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予执行的条件和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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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条件和范围

2024-07-11 05: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先予执行的适用范围和条件

  第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第二,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第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所谓的情况紧急,主要是指下列情况: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的;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款的;追索恢复生产、经营急需的保险理赔费的。

  上述类型的案件,需要先予执行的,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

  第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即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负有义务是明确的。先予执行是预先实现权利人的权利,如果当事人之间谁享有权利谁承担义务不明确,也就无所谓预先实现权利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要一求案件的基本事实是清楚的,人民法院根据案情能够判断出谁是权利人以及权利人享有什么性质的权利。就被申请人承担的义务的性质而言,通常是属于给付、返还或赔偿义务的性质。

  第二,申请人有实现权利的迫切需要。即如果申请人不预先实现有关的权利,则其生活或生产就会遇到极大的困难。

  第三,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请。当事人是否因生活或生产的急需而要立即实现有关的权利,当事人自己最清楚,因此,先予执行的要求应当由当事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不能主动依职权裁定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

  第四,被申请人有履行的能力。因为只有被申请人具有履行的能力,申请人的申请才有可能实现,人民法院作出的先予执行的裁定才有实际意义。

  先予执行的裁定作出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得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先予执行裁定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在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先予执行裁定的效力,只有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或者人民法院撤销先予执行的裁定后才告消失。

先予执行

二、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第44条规定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劳动仲裁先予执行第44条规定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三、劳动争议先予执行申请书范本

  先予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

  被申请人:xxxxx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ⅩⅩⅩ ,职务:xxx。

  请求事项:

  申请先予执行被申请人ⅩⅩ公司向申请人支付拖欠的工资合共XX元。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ⅩⅩ与被申请人ⅩⅩ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于Ⅹ年Ⅹ月Ⅹ日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X年X月X日受理了申诉。ⅩⅩ与ⅩⅩ公司之间劳动法律关系明确,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工资将近一年,致使申请人及其家人的生活陷入了困难之中,并给申请人及其家人的精神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及伤害,不先予执行将使申请人的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而且被申请人由逃跑拒绝支付工资的情形,不先予执行将导致日后无法执行,严重损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缓决申请人目前生活的燃眉之急,特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44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特向佛山市顺德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对被申请人ⅩⅩ公司强制先予执行。

  此致

  xx市xx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Ⅹ年Ⅹ月Ⅹ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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