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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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标准

2024-07-06 23:1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重大涉外案件(诉讼标的额人民币500万元以上,50亿元以下的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2.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4.当事人住所地均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诉讼标的金额在3000万元以上至50亿以下及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不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辖区的诉讼标的金额在2000万元以上至50亿以下的民商事纠纷案件;

5.期货纠纷案件、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

6.以下知识产权案件:

(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器布图设计纠纷案件;

(2)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案件;

(3)一般知识产权案件;

(4)垄断纠纷案件;

(5)网络域名纠纷案件;

7.下列企业破产案件、公司解散、清算案件:

(1)由乌鲁木齐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业(公司)的破产、解散、清算案件;

(2)由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公司),而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乌鲁木齐市范围内的破产、解散、清算案件;

8.上级人民法院指定中级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

       9.人民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起的抗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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