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方法 |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 工程质量事故的处理方法不包括 › 建设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直接经济损失计算的方法 |
因工程质量问题返工,修理而损失的费用,应包括材料费、机械费、人工费和相应的管理费,扣除拆下来的可以利用的材料的价值,核算结果应经财务部门认定。 第二十八条对工程质量事故采取分级管理办法,一、二及重大事故由总公司建设指挥部、质量监督处管理;三、四级重大事故由主管经理和工程质量监督处管理;一般事故由施工单位(厂、矿、工程公司)自行管理,工程质量监督处负责监督检查;质量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等级分别由事故主管部门在24小时之内组织分析,按事故分级范围向上级专业部门和上级领导反馈,同时抄报同级单位部门。 第二十九条发生质量事故后,施工单位必须逐级及时上报,不论何种原因造成的质量事故,均由事故单位归口上报,事故的责任由责任单位承担。 一般质量事故发生后,矿山工程在三日内,外地工程在七日内,由事故发生单位的质量部门,将事故的简要情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施工单位、事故简要经过、经济损失初步估计、事故原因初步判断等)以书面形式报X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处。 重大质量事故发生后,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同时事故施工单位的质量部门,以最快的方式将事故的简要情况项上级主管部门、X公司工程质量监督处、总公司建设指挥部汇报。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后,在事故的调查处理中,要认真落实事故处理的三不放过原则,即: (一)事故的原因和责任,调查分析不清不放过; (二)对事故的直接责任者和有关责任者,没有严格考核处理,以及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三)没有制度和有效防范措施不落实的不放过。
|
今日新闻 |
推荐新闻 |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