滑雪受伤,雪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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滑雪受伤,雪场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

2024-07-12 07: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来源:北京海淀法院

转自: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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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着冬奥的东风,冰雪产业蓬勃发展,据统计我国每年新增数以百计的滑雪场。滑雪场数量上来了,质量是否能跟得上成为滑雪运动爱好者关心的重点,尤其滑雪作为具有高度危险性的运动项目,滑雪场经营者是否合理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关系到每个雪场游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否则雪道的尽头会是骨科。海淀法院法官通过实际案例来讲述滑雪受伤,哪些情况下雪场需要承担法律责任;受伤后,伤者如何提升举证能力;为了减少纠纷的发生,滑雪爱好者和雪场应当采取哪些措施。

1

防护网形同虚设,滑雪场被判百万赔偿

案情简介

2016年1月,某公司通过旅行社组织李先生等员工前往滑雪场滑雪。李先生在滑雪场初级道滑雪时,在雪道一侧冲向滑雪道三层防护网后摔出雪道,撞到雪道外的一房屋的屋角致重伤。后李先生被送往医院进行救治,但因伤势过重不治身亡。李先生家属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由,将滑雪场和旅行社诉至法院,要求赔偿180万元。

滑雪场不同意家属的诉讼请求,认为滑雪场会接受不定期检查,符合相关规范。旅行社认为自己已经进到了风险告知义务,也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李先生家属主张滑雪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并向法院提交了家属在事发后前往事故现场的一段录像,录像显示李先生摔伤地点位于初级雪道中下段一侧,该侧雪道外较近位置建有蓝色屋顶的经营用房,该房屋檐、屋顶与雪道在同一水平面,墙面加装由软垫,屋檐、屋顶未加装软垫。事发一侧雪道加装有三层蓝色防护网,家属使用单手即可将防护网压倒。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滑雪场经营者具有保证滑雪场地及配套设施设备符合管理规范及保障游客安全的义务。根据在案证据,李先生在滑雪场的初级雪道滑雪,未违反滑雪场的任何管理规定,在滑雪时却从防护网冲出撞到房屋导致受伤并最终身亡。事故发生处虽有三层防护网,但该防护网在本起事故中基本未能起到有效的保护、阻拦作用,且滑雪场的经营用房建在距离雪道较近位置,屋檐、屋顶与雪道基本处于同一水平面,屋顶、屋檐等棱角处未加装防护垫,存在较大安全隐患。因此,滑雪场应承担李先生滑雪时冲出滑道受伤并最终死亡的主要责任。

关于旅行社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李先生所属公司和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及旅行社提交的《出行风险告知书》之具体内容,应认定旅行社于出行前向李先生所在单位就滑雪活动履行了风险告知义务,结合本次活动的具体情况,旅行社对损害后果的发生并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关于李先生是否应自担部分责任。滑雪为一项公认的高风险运动,李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对此应有所预见,应注意安全并做好防护。但李先生在滑雪时未佩戴头盔做好全面防护,以致头部撞到房屋而受伤并最终死亡,其自身应对损害后果自担一定的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具体案情,认定滑雪场应承担95%的责任,李先生自担5%的责任,由滑雪场赔偿家属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60万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1198条规定了,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此需要注意的是:第一、滑雪场承担的是合理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是防范场地风险、设施风险、管理风险、救助风险等;第二、补充责任是指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就同一债务共同对债权人承担责任,但对外先由第一顺位责任人承担责任,仅在第一顺位责任人无力赔偿时,才由第二顺位责任人补充承担。

2

法院采信行业标准

认定雪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案情简介

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少有针对滑雪场安全保障义务内容的直接规定和具体解释,实践中通常采用四个标准衡量,即法定标准、行业标准、合同标准和善良管理人标准。其中,国家和地方的行业标准在法院审理中作为事实认定的依据显得十分重要。

2019年1月,张先生到滑雪场滑雪。张先生在初级道下行过程中,因故身体向前俯倾,遂俯身双手向雪道扶撑。瞬时,张先生后仰倒地撞到位于雪道旁边的魔毯(传送轨道)一端设置的感应器上,导致张先生受伤,当日即前往急诊中心住院医治。张先生身体多处骨折,经司法鉴定为伤残等级八级。张先生认为滑雪场传感器位置设置不合理造成自己受伤,将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90万元。

诉讼中滑雪场不同意张先生的赔偿要求,认为传感器安装位置符合技术规范,滑雪场已经尽到了安全提示义务,张先生摔伤是因为自身滑雪技术水平所导致的。

法院审理

关于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条件,我国《全民健身条例》第32条第1款有具体规定,(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关于滑雪场所及设施技术标准,国家标准有《体育场所开放条件与技术要求》,北京市地方标准有《安全生产等级评定技术规范第53部分:滑雪场所》《体育场所安全运营管理规范滑雪场所》。上述地方标准系对国家标准的具体落实和细化规定,是对于北京市内滑雪场所的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的具体标准做出了明确规范。

通过上述行业标准可以认定,本案滑雪场魔毯位于滑雪道的一侧,魔毯外仅有低矮的雪堆作为隔离,在可能导致撞击外伤的尖锐硬物感应器明显暴露的位置以及滑雪道与魔毯相邻的必要地段,并未设置安全网(垫)等安全防护设施,不能形成有效的物理减速或防撞效果,不足以实现滑雪者滑倒后的安全缓冲,亦未能实现安全隐患的合理排除。

另外,滑雪场作为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经营者,即使其履行了提示义务,也不宜认定其完全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其提示义务不能免除其同时负有的,对具有明显安全隐患的地段按照相关规范设置有效安全防护设施的义务,所以法院没有采信滑雪场主张的此项减轻责任的理由。

鉴于张先生未规范穿戴滑雪护具,在滑雪过程中存在次要过错,法院根据责任比例判决滑雪场赔偿七十万元。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511条规定了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伤者在无具体协商约定或法定标准认定管理者、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范围的情况下,可寻找国家或地方行业标准规定支持己方诉讼请求。

3

未及时固定证据,滑雪摔伤索赔被驳回

案情简介

2019年1月,刘先生到滑雪场滑雪。刘先生在高级道滑下至滑道底部附近摔倒,由同伴搀扶至滑雪场内医务室进行简单诊疗后,刘先生被送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肩锁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刘先生认为。摔倒的原因是雪道有冰块,遂将滑雪场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共计16万元。

诉讼中,滑雪场不同意赔偿,表明自己经营的雪道符合行业规范,要求刘先生提交关于雪道有冰的证据材料。但是直到审理终结,刘先生未能提交摔倒地点结冰的证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日常滑雪场经营中,雪道底部为减速刹车集中区域,随着滑雪人数增多,因雪道表面被雪具剐蹭导致覆盖雪量旁移、雪道被压实变坚硬均属于正常现象,未造成明显坑洼障碍的,滑雪场对此不存在过错。刘先生自述摔倒地点结冰,对此也未提供证据支持,法院不予采纳。刘先生被其他滑雪者扶到医务室并未对其伤情有明显加重情形,医疗人员具备临床医学资格,对刘先生受伤后进行检查未存在明显过错,综上,法院认定滑雪场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滑雪运动本身具有一定危险性,滑雪者应当合理评估自身的能力,选择适合自身水平与技能雪道进行滑雪。滑雪者应合理掌控滑雪速度、具备一定滑雪的技能,刘先生进入高级道滑雪,在向下滑雪过程中自己摔倒,应当承担自身损害的全部责任。所以对于刘先生要求滑雪场承担赔偿责任的全部诉讼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

在另一起案件中,谭先生主张滑雪场提供的滑雪用具存在瑕疵,导致谭先生滑雪时受伤,而庭审中,谭先生就此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法院最终驳回了谭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上述两个案件中,假使伤者所述为事实,那么败诉的原因都是举证不能所导致的。因此,受伤后及时固定证据尤为重要。

首先,进入滑雪场内应当保留好门票、保险票据及支付凭证,购票时一般会附带购买人身意外险,有的滑雪场也会投保公众责任险。发生纠纷后,有利于确定诉讼主体,且涉案保险合同纠纷往往可以在侵权责任纠纷中一并处理,保险公司须在保险限额内承担相应责任。

其次,使用滑雪场提供的滑雪设备时,要仔细检查,发现瑕疵及时更换,拒绝更换的,要拍照留存。对于滑雪场存在标识不清、雪道不平整、防护网高度不够等问题,要及时向雪场反映,一旦发生碰撞、摔倒情况,自己或同伴及时拍照、录像保存事故现场。通行的滑雪规则类似于道路交通规则,因此处理滑雪事故也可以参照交通事故的处理方式。

最后,另外一些伤者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的原因是基于“自甘风险原则”,民法典规定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除了是因其他参加者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因此,冰雪爱好者应根据自身技术水平,选择合适的雪道,未达到一定技术水平,不要擅自到高级道尝试,避免发生事故造成自身和他人人身伤害。

多方合力,遏制纠纷增长

近年来,滑雪事故引发的人身财产纠纷不仅数量在增长,诉讼标的额也在上升。受伤者中年轻人居多,超半数致残。雪道千万条,安全第一条。一方面,减少运动事故的发生,有赖于滑雪场经营者、管理者规范经营,提升硬件设施和软件服务、教练人员素质,还需要滑雪运动爱好者尽到自身谨慎注意义务,逐步提高自身技术水平。另一方面,减少纠纷的发生,则需要完善事故处置机制,提高应急救助能力,引入类似机动车交通强制保险制度和扩大滑雪场公共责任保险投保范围,建立“调解组织+保险+雪场”的纠纷解决机制。

首先,滑雪场要严防四种风险,即场地风险、设施风险、管理风险、救助风险。场地风险是指滑雪场所的场地设置不符合相应的标准,存在易引发风险的安全隐患。设施风险是指因滑雪场所提供的滑雪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而存在易引发风险的安全隐患。管理风险是指滑雪场所因在日常经营中管理不科学、不合规所引发的安全风险。救助风险是指滑雪场所因未按要求配备救助人员和设施,或者在危险发生后未履行及时和适当的救助义务而使损害扩大的风险。

其次,滑雪运动者不管是自己摔倒还是与他人发生碰撞,发生事故后先检查自己身体情况以及雪具是否有破损,及时呼叫救援,伤势较重及时就医。伤势不重的,可前往服务大厅联系雪场工作人员登记记录、调取监控录像,以备以后诉讼需要举证和保险理赔。对于侵权方主体身份难以确定的,可现场报警后由公安人员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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