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笔记:一个违建雨棚的维权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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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案笔记:一个违建雨棚的维权故事

2024-05-24 12:4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文/李春宇

■ 江苏坤商律师事务所 专职律师

■ 南京师范大学 法学硕士

作为律师,每起案件结束之后都要做一件事情:总结与反思。当然,卷宗的整理归档、结案笔记也不可或缺,特别是具有代表意义的典型案件的结案笔记,既可以总结办案过程的经验与教训,又可以避免在同类型案件中犯相同的错误。

前几天,随着一起排除妨害的案件审理到执行结束后,当事人欣喜之余,对我说,小李律师啊,这个案子看起来虽小,但是涉及到的法律关系和社会问题却不少。这位当事人是南京某大学音乐学院的教授、博士生导师,在音乐领域具有很高的学术造诣和学术影响力。也正是因为他对声音有着特殊的敏感性,所以才对涉案的玻璃棚在雨天发出的噪声颇为介意因而引发诉讼。随着案件结束而我对于案件的思考远没有结束……

接到这个案件是在2018年9月份左右,我实习律师挂证还不到三个月。所里的指导老师为了锻炼我处理法律实务的能力,把案件交给我,让我来负责写诉状,分析案件法律关系。刚开始只是听说我们的当事人住在二楼,一楼住户在一楼小院里搭建了一个面积较大的钢化玻璃雨棚,后来经测量面积达21.8平方米,严重干扰到了我们当事人的生活(见图1)。

图1 引发纠纷的雨棚

我以自己有限的法律知识和实务经验预判这是一个简单案件,法律关系简单,事实简单,诉讼难度几乎为零。于是就开始搜集判例、写诉状,当时我写的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拆除违法搭建的玻璃棚并修复违建对墙体造成的损坏”,事实与理由部分内容是:“因被告擅自在一楼违法搭建玻璃棚,严重影响原告的人身、财产安全,给原告的生活带来不便。原告发现后,先找物业公司处理,物业公司不予处理,后又多次找被告进行沟通,但被告态度强硬,拒绝拆除违法搭建的玻璃棚。特向贵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贵院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同时准备了房产证、现场照片、购房补充协议、物业服务协议和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等证据,貌似看着也没什么问题。

我的第一个疏忽点出现在搜集相关案例过程中,在我搜集的类似案例中,大部分法院支持了原告要求拆除的诉请,但也有几个法院驳回起诉的案例。法院驳回的理由是认定违法建筑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范围,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这也成为了我首次被法院驳回的关键。开庭前对此没有给予足够重视,只是给当事人提示了有这样的风险。案件在2018年10月份开庭,开庭后,对方就提出了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理范围,涉案雨棚是否是违法建筑应当由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认定,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我们回应说我们诉请是要求被告拆除违法搭建的玻璃棚,排除对二楼住户物权的妨害,而不是要求法院认定玻璃棚的性质。法官当庭问我,你们是否去找过城管,我们回答说没有。法官接着说,这种事你们要去找城管,你们怎么连城管都不找就来法院起诉!随后,法官敲锤走人,留下我和当事人无所适从。当时心想,完了,法官要驳回我们的起诉了。

从法院出来,我和当事人立即赶往城管大队,我们拿着玻璃棚的照片给城管工作人员看,工作人员说这个是雨棚,规划局有文件,雨棚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并将文件出示给我们看,该文件是南京市城市管理局和南京市规划局发布的《关于加强违法建设治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宁城管字【2018】225号),意见第二条中规定:城管局经初步调查发现以下情况的,不列入违法建设认定与查处范畴:住宅建筑外墙空调架、雨棚、防盗窗、单层太阳能设备等设施。我们反驳称:哪有这种规模的雨棚,你们这种逻辑有问题,先把这个构筑物认定为雨棚,然后在根据这个文件不予处理。但城管人员坚称不属于认定范围,沟通失败。至此,城管推脱、法院驳回,事情陷入僵局。这个局面让我灰心丧气,甚至一度对自己能不能做律师产生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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