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应缴纳契税税率额的计算公式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国务院令第 224 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 1997-07-07 字体:【大】
【中】[小]
第一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
和个人 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是指下列行为: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
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
房屋买卖;
(四)
房屋赠与;
(五)
房屋交换。
前款第二项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
移。
第三条契税税率为 加— 5%
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规定的幅
度内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四条契税的计税依据:
(一)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为成交
价 格;
(二)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
售、 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
的价格的差额
|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