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擅自出租物业用房被罚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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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某物业公司违反物业管理条例,擅自出租物业用房被罚2万元

2024-07-16 18: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有市民投诉,武汉景胜花园小区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将物业办公大楼二、三楼以及一楼大门左侧办公室,租赁给了一家幼儿园做经营场地使用长达10年之久,涉嫌违规占用物业用房及小区广场。经青山区钢花村街道办事处综合执法中心调查,市民反映的情况属实。近日,该执法中心依法对该物业公司开出2万元罚单。

【基本信息】小区名称:景胜花园;小区地址:青山建一路鹤园小区对面 ;产权描述:70年;所属区域:青山 钢都;环线位置:二至三环;物业类型:住宅;建筑年代:1998-01-01;房屋总数:956户;楼栋总数:17栋;绿化率:36%;容积率:3.60;停车位:地面停车位50个;物业费:0.5-1.0元/㎡·月;物业公司:青山区物业管理处;开发商:青山区房地产。

经街道执法队调查得知,自2012年起,在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的情况下,该小区物业公司擅自将景胜花园物业办公大楼(面积为100㎡)租赁给一幼儿园做经营场地,其行为违反了《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去年9月30日,青山区房管局将此事移送赋权执法的钢花村街道综合执法中心调查处理,执法队于2022年12月28日正式立案。

20023年1月5日,当事物业公司出具了2019年景胜花园小区《业委会经营委托书》、《业委会同意出租报告》以及《物业服务合同》等材料,来证明自己并非“擅自”,试图为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

青山区房管局对此认为,这并不能证明将物业用房外租赁的行为,是经过了该小区业主大会投票表决、经大多数业主同意的,其行为依然属于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的用途。物业提供的上述材料,只能作为酌情处罚的依据,若当事物业公司能够主动改正,消除或减轻违法后果,方可获得从轻处罚。

1月9日,该物业公司迫于执法压力,将租赁给幼儿园的区域的原物业管理用房如数收回,已通知幼儿园方面搬离在此的家具及设备。鉴于物业公司能够积极配合和减轻违法后果,1月31日,钢花街道办事处决定从轻处罚,对其开具了2万元的罚单。

钢花村街道综合执法中心负责人表示:“物业用房租赁给幼儿园10年期间,物业收取的租金是否用于景胜花园小区公共建设上?建议物业公司如实向小区广大业主交代用途,同时也提醒小区业委会对此进行跟踪核实。”

青山区钢花村街道办事处主任涂忠汉表示:“行政执法赋权街道,有利于提高基层综合治理效果,提升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这是赋权后,青山区第一例对物业重大案件的处罚,对综合中心执法办案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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