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比较之一:破产和解的价值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破产和解程序和破产重整程序的不同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比较之一:破产和解的价值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比较之一:破产和解的价值

2023-05-31 13: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比较之一:破产和解的价值

作者:崔艳峰,哈尔滨理工大学讲师、硕士生导师,法学博士,黑龙江孟繁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的比较之一:破产和解的价值

破产和解与破产重整一样同属于企业再建程序,二者有着共同的价值,其目的均在于防止企业被宣告破产而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最大程度的维护债务人的营运价值,使债务人获得重生的机会,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传统企业破产程序为破产清算程序,是指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进行清理变价后公平地分配给全体债权人的程序。其是一种迫不得已而采用的处理债务危机的方法。破产清算程序作为一种程序制度,其存在自身无法克服的诸多缺陷,主要表现为以下三个方面。

第一,破产清算阻断了企业债务人复苏的机会。破产清算程序会将债务人的全部财产变价分配,债务人企业在破产清算完毕后,主体资格归于消灭,债务人的人格不复存在,自然也没有了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机会和资格。也会使股东的利益消失殆尽。

第二,破产清算在很大程度上也有损于债权人的利益。破产程序的进行,所需费用高昂,耗费时间和精力,而破产财产首先用于支付破产费用,然后还需要支付工人的所欠工资,之后还需支付所欠的税款,如果债务人所欠税款数目巨大,在缴纳税款以后,破产财产对于一般债权人所得无几。这些都是债权人不愿意承担但又必须承担的后果。另一方面,在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后,其信用和财产会无法避免无形价值的损耗,在进行破产财产的变价时,债务人的财产让渡的机会和价值被人为压低,债权人能够得到清偿的比例会进一步降低。因此,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会使债权人受到不应有的廉价分配,受到不应有的损失。

第三,破产清算会对社会经济和社会稳定产生无法估量的影响。破产清算程序是一种市场退出机制,是社会财富、社会资源的重新分配机制,这种分配机制是迫不得已的一种选择,因为,一个市场主体的退出本身对于市场秩序就是一种损失。而且,一个企业倒闭在现代社会有可能会引起债务的连锁反应,影响到市场经济的整个链条,致使社会经济生活的正常运转发生故障,给社会生产力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严重的,可能造成经济危机。同时,适用破产清算程序还会造成劳动力的失业,加重社会保障或社会救济的负担,影响社会生活的稳定,由此也会产生难以预测的后果。

基于以上破产清算程序的固有缺陷,防止破产清算为目的或手段的企业再生程序制度应运而生。企业再生程序不但使债权人的债权得到公平清偿,而且使债务人在财务困境无力经营的情况下获得重生的机会,其以对债务人的拯救为核心,有效地保护市场的竞争秩序和生产力资源,维护社会生活的稳定。

企业再生程序之一即为破产和解程序,其是指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在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就债务人延期清偿债务、减少债权数额等事项达成谅解协议,以防止和避免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使债务人恢复生机,并使债权人有可能获得较之适用破产清算程序的更大数额清偿的一种程序制度。与积极地实现企业拯救的重整程序相比较,和解程序更似被拟定为一种注重当事人之间意思自治、力度甚小只是消极地去避免企业走向破产清算的程序。该程序在构造上呈现出很少的法律干预、简便灵活、低成本的特点。而同为企业再生程序的破产重整程序是一种限制权利人的权益较多、具有较强力度的重整型的破产程序。该程序在其构造上呈现出了法院干预多、相对复杂、高成本的特点。重整程序的这些特点也是其弊端,使其适用范围受到限制。虽然企业破产法对于这两种程序的适用范围没有明确的区分,即均适用于所有的企业法人。但是,鉴于两种程序在其功能及构造上的差异,企业破产法的起草工作者对其做出以下解析,引进重整程序的意义在于为我国大批陷入经济困境的大型国有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法律机制,因而该程序是我国重整型企业破产制度的核心。相对于此,和解程序的完善则更多地被评价为使我国中小型企业法人的破产重整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和解程序的功能在传统上被设定为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达成和解,为了预防债务人被破产清算而清理债务,使债权人获得比破产清算中要多的利益,间接上消极的达到债务人拯救的目的,因此其构造自然呈现出了排斥法院干预等不利于重整的特点。但是,由于单纯地避免破产清算而不主动的实施重整行为不能从根本上实现企业的拯救和债权人的最大利益,因为,公司陷于财务困难的主要原因之一是公司的内部关系,涉及到公司内部的权力结构、经营方针和管理措施,而和解制度对此则显得无能为力。因此,通过和解制度来预防破产的目的也就难以实现。实践也已经证明,仅靠双方的和解而拯救企业的几率很小。实际上,在国外通过和解对企业进行成功挽救的实例极少。在复杂的现代化社会经济关系中,和解程序本身存在的价值和功能受到了质疑。于是在各国破产制度的改革过程当中,传统的和解程序纷纷向强化企业拯救的方向进行完善或者完全被新型的制度所代替。

而我国现行破产法中的和解程序的构造设计很大程度上恰恰参照了传统的和解程序,自然使程序的功能蕴含了力度甚小或者其他不利于企业拯救的缺陷。这些功能上的限制使和解拯救企业的价值目标难以实现,限制了破产和解的适用,反过来适用重整程序,会增加成本、浪费社会资源。使和解和重整本应具有的功能互补的价值不复存在。

文章转自:“峰言法语”公众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责任编辑: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