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材真的能当作初级农产品销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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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材真的能当作初级农产品销售吗?

2024-04-14 21: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卫生部公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中,对药食同源物品、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和保健食品禁用物品做出了具体规定,这三个目录即我们常说的“药食同源目录”、“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和“保健食品禁用原料目录”。

国家卫健委公布的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目录

{即《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的食品中不得添加药品,但是可以添加按照传统既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的物质}。

丁香、八角、茴香、刀豆、小茴香、小蓟、山药、山楂、马齿苋、乌梢蛇、乌梅、木瓜、火麻仁、代代花、玉竹、甘草、白芷、白果、白扁豆、白扁豆花、龙眼肉(桂圆)、决明子、百合、肉豆蔻、肉桂、余甘子、佛手、杏仁、沙棘、芡实、花椒、红小豆、阿胶、鸡内金、麦芽、昆布、枣(大枣、黑枣、酸枣)、罗汉果、郁李仁、金银花、青果、鱼腥草、姜(生姜、干姜)、枳子、枸杞子、栀子、砂仁、胖大海、茯苓、香橼、香薷、桃仁、桑叶、桑葚、桔红、桔梗、益智仁、荷叶、莱菔子、莲子、高良姜、淡竹叶、淡豆豉、菊花、菊苣、黄芥子、黄精、紫苏、紫苏籽、葛根、黑芝麻、黑胡椒、槐米、槐花、蒲公英、蜂蜜、榧子、酸枣仁、鲜白茅根、鲜芦根、蝮蛇、橘皮、薄荷、薏苡仁、薤白、覆盆子、藿香。

人参 、山银花、芫荽、玫瑰花、松花粉、粉葛、布渣叶、夏枯草、当归、山奈、西红花 、草果、姜黄、荜茇 、党参、肉苁蓉、铁皮石斛、西洋参、黄芪、灵芝、天麻、山茱萸、杜仲叶,在限定使用范围和剂量内作为药食两用,必须是试点企业才可以应用。

国家卫健委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中药名单

人参、人参叶、人参果、三七、土茯苓、大蓟、女贞子、山茱萸、川牛膝、川贝母、川芎、马鹿胎、马鹿茸、马鹿骨、丹参、五加皮、五味子、升麻、天门冬、天麻、太子参、巴戟天、木香、木贼、牛蒡子、牛蒡根、车前子、车前草、北沙参、平贝母、玄参、生地黄、生何首乌、白及、白术、白芍、白豆蔻、石决明、石斛、地骨皮、当归、竹茹、红花、红景天、西洋参、吴茱萸、怀牛膝、杜仲、杜仲叶、沙苑子、牡丹皮、芦荟、苍术、补骨脂、诃子、赤芍、远志、麦冬、龟甲、佩兰、侧柏叶、制大黄、制何首乌、刺五加、刺玫果、泽兰、泽泻、玫瑰花、玫瑰茄、知母、罗布麻、苦丁茶、金荞麦、金樱子、青皮、厚朴花、姜黄、枳壳、枳实、柏子仁、珍珠、绞股蓝、葫芦巴、茜草、筚茇、韭菜子、首乌藤、香附、骨碎补、党参、桑白皮、桑枝、浙贝母、益母草、积雪草、淫羊藿、菟丝子、野菊花、银杏叶、黄芪、湖北贝母、番泻叶、蛤蚧、越橘、槐实、蒲黄、蒺藜、蜂胶、酸角、墨旱莲、熟大黄、熟地黄、鳖甲。

国家卫健委公布的保健食品禁用的中药名单(毒性或副作用大的中药)

八角莲、八里麻、千金子、土青木香、山莨菪、川乌、广防己、马桑叶、马钱子、六角莲、天仙子、巴豆、水银、长春花、甘遂、生天南星、生半夏、生白附子、生狼毒、白降丹、石蒜、关木通、农吉痢、夹竹桃、朱砂、米壳(罂粟壳)、红升丹、红豆杉、红茴香、红粉、羊角拗、羊踯躅、丽江山慈姑、京大戟、昆明山海棠、河豚、闹羊花、青娘虫、鱼藤、洋地黄、洋金花、牵牛子、砒石(白砒、红砒、砒霜)、草乌、香加皮(杠柳皮)、骆驼蓬、鬼臼、莽草、铁棒槌、铃兰、雪上一枝蒿、黄花夹竹桃、斑蝥、硫黄、雄黄、雷公藤、颠茄、藜芦、蟾酥。

除这3个目录外,蛹虫草、人参(人工种植)、乌药叶、短梗五加、辣木叶、茶树花、白子菜、青钱柳叶、线叶金雀花、枇杷叶、柳叶蜡梅、湖北海棠(茶海棠)叶、木姜叶柯等被收录在新资源食品目录中,可作为普通食品原料。

根据卫生部《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中药材仅限用于保健食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

关于“黄芪”等物品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使用的批复(卫监督函〔2007〕274号)

【发布单位】 卫生部

【发布文号】 卫监督函〔2007〕274号

【发布日期】 2007-10-12

江苏省卫生厅:

你厅《关于对“芦荟”、“蜂胶”、“黄芪”和“当归”等可否用作普通食品原料的紧急请示》(苏卫监督〔2007〕56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我部2002年公布的《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附件2)所列物品仅限用于保健食品。未经安全性评价证明其食用安全性的,不得作为普通食品原料生产经营。如需开发《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中的物品用于普通食品生产,应按照《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进行食品安全性评估并申报批准。对不按规定使用《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名单》所列物品的,应按照《食品卫生法》和《新资源食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此复。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二日

根据食药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不可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问题的复函(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

发布文号:食药监办稽函〔2017〕47号

发布日期: 2017-11-22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非药品经营单位销售中药材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沪食药监稽[2016]460号)收悉。经研究,现复函如下:

一、中药材有药用、食用、兽用等多种用途,判断中药材是否属于药品管理,关键在于界定其用途。

二、作为药品管理的中药材,生产经营渠道须严格管理,相对区分隔离。中药材作为中药生产的原料,进入药用渠道,须纳入药品管理,依法加工炮制使用。

三、未进入药用渠道的中药材,鉴于各地有不同食用传统,不宜强调其药品属性,经营者无需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但经营此类中药材不得宣称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等相关内容

四、作为药品销售、使用的中药材,应符合国家药品标准。对生产、销售、使用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的中药材药品的,依据《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处理。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月22日

关于中药材作为农产品销售的问题,目前虽然没有明确的文件来做界定,但综合以上文件,药食同源目录中的物质可以作为食用农产品销售(例如枸杞、乌梅、菊花、蜂蜜);明确载入药典且不属于药食同源的物质(典型的例如番泻叶),作为食用农产品进行销售需要承担很大风险。

食用农产品销售过程中不可作为药材宣传,不能宣传、暗示功效或疗效,不能改变其化学性质,且不可按照中药饮片的加工方式进行加工。

食用农产品的包装要求按照《农产品包装和标识管理办法》进行,销售食用农产品不需要申请食品生产经营的相关许可证。

如果以初级农产品销售含有中医方剂名称,内含中药材组成成分,商品预先定量包装统一标签包括统一中成药名称中药材配方原料及用法用量有治疗功能,其配料不是卫健委公布的按照传统即是食品又是中药材物质,商家混合包装农产品预先定量使用非食品添加物,第一百五十条说食品不包括以治疗为目的的物品,商家标签名称是中成药名称有诱导治疗作用违反了《预包装食品包装标签细则》,商家违反食品安全法38条、148条,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但是,食品的标签、说明书存在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瑕疵的除外。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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