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应诉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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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量: 101 作者: 王飞 展开 摘要: 应诉管辖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体现。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有权处分自己的实体性权利及程序性权利,立法承认一方当事人通过应诉的方式间接地与对方达成管辖"合意"的法律效力,充分尊重了当事人在程序中的主导地位及其民事处分权,应诉管辖的设立,对于方便法院审理,提高诉讼效率具有重要意义。但是我国的应诉管辖,只有简单抽象的法律规定,操作难度较大,尤其没有明确法院在应诉管辖中的地位与职责,由于法院在应诉管辖的成立中的重要作用,那么法院职责的行使,直接影响到应诉管辖能否得到正确的司法适用。文章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应诉管辖的概念及性质,提出应诉管辖是指对某一具体案件本来无管辖权的法院,在恰当履行职责后合法地取得对该案的管辖权。同时认为应诉管辖的性质应是诉讼主体的诉讼行为;第二部分为应诉管辖的域外考察,分析了英美法系的英国、美国和大陆法系的德国、日本、我国台湾关于应诉管辖的规定;第三部分为法院在应诉管辖中的地位与职责,从应然的角度指出法院在应诉管辖中的媒介的地位和消极中立的地位,以及负有的审查及告知职责;第四部分为我国应诉管辖的现状,论述我国民事诉讼法关于应诉管辖的立法演变及程序工具主义、法院的强职权主义的传统理念对应诉管辖的影响,在此基础上指出应诉管辖在适用中存在的问题,即法律规定的模糊以及法院的职责不明,导致应诉管辖难以理解适用;第五部分为应诉管辖制度的完善,从应诉管辖的价值追求出发,以法院的职责为视角,提出法院在审理应诉管辖案件应当有三个基本考虑: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法院职责的适当履行及程序安定性考量。最后进一步明确指出法院的具体职责所在,即审慎审查的职责及充分告知的职责。 展开 关键词: 应诉管辖;意思自治;当事人主义;法院职责 学位级别: 硕士 DOI: CNKI:CDMD:2.1015.505001 被引量: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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