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河法院案例:行政争议非诉执行转司法确认程序第一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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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河法院案例:行政争议非诉执行转司法确认程序第一案

2023-07-30 08: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 裁判要点

为促进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提高行政案件服判息诉率,充分发挥司法确认程序在保障和解成果方面的作用,山东法院积极运用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这个工作平台,大胆创新,不断扩大和解范围,对于一审、二审、再审以及申请执行阶段的行政争议,均可进入和解中心和解;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行政案件,不仅可以撤诉、调解结案,还增加了以确认和解协议效力的方式判决结案。对于当事人请求确认和解协议效力的,法院应当引导其变更诉讼请求。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协议出于当事人自愿,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和侵犯国家、集体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判决确认和解协议有效,并在判决书中载明和解经过、协议内容、当事人诉讼请求及上诉权利等。本案的处理,是对行政争议非诉执行转司法确认程序的有益探索,值得研究借鉴。

☑ 裁判文书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9)鲁0126行初15号

原告商河县商南农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丛忠,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丛让。

被告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许永政,局长。

委托代理人张鹏飞。

原告商河县商南农贸有限公司诉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确认行政和解协议有效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立案后,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和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商南农贸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丛让、被告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副局长许秀芳、委托代理人张鹏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商河县商南农贸有限公司诉称,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商综处罚土字[2018]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因商河县商南农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第二项行政处罚即缴纳罚款15354元,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法院申请执行。在审理过程中,经商河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主持和解,双方达成商行审和字[2019]6号和解协议。和解内容为:一、甲方于2020年2月7日前缴纳罚款15351元;二、乙方自愿撤回(2019)鲁0126行审28号一案的执行;三、如甲方不履行第一项义务,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甲、乙双方别无其他纠纷。为了保证和解协议履行,要求法院确认以上和解协议有效。

原告提供的证据如下:

1.商河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受理通知书一份;

2.商行审和字[2019]6号和解协议一份。

被告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辩称,对原告要求确认商行审和字[2019]6号和解协议有效的诉讼请求没有异议。

被告提供的证据如下: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2.商综处罚土字[2018]2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

3.商河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行政争议审前和解受理通知书一份;

4.和解协议一份。

经审理查明,经商河县国土资源局卫片发现,商河县商南农贸有限公司未经批准,于2011年3月非法占用玉皇庙镇花枪刘西村集体土地853平方米【农用地(林地)】建设生态园,建筑面积853平方米。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进行立案处理,经调查并现场勘测核实,该宗地未经依法批准和办理用地手续。商河县国土资源局出具了土地性质、规划及违法行为鉴定书。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向其下达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告知书。商河县商南农贸有限公司在规定期限内未进行陈述、申辩,也未申请听证。商河具综合行政执法局于2018年11月21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商河县商南农贸有限公司。因商河县商南农贸有限公司未履行缴纳罚款壹万伍仟参佰伍拾建元整(15354)元的义务,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其进行催告。商河县商南农贸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限内仍未履行缴款义务,商河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法院申请执行。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本院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将案件移交由商河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进行和解,在和解中心的主持下,原、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商行审和字[2019]6号),内容如下:一、甲方于2020年2月7日前缴纳罚款15351元;二、乙方自愿撤回(2019)鲁0126行审28号一案的执行;三、如甲方不履行第一项义务,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四、甲、乙双方别无其他纠纷。原告要求确认该和解协议有效,本院子以准许。

本院认为,商河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是经商河县委、县政府批准成立化解行政纠纷的组织,和解中心的成立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解决行政争议的立法宗旨。经商河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调查、核实本案事实后,在原告、被告自愿的基础上主持各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出具了商行审和字[2019]6号行政和解协议书。该行政和解协议书和解程序合法,未损害国家、集体利益,也未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原告商河县商南农贸有限公司请求确认该行政和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商河县行政争议审前和解中心于2019年8月7日出具的商行审和字[2019]6号行政和解协议有效。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商河县商南农贸有限公司负担。

当事人应当按照行政和解协议书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强丽红

审 判 员 石玉珍

人民陪审员 李立荣

二〇一九年八月九日

法官助理 张 敬

书 记 员 韩 磊

来源:鲁法行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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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石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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