝开始,至东汉时期发展至高峰。汉武帝时董仲舒就提出了“兴太学,置明师,以养天下之士”的建议,说明董仲舒是很有远见的学者。而且把养士(教育)与选士相结合的做法,从长远看,对改善行政官员的质素,至为重要。

汉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在都城长安(今西安)设立了太学--国家最高学府。进入太学的称为“博士弟子”,条件是年龄18岁以上,仪表端正。甄选方法有二:

(一)由中央有关部门

(太常)典选;

(二)由地方郡县长官推荐。

博士弟子在太学里学习的内容,主要是儒家经典,有《诗》、《书》、《易》、《礼》、《春秋》等。每一年考试一次,是选拔性考试,通“一艺”(一种儒家经典)以上,可以任官,考获较高等级的能任“郎中”。如“一艺”也不通,该名博士弟子会被打发回家,而推选他的人还要受罚。这样严格的制度,不只能培养人才,还直接为国家选拔优秀的官员。

太学刚成立时,招收的学生只有几十人,以后规模愈来愈大。主要原因是课程(经)门类增多(如《公羊》、《左传》、《尔雅》等等),一种经就有若干博士。在成帝(公元前32年-前7年在位)时,博士弟子的名额增至3000员,东汉时更多达30000人,为太学规模之极盛时期。

综上所述,察举制是在汉代集权制国家中产生的,它为汉王朝选拔了一大批德才兼备的人才。有效充实和加强了中央和地方的封建统治机构,对当时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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