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纪委监委干部职工请销假和外出报备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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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纪委监委干部职工请销假和外出报备制度

2024-01-17 16:0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纪检监察机关要在强化自我监督、自我约束上作表率的要求,进一步严明纪律和规矩,加强对纪检监察干部职工的管理和监督,规范请销假和外出报备工作,确保市纪委监委各项工作有序运转,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请销假    (一)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日不能正常上班的,须向市纪委书记请假。    (二)各部室委组负责人工作日不能正常上班的,须向分管副书记和常委、委员请假。    (三)各部室委组其他工作人员工作日不能正常上班的,请假1天(含)以下的报部室委组负责人批准,请假2天报分管常委、委员批准,请假3天(含)以上的报分管副书记批准。    (四)婚假、产假、探亲假等假期时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五)年休假,按照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认真落实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制度的通知》(豫人〔2009〕2号)和市纪委《机关干部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试行)》(宛纪办〔2016〕6号)要求执行。    (六)请病假,应持医疗机构病情诊断证明,按照审批权限层报领导批准。    (七)请假需本人提出申请,填写《南阳市纪委监委请销假审批表》,经领导签批,并向组织部报备,做好相关工作交接后方可离岗;因特殊情况当时不能提交《南阳市纪委监委请销假审批表》的,需报经分管领导口头同意,并向组织部报备,在销假时补交《南阳市纪委监委请销假审批表》。    (八)所有假期实行销假制度,凡请假人假满后,须向批准领导报告,并向组织部销假。如需续假,累计之前请假天数后,按照审批权限层报领导批准并向组织部报备。    (九)工作人员病假、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按照《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有关工资待遇的通知》(豫人社薪〔2014〕6号)有关规定执行。    (十)凡未按规定履行请销假手续的视为旷工。旷工或者因公外出、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内累计超过三十天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八条规定,予以辞退。    二、外出报备    (一)委领导班子成员外出离开南阳市区,须向市纪委书记报告。    (二)各部室委组负责人外出离开南阳市区,须向分管副书记和常委、委员报告。    (三)各部室委组其他工作人员外出离开南阳市区,须向各室部委组负责人报告。    (四)各部室委组工作人员外出离开南阳市区,在请示报告相关领导后,于外出前向组织部报备。报备格式:××月××日至××日,××部(室委组)××(姓名),因××事去××地。报备方式:编辑短信,发送至专用手机:16637766301(只接收短信)。    (五)外出人员返回后,需向相关领导报告并向组织部报备。报备格式:××月××日××时,××部(室委组)××(姓名),已返回。报备方式:编辑短信,发送至专用手机:16637766301(只接收短信)。    (六)多人因同一事项外出的,由安排人员外出的部室委组负责人请示报告相关领导后,统一向组织部报备。    (七)外出期间必须保持通讯联络畅通。    (八)上述条款中所说外出,包含工作日、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上述条款中所说南阳市区,是指南阳市高速环线以内区域。    (九)干部监督室负责外出报备制度执行情况的检查通报。凡外出或外出逾期不请示报备的,年度内第一次写出书面检查;第二次机关内通报批评;第三次取消各种评先资格;对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给予党纪政务处分。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未尽事宜由组织部商干部监督室负责解释。    附件:《南阳市纪委监委请销假审批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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