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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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大学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4-07-06 09: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进一步规范我校国内差旅费管理,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参照《海南省省级机关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琼财行〔2014〕493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三条 差旅费标准按照分地区、分级别、分项目的原则制定,按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差旅费开支标准执行(见附件1),并根据国家和海南省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制。

第四条 各单位、部门要严格出差审批管理,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汽车、轮船、飞机等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 别 火车

(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

(不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院士及相当职务)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厅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校级领导及正高职称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三等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相对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鉴于我省特殊的地理位置,出差人员出入海南岛可以选择乘坐飞机。

第八条 出差人员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客运汽车等交通工具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可以凭据报销。

往返机场、火车站、码头、客运汽车站等地点的交通费用可以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九条 住宿费依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住宿费限额标准(见附件1),按出差目的地的住宿费限额标准执行。

出差人员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

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不予报销。特殊情况下,超过规定标准的住宿费(限于北京、上海、广州、深圳四大城市),机关人员经分管校领导批准,其他人员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凭据实报实销,但最高不得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30%。

第十条 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省级及相当职务人员住普通套间,厅级及以下人员住单间或标准间。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十一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按规定标准包干使用。补助标准依照财政部统一发布的全国分地区伙食补助费标准(见附件1),按出差目的地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执行。

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到达目的地的伙食补助费标准补助。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

第十三条 出差人员在出差目的地的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在北京、上海、广州和深圳四个城市出差可在每人每天限额100元内包干使用。出差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不再报销。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由派出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不发放市内交通费。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当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五章 参加会议、培训、挂职锻炼等的差旅费

第十五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会议(培训)期间的食宿费和市内交通费由会议(培训)单位按规定统一开支;举办单位不统一安排食宿或集中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培训)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

除上级组织部门、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培训外,其他培训时间超过1个月的,按照学校人事部门的相关规定执行,人事部门没有规定的,参照本办法十六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工作人员经组织派出挂职或到基层单位、上级单位实(见)习的,在途期间的城市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派出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挂职或在基层单位、上级单位工作期间,由派出单位按每人每个工作日15元发放伙食补助费,住宿费(或租房费)可以按每人每天不超过30元的标准凭票据报销,不报销或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十七条 各校区之间相互临时授课或出差办事的,乘车费用凭票据实报销,乘坐校车的,凭乘车凭证单趟补助交通费30元;出差目的地有住房者应在家住宿,不予以报销住宿费;无住房者可住学校招待所或相应校内招待场所,其住宿费在规定标准范围内凭票据实报销;伙食费按每人每天80元给予补助。

第十八条 工作人员在工作常驻地的市县内(包括郊区)因公外出发生的交通费凭据报销。属于教师带学生实践实习的,不能回家或回本单位用餐者,按每人每天40元标准给予误餐补助。

第十九条 学生确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出差的,城市间交通费用按一般工作人员标准报销,住宿费限额标准按一般工作人员限额标准70%执行,伙食补助包干每人每天50元,市内交通补助包干每人每天40元,不再报销伙食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条 学生外埠实习、毕业设计和社会实践,带队教师按工作人员出差标准报销差旅费。但时间超过15天的,住宿费、市内交通补助、伙食补助按出差标准的50%进行报销。

第六章 调动、探亲的差旅费

第二十一条 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由调入单位按照差旅费规定报销。因调动工作所发生的行李、家具等托运费,在每人每公里1元以内凭据报销,超过部分自理。

第二十二条 属于学校引进高级或特殊人才的调动、搬迁,其费用报销学校人事处有专门规定的,按学校人事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根据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待遇的工作人员经批准探亲时,不分职务级别,只按下列规定报销探亲路费,其他费用均由个人自理:乘坐火车的,一律报销硬席座位车票,年满四十五周岁以上并连续乘坐十二小时以上的,可报销硬席卧铺费;乘坐轮船的,一律报销三等舱位船票。乘坐火车和轮船超过规定等级票价的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可凭据实报实销。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上述规定的直线车、船票价计算报销,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四条 从科研课题经费中开支的科研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自驾车汽油费参照《海南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修订)》报销,不再另行补助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五条 工作人员出差时间应当与出差任务或事由相匹配。除非特殊理由并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国内同一省(直辖市)逗留时间不得超过七天。异地参加会议或培训的,除在途时间外,异地逗留时间不得超过会议或培训通知规定天数2天。超过以上规定天数的,超过时间部分的住宿费不予报销,也不予补助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

第二十六条 工作人员出差或调动工作期间,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省亲办事的,其绕道交通费扣除出差直线单程交通费,多开支的部分由个人自理。绕道和在家期间不予报销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第二十七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下级单位、企业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也不得报销因游览或非因工作需要的参观而发生的费用,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八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除特殊情况外,出差人员应在出差结束后1个半月内(寒暑假除外)进行报销,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受理。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原则上按规定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九条 副处以上现职领导干部出差要执行《海南大学党政领导干部外出报告制度》和《海南大学处级党政领导干部外出管理暂行规定》,严格执行出差报告、履行审批手续。其他人员出差也必须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履行审批手续。所有人员出差前必须填报出差审批表(见附件2)。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于未经批准出差、无预算经费来源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发现虚报冒领差旅费的,应当及时报告分管领导。

第三十条 由部队转业到我校工作的干部,其调入差旅费按照解放军总后勤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所有非法人单位、部门。学校附属幼儿园、资产管理公司及所属企业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海南大学差旅费管理暂行规定》(海大办〔2009〕43号)同时废止。

附表1

附件1-1全国分地区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1-2全国分地区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标准表

附件2海南大学出差审批表

海南大学出差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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