濉环行审〔2023〕33号关于《濉溪县浍河酿酒有限公司年产原酒3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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濉环行审〔2023〕33号关于《濉溪县浍河酿酒有限公司年产原酒3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

2024-05-30 09:4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濉溪县浍河酿酒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的《濉溪县浍河酿酒有限公司年产原酒3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关于申请对濉溪县浍河酿酒有限公司年产原酒300吨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的报告”收悉,经审查,现提出如下审批意见:

一、原则同意《报告表》结论。项目建设地点位于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南坪镇工业园二号,项目总占地面积6800m2,购置锅炉、凉糟机、粉碎机、洗瓶机、灌装机、压盖机等生产设备,项目建成后可实现年产300吨原酒的生产能力。项目总投资为5000万,其中环保投资为112万,占总投资的2.24%。项目代码:2212-340621-04-01-710002。

二、该项目建设在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的前提下,各种污染物可做到达标排放。从环境保护角度出发,我局原则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表》所列建设项目的工艺、性质、位置、规模及所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三、项目设计、建设、运营期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加强施工期间环境保护管理,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

2.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水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项目排水实行雨污分流制;锅底水作为发酵池养护用水,黄浆水蒸馏回收乙醇,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汇同其余生产废水经厂区自建污水处理站(处理规模为5m3/d,处理工艺:UASB+水解酸化+接触氧化)处理,达到《发酵酒精和白酒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含修改单)》(GB27631-2011)表2中间接排放限值和濉溪县南坪镇污水处理厂接管限值后,排入濉溪县南坪镇污水处理厂进一步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918-2002)表1中一级标准A标准限值。

3.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大气污染物的污染防治措施:

本项目高粱、大曲粉碎粉尘经密闭破碎间负压引出后经布袋除尘器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乙醇废气、发酵废气经水气分离器+二级活性炭吸附处理达标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非甲烷总烃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限值要求,厂区内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执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表A.1中特别排放限值要求;锅炉燃烧废气经低氮燃烧器后通过15m高排气筒排放,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执行重点地区锅炉《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表3中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氮氧化物排放执行“《安徽省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皖大气办﹝2020﹞2号)”,天然气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50mg/m3”;恶臭废气通过及时清运酒糟、定期清掏污水处理站污泥等措施后,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1中二级新扩改建标准。

4.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关于噪声的污染防治措施:

要求对产噪设备采取隔声、减振、合理布局厂区等措施,运营期厂界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类区标准。

5.营运期要求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关于固废的污染防治措施:

落实固体废物分类处置,加强固体废弃物环境管理,妥善收集处理各类固体废弃物。

生活垃圾收集后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酒糟暂存于一般固废贮存场,日产日清,外售给附近养殖户当做饲料;污水处理站污泥经无害化处理后定期交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废包装材料集中收集后外售给废品回收站;除尘器收尘回用于生产;废活性炭和化验室废液为危险废物,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委托具有危险废物处理资质单位处置。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参照执行《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和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2020);危险废物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

6.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其他污染防治措施,采纳《报告表》中提出的建议,满足县生态环境分局总量控制要求。

四、项目建设必须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应按相关规定进行环境保护设施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生产。

五、若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你公司应当重新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若该项目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报我局重新审核。

    六、收到本审批意见后,你公司应在10日内将《报告表》及审批意见送至濉溪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决定或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决定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联系电话:0561-6888338  

通讯地址:淮北市濉溪县浍河路37号

邮    编:235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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