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的N、N+1、2N的正确适用情形及注意事项!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离职单代签的法律影响 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的N、N+1、2N的正确适用情形及注意事项!

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的N、N+1、2N的正确适用情形及注意事项!

#员工离职经济补偿金的N、N+1、2N的正确适用情形及注意事项!|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所谓经济补偿金,是指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用人单位单方面一次性向员工给付的补助。这里的“N”,指的就是员工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一、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换言之就是,员工在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N)×月工资。

这里的“年限”,是指员工在本单位的连续工作的年限。如果员工中途离职又重新入职的,应以员工重新入职之日计算工作年限,而不是将前后两段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但是如果员工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员工可以将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上述所称月工资是指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不足12个月的则按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此处所说的工资,是指员工的全额工资,即扣除五险一金、个人所得税之前的用人单位应发工资。如果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超过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则以当年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计算,且计算经济补偿金的年限最高不能超过12年。如张三在某单位联系工作了15年,且月平均工资为15000元,而当地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为3500元,则张三应得到的经济补偿金为3500×3×120﹦126000元。如果员工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

二、支付经济补偿金N的情形

1.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5.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6.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7.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8.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9.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10.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1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1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

14.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15.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16.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17.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18.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同意续订的;

19.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降低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

20.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的。

18.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19.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20.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21.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22.劳动合同期满后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续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其中,1-9属于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0-17属于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8-22属于劳动合同终止的情形。

三、支付经济补偿金N+1的情形

现行《劳动合同法》中关于这个“+1”的表述,实际上指的就是“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又称“代通知金”。即“N+1”就是指“经济补偿金+代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的规定,如果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未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员工人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给予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N+1: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如果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是上述三个理由的,或者是上述三个理由但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了员工,员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1”经济补偿都不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当然,唯一的例外情形,就是用人单位自愿给付。

四、支付经济补偿金2N的情形

严格上说,这里的“2N”,代指的应该是赔偿金。我国《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即以下2种情形,用人单位需向员工支付2N经济补偿金: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终止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

依据现有《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只有出现如下情形时,单位无需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1.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3.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

4.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5.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6.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7.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8.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9.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10.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11.劳动合同期限届满,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员工不同意续订的;

12.劳动合同因员工达到退休年龄、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而终止的;

13.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提出,员工拒绝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因此终止劳动关系的。

六、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注意事项

1.用人单位以员工医疗期满不能胜任工作,经调岗后仍然不能胜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需支付员工医疗补助费等费用。

2.如果员工离职时未办理工作交接的,用人单位可以暂不支付经济补偿金。

3.计算月平均工资时应当将加班工资、年终双薪、年终奖金等计算在内。在司法实务中,则多以员工实际领取的工资为基数计算月平均工资。

4.在“N+1”的经济补偿金中,“+1”的代通知金的计算基数是员工离职前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且不执行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封顶规则。

5.现有法律规定,要么是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上述三种情形),最多是N+1;要么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2N。,绝对不存在2N+1的情形。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