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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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解读

2024-07-12 13:4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原标题:贯彻党的领导 加强基层自治——《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解读)

  特邀嘉宾:

  杨 勇 省人大社会委主任委员

  王腊生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

  周恒新 省民政厅副厅长

  陈志红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委员

  村民委员会选举是实现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途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生动实践和充分体现。2000年颁布实施的《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是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对办法进行修订是今年省人大常委会的重点立法项目。2019年9月27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江苏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办法的修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始终坚持党的领导、贯彻党的主张,始终坚持基层群众自治、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切实解决实际问题。办法从江苏实际出发,兼顾区域发展差异,既贯彻落实了中央和省委要求、遵循了上位法,又充分吸纳了基层党委政府、相关部门特别是基层群众的意见,特别是针对近年来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面临的新情况和新问题,从制度设计、操作程序、保障监督等方面有效破解难题,具有鲜明的时代特征、江苏特点。为了更好地宣传贯彻办法,本刊特邀几位参与立法的嘉宾对办法进行详细解读。

  问:请介绍一下我省修订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的背景情况。

  周恒新:村民委员会选举立法,内容重要,制度复杂,事关全省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我省共完成了十一届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总体来看,取得明显成效,对推动农村基层民主建设、保障村民行使自治权利和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国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于2010年10月、2018年12月进行了两次修改,其中对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有关规定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而我省办法自2000年颁布以来一直没有修订,与现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产生了诸多不一致。随着农村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民主法治的进步,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制度化、程序化需求与法律制度供给不足的矛盾日益突出,在实践中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亟需通过立法加以规范和解决。

  问:办法哪些规定贯彻落实了党的最新要求?

  王腊生:习近平总书记明确指出,“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 “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本身就是一部政治性很强的法规,这就要求我们要正确处理办法与党的法规、政策之间的关系,落实和体现党的主张。新制定的《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农村工作条例》以及《关于加强和改进乡村治理的指导意见》等党内法规、政策文件,都对村民委员会的组成提出了新的要求,要求全面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完善乡村治理机制。围绕落实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等部署,通过重点环节、关键步骤嵌入相应程序、明确相关要求,把党的法规、政策文件的规定和有关要求进行合理转化,在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中贯彻落实和体现党的主张。办法明确规定:“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领导和推进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依照宪法、法律和政策,支持和保障村民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在“推选村选举委员会”、“制定村选举办法”、“提出候选人建议”等重大事项和环节上,充分体现了基层党组织在选举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办法要求村选举委员会在党组织领导下部署、指导和开展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乡镇党委、村党组织可以根据村具体选举办法规定的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提出候选人建议并公布。”同时,办法在上位法的基础上补充规定户籍不在本村,但实际居住或者工作在本村一年以上的人员,本人在选民登记期间提出书面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后,获得选民资格。

  问:办法如何坚持村民自治原则,切实保障村民民主权利的?

  杨勇:我省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不同的经济社会状况和发展程度影响到人民群众对村民自治的政治需求和立法需求。面对全省一万四千多个行政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法规必须充分考虑到全省各地的差异性,从实际出发,能规范的尽量规范,能明确的尽量明确,以增强法规的操作性和可执行性;不能或者不宜在法规中直接作出明确规定的,也作出相关原则性的制度安排,给各地留下操作空间,解决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为了规范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群众自治,保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体现民主、平等的要求,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在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中,各村的具体选举办法是体现村民自治意志、实施选举工作的章程和操作遵循。办法突出了村具体选举办法的地位和作用,单列一条明确了村具体选举办法应当包括村民委员会成员任职条件和候选人名额、候选人的产生程序和参选行为规范、投票选举具体程序等诸多内容,对村民委员会成员的任职条件应当包含的内容从正反两个方面作了规定,同时细化规范其制定发布程序,特别是明确了选举工作指导机构要对村选举办法的制定进行指导、监督,既能够贯彻落实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要求,又可以充分体现和尊重农村基层实践和村民意愿,兼顾到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差异,比较恰当地处理了条文的规范性、指引性和实践工作的多样性、特殊性的问题。据了解,目前兄弟省市出台的关于村民委员会选举的地方性法规都没有作这样的规定,属于我省创设性的规定。

  问:办法在结合江苏实际情况,完善选举程序规定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陈志红:自2000年以来,我省先后完成了六届村民委员会换届选举,总体来看,群众的参与度越来越高,操作程序越来越规范,社会反响越来越好。各地结合选举工作实际不断探索创新,不仅有效解决了大量现实问题,而且形成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为吸收固化了相关经验成果,办法从多个方面规定作出规定:第一,加强对流动票箱的使用监督,规定了关于流动投票箱具体使用对象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报乡镇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机构备案的要求,对流动票箱使用过程进行视频记录的要求;第二,进一步完善委托投票的相关规定,规定因外出、生病等原因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的规定,将同一受委托人接受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修改为五人,适当放宽了适用委托投票的条件,扩大了委托投票的适用范围,对委托人办理委托投票手续的时间限制的规定作了修改,使之更为合理,更具可操作性;第三,进一步保障村委会工作顺利交接,规定:“原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第四,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对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的要求,办法对从程序上保证至少一名女性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作了具体规定,以切实保障妇女合法权益。第五,强化选举工作的保障和监督,对相关部门保障监督选举工作的职能予以明确,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经费的来源予以明确,对选举宣传工作的规定作了补充,对有关责任追究的条款作了完善。通过对具体选举程序的完善,办法对进一步规范我省村民委员会选举工作,保障村民依法行使民主权利,推进农村基层民主建设必将发挥重要作用。(于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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