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可直接申请司法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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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可直接申请司法确认

2023-07-15 14:1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王玮、杨维汉)最高人民法院在4日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公布了《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意见》规定,当事人可以不经仲裁程序,直接依据《意见》关于司法确认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确认劳动争议调解协议的效力。劳动争议调解协议可以直接申请司法确认。

    《意见》指出,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达成的具有民事合同性质的协议,经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签字盖章后,当事人可以申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决定是否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确认调解协议效力的决定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针对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表示,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的确认程序符合立法精神,在操作中受到当事人的欢迎。同时,在确认程序中还会有相应的协议审理程序,当事人双方要签署相应的承诺书,从而保证当事人申请确认的调解协议符合“自愿、合法”的原则。人民法院从多方面保证了确认程序的正当使用。

    “《意见》规定的司法确认程序既是对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实践经验的总结,也是对最高人民法院曾经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所提出的确认程序的完善。”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介绍,司法确认程序解决了非诉讼调解与司法程序的有效衔接问题,具有灵活、简便、快捷等显著优势。其主要目的在于方便劳动者及时有效维护合法权益。

    《意见》要求,人民法院审理申请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有关简易程序的规定。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双方当事人应当同时到庭。人民法院应当面询问双方当事人是否理解所达成协议的内容,是否接受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是否愿意由人民法院通过司法确认程序赋予该协议强制执行的效力。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调解协议,或者调解组织、调解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调解显失公正的,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效力不予确认。 

我国法院鼓励多方化解矛盾“定纷止争”

    新华社北京8月4日电(杨维汉、王玮)“近年来,各类纠纷的数量呈上升趋势。2007年全国法院受理刑事、民事、行政一审案件5550062件,比2006年上升7.07%;2008年为6288831件,比2007年又上升了13.31%。”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列举上述数字,作为在4日举行的最高法院新闻发布会的开场白。发布会上,最高法院对外公布了最新制定的《关于建立健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的若干意见》。

    这个总共30条的《意见》就是要充分发挥人民法院、行政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以及其他各方面的力量,为群众提供更多可供选择的纠纷解决方式,促进社会矛盾的化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社会处于转型期,社会矛盾进入了易发、多发期,尤其是过去没有的新矛盾和新问题逐步形成、逐步暴露。纠纷的类型增加,处理的难度加大,个别地方甚至引发群体性事件。”孙军工说,因此,亟须建立科学、合理、有效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使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让纠纷以最适合的方式得到及时解决。

    孙军工坦言,目前,我国各种民间调解力量没有很好培植,其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出来;诉讼与仲裁、调解等各种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之间缺乏协调性,当事人选择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积极性不高;诉讼程序还有待进一步改进,诉讼调解也有待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纠纷解决机制的引导和投入不够,人财物等的必要保障不足。

    鉴于此,为了完善诉讼与仲裁、行政调处、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以及其他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之间的衔接机制,《意见》规定了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撤销或执行仲裁裁决;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劳动、人事争议事项,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8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与诉讼的衔接方式。

    孙军工介绍,“在实践中,行政机关也有效调解处理了大量民事纠纷,国际商会调解中心等商事调解机构在调解处理商事纠纷,尤其是涉外商事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一些仲裁机构设立的调解中心也在仲裁程序之外积极参与商事调解。在处理行业内部纠纷方面,依托行业协会成立的行业性调解组织发挥其专业优势,调解了大量行业内部纠纷。”

    因此,《意见》进一步明确经行政机关、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或者其他具有调解职能的组织对民商事争议调解后达成的调解协议都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遵守和履行。

    对于“人民法院在建立健全矛盾解决机制中应当扮演什么角色,”最高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副主任蒋惠岭说,“各个纠纷解决渠道都有自己的工作方式、工作范围和思维模式,将它们引向一个公平、合理、科学的解决纠纷模式上来,是法院工作的重点。”

    “法院还要起到监督和规范的作用。一个纠纷解决渠道做出了结论之后,下一步要实现它的效力,就要通过法院进行确认和执行。我国绝大部分的强制执行权在人民法院。法院要通过司法确认和强制执行的审查,对矛盾纠纷非诉讼解决过程进行规范。”蒋惠岭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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