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发放依据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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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发放依据和标准

2024-07-10 03:0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工资发放依据和标准

  职工在停工留薪期的具体工资标准如下:发生工伤前在用人单位工作未满1个月,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未满12个月,则应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所发工资总额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已满12个月的,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停工留薪期间没有发放工资怎么办

  停工留薪期单位不给发工资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进行举报、投诉;可以向企业的调解委员会等组织申请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工伤停工留薪工资

三、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否可以兼得

  可以。误工费和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可以同时主张的,在一般情况下只能申领两者之间所存在的差额,而且这种情况建立在工伤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相竞合了。所以,像这种情况当事人还应该先申请工伤认定,因为没有工伤认定书的话,受害者就只能向侵权人索赔误工费。

  找法网提醒您,误工费与停工留薪期待遇基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性质不相同,法律并未禁止兼得。因此,对用人单位以第三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拒绝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的主张不应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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